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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2008

2017年12月17日,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南司考培训学院及湖北苏利律师事务所协办。本次会议云集了来自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各大院校的青年才俊近150人,会议围绕民法总则的实施问题及民法典分编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参会人员合影)

 

开幕式环节,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麻昌华主持。麻昌华教授郑重宣布会议开幕,介绍到会嘉宾,并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湖北省法学会胡兴儒副会长代表湖北省法学会对本次湖北省民法学界盛会的召开表示隆重祝贺,胡副会长重申了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并说明在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际,湖北民法人一直献言献策,不辱使命。胡副会长说到,党的十九大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湖北省法学会将责无旁贷,为民事立法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续努力。

 

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静堂教授发言指出民法编纂应当贯彻十九大的政策与精神,他强调当下正是编纂民法典的好时机,也是用理论研究解决中国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好时机,并重申理论的重要性,他讲到,罗马法影响深远的原因在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中国民法典编纂要做到眼光长远,条文细腻。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余能斌教授表示十二月正是总结成绩,展望未来之时,他讲到,十九大的召开确定了立法原则,民法典的编纂要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强调条文的起草要用科学的思想,语言,逻辑,根据來贯彻立法的全过程。民主立法强调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来重新解构、思考民法。民法作为人民权利的大法,想要正确反映人民的要求就需要详细的,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而依法立法则是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民法分则上要处理好新法与旧法问题,既要吸收外来,更要面向未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柏峰教授代表承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湖北省法学会的关心与指导以及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陈教授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历史前身做了简要回顾,陈教授指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为中国民法的发展一直在努力,并列举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实际行动,如中南版民法分则建议稿为中国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有效的智力支持,再如,法学院各教授的立项课题及所获荣誉。

 

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扬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他首先致敬李静堂教授和余能斌教授两位老前辈,感谢其高屋建瓴、富有启迪的发言。然后就研究会2017年的工作向大会作了汇报,特别提到在理事单位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学科成功入选双一流学科的背景下,湖北的民法学科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对未来一年的工作展望,温世扬教授表示,研究会将在省法学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努力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为立法建议,积极参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这一历史性进程,认真履行湖北民法人的历史使命,并将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壮大队伍,建设好湖北民法人共同的精神家园。

 

 

(开幕式发言

 

会场全景

 

主题报告环节,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穆书芹主持。武汉大学陈本寒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物权编起草的几个问题》。主要提到七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立法体例上,应删去现行《物权法各编的一般规定,总则、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十章体例。其二,在基本原则应增加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行为抽象性原则、物权效力排他性原则。其三,物权客体上,改变目前循环定义的做法,明确定义有体物、独立物、单一现存物其四,在物权变动公示及其效力上,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经公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动产物权变动应采交付作为公示要件,但占有改定的公示方法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适用五,在物权法相关制度取舍与修正上,应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土地征收征用等公法内容剥离,同时对于先占、添附、取得时效质等制度缺失予以补足,遗失物、埋藏物规则等则应予以修正。其六,对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以特别法规制,物权编只调整一般性问题。最后,在法律术语规范使用上,注意将“应收账款”“业主等表述进行术语改造凸显立法科学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尤明青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论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尤明青副教授对环境质量标准的性质、特征进行了解读,强调其既有技术属性的一面,又有法律属性的一面基于其二重属性,对于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意义应当从规范和事实两个维度展开分析。在规范层面由于环境质量标准更多体现整体主义、行政管理控制目标以及政策选择,且受到环境功能区划的制约,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认定上,意义有限。从事实层面分析,更多地应当将环境质量标准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以实现其价值,此时应主要考虑证据关联性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姜战军教授、中南民族大学严永和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唐义虎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围绕两位报告人的发言进行了交流研讨。姜战军教授对陈本寒教授的报告表达了高度赞同,提出物权编的设计应吸取现行《物权法科学性所作大量妥协的教训,严格以“科学性”为标准进行概念使用和规范设计,同时兼顾变通性与例外性问题。此外就尤明青副教授所论环境质量标准问题,姜战军教授从其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视角展开分析,认为环境质量标准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管理意义,但无权限制剥夺公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仍应依侵权法规则予以判断不受环境质量标准约束。

 

