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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分则》编撰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6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2239

    2017年10月30日晚7点,在文泓楼报告厅举办了主题为“《民法典分则》编撰若干问题”的讲座。梁慧星教授担任主讲人,本院民商法系教授张家勇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讲座初始,张家勇老师介绍了梁老师的基本情况。伴随着会场人员热烈的掌声,梁老师开始了本次讲座。
 

(张家勇老师)

(梁慧星老师)

 
    首先,梁老师指出一个国家的民法典编撰属于国家行为,不能单纯从学术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梁老师通过梳理中国、日本、德国等国的民法典编撰历史来佐证这一观点。同时,梁老师指出,一些民法典编撰的体例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其自然地影响着之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其次,梁老师介绍了中央民法典编撰“两步走”的立法方案:第一步,2017年3月大会通过《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第一编;第二步,在现有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经过适当的编撰完成民法典的分则编。然后,梁老师介绍了中央选择立法方案的过程,并提到了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三步走”立法方案。梁老师强调,民法典编撰是一个国家的政治行为,不能轻易变更。
    接着,梁老师主张反对人格权法单独成编。梁老师认为,中国的人格权保护丝毫不落后于美国和德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已经为人格权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路径。
    然后,梁老师介绍了民法分则的体例安排,即分则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梁老师就具体各编的主要争议点做了详细阐述:
    梁老师提到,继承编的主要争议点体现为如下几点:第一,学界主张将法定继承的二个顺序改为三个顺序,即将原有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子女继续放在第一顺序,将父母移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则属于第三顺序,而配偶不在该顺序当中。这一安排这体现了优先保障子女权益的立法目的。此外,继承不影响没有继承遗产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过去居住房屋的使用权;第二,多数学者建议创设特留份制度,但是现存继承编草案未采纳此建议,其继续坚持现行《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旨在解决被继承人的遗产遭受不当处分以及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的问题。遗产管理人的认定顺序为: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时,若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若存在多个法定继承人时,则由其共同协商推选,若难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指定。
    梁老师指出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争议点为:第一,婚后所得共有制是否应当继续坚持。草案对此给出了肯定意见;第二,是否应当创设家事代理权制度。草案否定了这一建议。梁老师提到,只有韩国、中国台湾地区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其乃是受“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传统的影响,而家事代理权不适合中国国情。
    继而,梁老师谈到合同编的主要争议点为:第一,是否应当增加一些新的合同类型,如物业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合伙合同、保证合同、独立保证合同等;第二,如何协调合同编与《民法总则》的关系。梁老师进一步介绍了合同编的具体安排及其删减情况,并指出合同编不会对现行《合同法》做太大的改动。
    由于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尚未完成内部草案,故梁老师未对这两编展开具体的阐述。
    接下来进入学生提问环节。三位同学分别就如何处理学术研究和立法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取向以及《民法典》编撰对未来青年学者发展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提问,梁老师一一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解答。
 

 
    最后,张家勇老师简单地进行了总结陈词。此次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幕。
 
新闻:卢亚娟
摄影:元雨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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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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