2006年12月16日下午2:45分,随着主持人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的一席简短的讲话,本届湖北省民法学会年会分议题之三——侵权法及人身权立法研究的讨论也拉开了序幕。他首先指出随着我国民法领域合同法和物权法及其立法研究的初具成果,侵权法与人身权法及其立法研究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并且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接着,他就邀请本次议题的主题发言人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叶云兰女士做主题发言。
叶云兰女士应邀做了题为《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的理性反思》的主题发言。
首先,她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8、29、30条所确立的,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异问题所做的实证性的分析和理性反思。
跟着,她从法理和实践层面论述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思考。认为,解释所确立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城乡差异标准从法理上讲是不符合补偿性原则和平等价值的。实践中,也会出现当事人的户籍难以确定或者故意更改户籍的情况,给法院的及时判决带来困难。
最后,她指出在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混合居住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解决不合理的损害赔偿城乡差异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修改立法,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主题发言结束后,主持人陈本寒教授对叶云兰女士的发言做了简要概括。接着便邀请两位评议人进行评议。
首先进行评议的是黄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吕小武院长。
他以一个司法实践工作者的角度谈了自己的两点看法:第一,他指出叶云兰女士发言中所提到的这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普遍存在。而且我们的审判实践部门也开始从理论高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了。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修改之前,我们的司法审判还是应该按照这个司法解释来办理。就象是有些学者提出的“恶法亦法”。
第二位进行评议的是陈中泽教授。
针对叶云兰女士的主题发言,他表达了两点不同的看法:其一,他认为发言谈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差异性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将长期存在。我们不应该把它上升到“同命不同价”的高度。这是对民法功能的夸大,是用民法的语言去回应来自民法以外的问题和声音。其二,他认为,“我们应该平等保护,但是这种保护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因为差异是客观的。
随着评议人评议的结束,陈本寒教授宣布议题讨论进入自由发言时间。
发言人武汉大学周俊博士。他认为主题发言人说的这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异问题是由于我国客观存在的独特的城乡二元结构所决定的。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转型中的客观存在,而在法律中把城市和乡村一体化对待的话,就不是一种很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
最后主持人陈本寒教授宣布本次年会分议题之三——侵权法及人身权立法研究的讨论圆满结束。
(供稿: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