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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债权属性及其物法规制(下)


发布时间:2007年3月8日 邓张伟 点击次数:4495

[摘 要]:
近来,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应属于哪种民事权利以及如何以法律调整的问题,随着其市场交易量的增长和相关法律纠纷的出现,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关系,根源于游戏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它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提供特定游戏服务的虚拟证据。同时,在玩家与服务商的关系之外,虚拟财产在权利流转过程中又受到物权法的规制。虚拟财产具有作为证券化债权的天然条件,虚拟游戏也对现实世界进行着刻意的模仿,因此玩家与玩家之间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流转,就是将其作为一个物来看待的。
[关键词]:
虚拟财产;债权;法律调整

第四节  现实法律对虚拟世界的调整程度

虚拟世界的规则和玩家规则为虚拟社会诸关系的秩序设定了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其余的部分就应该成为现实法律的调整范畴。然而,三者的调整界限并非一清二楚,总是存在模糊的区域——事实上,玩家规则关系到具有真实价值的财产分配,它的合法性也要在现实法律中寻求。我们有必要至少弄清楚,“纯粹的”发生在虚拟世界中的事务哪些需要法律的调整,本质上也就是分析其中究竟哪些属于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行为。这一节的讨论也许可以从三个假设的案例分析开始,再尝试从中归纳出一般的原则。
案例一:甲和乙在虚拟世界中操纵虚拟人举行了婚礼,那么这一虚拟婚姻能否约束到他们本人的身份关系。
从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结婚双方应满足三个积极的实质要件:1、主体适格,双方当事人为异性且到达法定婚龄;2、双方当事人具有婚意;3、符合一夫一妻制。根据第七条的规定,还有两个消极的实质要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成婚;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得成婚。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结婚还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虚拟婚姻是不符合这这一系列规定的,如果符合了就不称其为虚拟婚姻了。
身份关系多系先天自然形成,其产生主要基于自然事实,如因出生而产生自然血亲关系,其余的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因结婚而产生配偶关系,因收养而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身份关系,都有严格的法定要件,脱离现实社会无法成立具有法律意义的身份关系。所以,虚拟世界不存在身份关系。
或者我们也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18条规定的所谓的戏谑表示:“行为人虽然发出了某项表示,但是其意图在于故意不让其表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他希望相对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表示的不严肃性。既然行为人具有这样一种意图,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去规定这种戏谑表示反而是有效的。行为人在从事戏谑表似乎时,明确意识到其表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自然没有必要去规定这种戏谑表示反而是有效的”。 在游戏中关于设定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基本上都可以认为是这样的戏谑表示。
与身份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不同,具有支配性质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包括排他地享受人格利益的支配和排除侵害请求权。除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只有在现实世界才有意义之外,人格权的其他内容都可能受到虚拟世界的影响。网络上的活动本就是人格的延伸,一言一行都带有个人的烙印,个人信息也都完全有可能在期间传播。因此,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等人格利益都可能在虚拟世界中侵犯而危机本人的独立人格。当然,这个侵犯的对象应当是本人的人格利益,也就是虚拟世界的行为言论影响到了现实世界的人格权,如果以虚拟人为侵犯对象则不存在法律调整问题。
因此,案例一的结论就是:因虚拟世界的发生的事由影响到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的时候,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
案例二:在虚拟世界中甲和乙发生决斗,甲战胜乙后夺取了乙身上的一件虚拟财产,是否存在侵犯财产的问题。
公民的财产不可侵犯,非因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财产变动都被法律认作是财产权利转移的非常手段,当然的受到禁止,虚拟财产作为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本也应该这样。然而,有的游戏将玩家分成不同的敌对阵营,允许敌对的玩家之间通过赠送、买卖之外的渠道发生虚拟财产的变动,如抢夺、偷窃等等。这时虚拟世界为了娱乐的需要,不再模仿现实世界,形成了游戏的特殊规则。当一个玩家加入到这个游戏中,就等于同意了这样的财产变动方式,即他是自愿的接受这种财产权利的风险状态。这也相当于玩家拿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作为游戏竞赛的彩头。
因此,案例二的结论是:当虚拟世界中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规则不符合现实法律规范时,以虚拟世界的规则为准。
案例三:甲和乙在虚拟世界中完成了一件虚拟财产的交易,这笔交易是否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
如果能够说明虚拟世界中的买卖也属于法律行为,那么其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了。“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通说,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个是意思表示;二是追求私法上之效果。其中又以意思表示为实质内容,追求私法效果之目的几可包容于意思表示之中。
那么重点分析意思表示。从法理上看,一项法律行为上有效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意思。指权利主体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2、表示意思。指行为人在从事某项行为时,意识到此项行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而不仅仅会产生法律以外的、一般的社会意义。3、法效意思。指行为人旨在引起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的意思。” 在虚拟世界的交易中,玩家无论要约承诺还是转让财产的行为都是有意识进行的,满足行为意思的要求;并且在从事交易时,他们也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将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动,也就是说该行为将导致法律意义的结果,而且这种法律效果指向财产权利的变动,这就满足了表示意思和法效意思的要求。
进一步分析,法律行为的成立还需满足一些特别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133条及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与合同法第134条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在所有权转让中实际上采取着分开原则, 这里也可以尝试分别讨论虚拟财产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属于合意法律行为,其特别成立要件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合致。虚拟世界中的债权合同虽然没有外观表示,但后来发生的虚拟财产变动至少可以最低程度的反证债权行为的存在,除非另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物权行为“具有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是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行为之融合”。 其成立不仅需要转让权利的合意,还应当有交付或登记的行为,两者既相对独立又直接融合,“在交付行为之外并不存在独立的意思表示,有交付行为必含有意思表示要素”。 虚拟世界中的交易行为必定将导致虚拟财产的交付,符合“合意+公示=变动”的财产转移模式。此外,《民法通则》还对法律行为规定了一般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虚拟世界中的交易行为也可以符合这三点生效要件。
虚拟世界中符合法律构成的行为没有理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提交法院裁判,现实世界的法院当然不得拒绝裁判。因此,案例三的结论是:虚拟世界中发生的符合法律行为要件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
综上,法律对于虚拟世界的调整范畴应是,符合法律行为构成的行为和涉及到人格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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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这主要是指2003年12月18日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网络公司虚拟财产遗失案,2004年3月17日陈岩诉广州光通通信公司虚拟财产删除案,2005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诉颜亿凡虚拟财产盗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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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同上。

作者简介:邓张伟,厦门大学0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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