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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7日 点击次数:4138

动产所有权变动中的“交付”
庄加园

【摘要】《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交付原则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它在物权法与合同法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本文的目的在于明晰交付的概念,突出当事人意思在其中的作用,而非无意识的纯粹客观行为。交付在有形交付的框架下被理解为行为人有意识地取得占有和丧失占有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交付要求出让人必须为受让人而丧失占有,以使后者在行使事实管领力上不存在障碍。因此,移转所有权的交付不同于设立质权的交付,也不同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的交付,更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交付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等情况。在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受指令人等第三人大量参与交易的情况下,交付的含义已经不再局限于直接占有的移转;交付概念应适应现代社会的交易需求,以事实管领力为中心进行相应的扩大化。


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信息结构及其参与者的社会网络
张洪涛

【摘要】受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低(零)成本立法策略约束,当代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者不得不委托与自己有强关系的学者作为主持人起草学者建议稿,试图在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整合成立法草案。而同样受制于公共财政的投入不足,主持人也不得不选择与自己有强关系和同质性的人作为建议稿起草者,形成了一种存在信息结构性缺陷的参与人的社会网络,进而直接导致了起草者倾向于信息成本较低的西方法制信息的搜寻和利用,而对信息成本较高的中国社会自身信息的搜寻和利用较少,最终形成了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信息结构性缺陷。为了减少甚至消除信息结构性缺陷对学者建议稿的制度性影响,必须改变低(零)成本立法策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需求导向型的法学创新和投资体制,强化起草设计与管理,优化起草网络。


美国音乐版权制度转型经验的梳解与借鉴
熊琦

【摘要】美国的音乐版权产业较为发达,其音乐版权制度也创设较早,两个世纪以来,该制度的不断完善因应了传播技术的发展,亦对音乐版权产业形态的变迁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考察美国音乐版权制度的发展史,其主体模式的变迁对音乐版权的内容和许可产生了一定影响,立法也基于此对权利配置与许可模式予以调整与固化,实现了美国音乐版权立法的功能,但同时也诱致产生某种程度的制度失灵。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领域,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片面关注规则的简单移植,而忽略对制度价值和经验的比较法考察,尤其是我国现阶段主要是由政府主导音乐著作权立法,这种简单的规则借鉴加之政府主导,导致现阶段的立法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客观、有效地分析美国音乐版权制度的发展,能够为我国独立应对Web 2.0时代音乐产业所面临的新问题提供一定经验借鉴。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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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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