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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议题之一


企业经营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20日 中国私法网 点击次数:2157

 
    2006年12月16日上午10:00,结束了简短而庄重的开幕式后,湖北省民法学会2006年年会进入第一个议题的讨论阶段。这一阶段以“企业经营的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为主题,由华中师范大学彭真明教授主持,湖北省检察院渎职侦查中心麻爱民主任联系司法实践做了精彩的主题发言,中国第一冶金建筑公司法律顾问处龙惠均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静堂教授、武汉大学余能斌教授先后围绕麻爱民主任的主题发言,结合民法学研究做了深入点评。
 
    首先,湖北省检察院渎职侦查中心麻爱民主任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建筑领域营销风险的法律防范以及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阐述。他指出了目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三方面问题。第一、商业贿赂问题。以湖北为例,湖北的基础建设发展快,大型项目多,所以建筑业是商业贿赂多发区。建筑业存在巨大商机,使得该行业很活跃,同时又存在许多矛盾。建筑行业的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而且这些纠纷的标的大,影响大,许多大型国企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物力去打官司。企业在营销中离不开民法,需要依民法维护权利,规制企业行为,否则会产生一系列风险。接着,麻爱民主任举了一个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做进一步说明:湖北某公司拟成立一个分公司,草率签订了合同,结果发生了纠纷,原因就在于总公司和分公司责任不明确。第二、中介行业中的问题。现在,中介行业很混乱,普遍存在虚报注册资金和缺乏诚信的问题。但中介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又具有它独特的作用。中介机构能够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寻找项目。但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又是个问题。第三、公关的问题。
 
    第一评议人龙惠均处长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表示赞同主题报告人的观点,认为报告人的发言反映了建筑领域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涉及和民商事法律规范的问题。他认为,主题报告人在其精彩发言中所提出的问题值得在座各位深入研究。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静堂教授对麻爱民主任的发言进行了点评。他认为麻主任的“踩点真实,案例也很典型,抓住并突出了问题的本质。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参考的材料。”同时指出了一些需要民法人从民法的视角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比如债务风险等问题。
 
    最后,武汉大学余能斌教授也对麻爱民主任的发言做了点评。他认为麻主任举出的案例“用事实说明了民法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理论问题。”建筑业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确实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完全是民法的问题,但大量的是属于民法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出现后,大家只关注贪污、贿赂犯罪的问题,就认为司法审判工作已经足够了。但实际上,问题的发生,根本上看还是对民事制度、民法的关注不够。麻主任是从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的角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来进行思考。从民法专业的角度看,涉及成立分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问题。注册资金不到位,涉及到老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资本的问题有所放松。这又涉及到立法上的一些问题。先不说工程的项目是怎么拿到的,基础工程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都有个招标投标的程序,怎么通过个人关系能保证把项目拿到?这就涉及建筑工程里面招标投标的问题。至于合同条款的问题。尤其是建设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都是标准合同,当事人明知合同条款有问题也无力变更合同。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涉及合同条款问题。再就是追究责任的问题。追究合同当事人责任,重定罪,不重视债权人的利益,先刑后民。民刑该分则分,民不应因刑而过分拖延。民法有自己的责任,构件和谐社会,民法学者应当发挥作用,不能不作为。最后余能斌教授以麻爱民主任的话“让我们大家去思考吧”结束了他的点评。
 

    主持人彭真明教授在总结这一阶段讨论的过程中,也对麻爱民主任所提到的中介市场建筑行业很混乱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我国民事责任机制不完善,刑法是最严厉的保护,但最直接的保护要靠民法来完成。很多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是传统民法所解决不了的。如果没有完善的民事法律责任机制,光靠刑法或者商法是不够的。”

                                                                            

                                                                    (供稿: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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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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