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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解释(五)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徐涤宇 点击次数:1641

[关键词]:

二、英美法土的合同解释具体规则
在英美法国家 , 解 ( 阐 ) 释是指 " 对于一件制定的法律、契约、遗 嘱进行审查时 , 确定其原文含义的过程 ",  " 发现与确定制定法、 遗嘱、契约及其他书面文件含义的艺术或过程 " 。由此可见 , 英 美法上的解 ( 阐 ) 释之客体 , 除了制定法之外 , 还包括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件。正是因为英美法上的阐释坚持字面含义之发现 , 而制 定法、合同等法律文件又都是由文字构成 , 所以英美法上的许多阐 释规则 , 无论是对合同解释还是法律解释 , 都是适用的。
一般来说 , 英美法上的合同具体解 ( 阐 ) 释规则都是针对书面 合同之阐释而言的。因为。英美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强调合同的文 词 , 而不是去探求当事人的真意。用美国一位著名法官的话来说 , 就是 " 法院按合同的文词执行合同 , 至于当事人是否确定如此解释 则丝毫不予考虑 " 。因此 , 在英美法国家 , 法官必须凭当事人自 己制定的书面文件来确定其意思 , 他不得脱离书面文件去探索当 事人的意思。至于口头言词 (oralutterance), 则一般先通过陪审 团的阐释来明确其含义 , 而法官的任务仅仅是依口头证言规则决 定其是否构成合同或者合同一部分。可见 , 英美法上对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之解 ( 阐 ) 释 , 是严格加以区分的。
英美法系合同 ( 法律 ) 解 ( 阐 ) 释规则是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归纳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 " 规则 " 中 , 很大部分不具法律上的效力 , 不 是必须强制使用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 , 它们在效力、内容、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 , 甚至有些杂乱。然而 , 这些规则在英 美法系合同法学理甚至法理学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 而且它 们在英美法系法律实践中的意义也是不容低估的。
( 一 ) 普通词义规则 (plain meaning rule)
在英美法上 , 尽管存在着从严解释派和从宽解释派的对立 , 但" 法院不得为当事人订立合同 " 作为合同解 ( 阐 ) 释作业中的一项基 本原则 , 却是不可动摇的。 " 在对书面合同阐释时 , 文件之起草者 所追寻的 , 以及司法解释者所努力发现的理想效果 , 应该是法院能 够不将其视线抬离纸面而阅读合同 , 并确定其用词的唯一‘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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