严永和教授首先指出,基因技术、生物技术等现代技术发展对物权客体提出新的问题,典型的如生物体遗传物质在实践中已出现的单独交易现象,以及文化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的归属、价值保护等,在物权编中是否及如何回应仍需思考其后,严永和教授对尤明青副教授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只具有证据意义观点表示认同,强调环境质量标准可以涵括一部分环境侵权行为事实,但由于其有政策监管目的,受技术、经济因素影响标准往往偏低,不可能很好地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侵权提供作用

 

唐义虎副教授充分认同了陈本寒教授关于物权编的论述,并就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个人观点:第一,所有权部分,股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应从所有权编中剥离。,关于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变动,何种公示方法观点争议较大,有待物权编予以明确。,在用益物权部分典权作为中国本土的物权种类兼具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属性,置于益物权中便于与担保物权协调,农地流转方面尤其有重要意义。第四,在担保物权部分,让与担保应在债权规则中规定,而流质、押则置于担保物权一般规定中

 

 

(尤明青副教授陈本寒教授作报告)

 

(姜战军教授、严永和教授、唐义虎副教授与

 

主题研讨环节,由华中农业大学李长健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林志辉、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韩旭至、刘平结合自己提交的会议论文进行了主题发言。林志辉博士作了题为《论自然人的过错能力》的报告。他首先对侵权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过错能力三种称谓进行了对比分析,以论证过错能力更加符合侵权制度初衷。同时通过比较法考察,指出主观过错是过错能力制度的基础,并明确了具体的过错能力判断标准。

 

韩旭至博士围绕《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发言,引介了美国法的信息隐私权理论与德国法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作为解释进。他分别从信息隐私权理论的缺陷、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本土化两方面加以详细阐述,主张将《民法总则》第111条理解为个人信息权,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作出系统性区别。

 

刘平博士以《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为题,聚焦于我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债权让与规则间立法冲突的化解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典化模式、单独立法模式商事担保模式三种路径予以批判,并结合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论证了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之妥当性

 

华中师范大学魏森教授、中南民族大学周平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黄军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副教授针对三位博士的论文进行评点。首先,华中师范大学魏森教授认为三位博士的论文皆具价值,应予肯定,对于《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魏教授提出思考认为该主题一方面涉及是否应在物权法适用问题需要探讨,另一方面应收账款是否是一个法律术语值得研究。然后,中南民族大学周平副教授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进行点评认为,该论文运用比较法方式,联系实际进行研究值得肯定,但其中的无关说、交叉说、包含说的先决问题是个人隐私的特点为何,而这一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另外,个人信息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客体需要明晰,另外,知情权的权利内容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接着,中南民族大学黄军副教授认为三篇论文内容都比较精细,但在细微处黄教授存在不同观点。对于《论自然人的过错能力》,黄教授认为:1、对于概念问题,即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存在不同称谓是应然思路,但不同称谓厘清的意义实属有限。2、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在合同法领域是否真的没有适用空间非常值得探讨。3、在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具体认定上,主题遗漏了探讨自然人的过错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对于《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黄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交叉场合如何构建规则仍需思考,具有探讨空间。对于《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黄教授认为,主题还应当考虑和物权法定原则结合进行深入探讨。最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副教授对《民商合一体例下应收账款质权之再思考》进行了点评,认为文章结论从立法论来讲应当考虑立法成本和适用惯性,而且,应收账款更多涉及商事领域,这种区分很困难,商事担保的特殊性需要考虑进来。总的来说,真正的问题是更值得关注的实质问题,法典化与否只是附带问题。

 

(林志辉博士、刘平博士发言、韩旭至博士)

 

(魏森教授、周平副教授、黄军副教授、陆剑副教授评议)

 

上午12点半会议进入闭幕环节。闭幕单元由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扬教授主持。首先,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姜战军宣读了本次会议论文获奖名单,介绍到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46篇,通过形式审查的论文133篇,最后评选出一等奖3人,二等奖16人,三等奖28人以及优秀奖41人。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静堂教授、余能斌教授和研究会的副会长们为获奖同学一一颁奖。

 

最后,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家仪作闭幕致辞,对本次会议的研讨作了总结,对各位领导、师生及同仁的热忱参与表示感谢,宣布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

 

 

(颁奖仪式)

 

新闻:赖鹏、李钟南

摄影:元雨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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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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