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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911

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民法在移植的过程中,不仅有立法继受,还有学说继受,再加上在“中国特色”名义下的“本土化”概念创造,又无立法机关公布的“立法理由书”,使得对现行立法中诸多制度的解读发生重大争议。这些争议不仅影响了学术研究,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债法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在民法继受过程中自创的本土化概念之一,自从其诞生后,就在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瑕疵履行”已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纳入到“债务不履行”的范畴中去的今天,我们的学理对我国《合同法》关于“瑕疵履行”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对“合同解除”是否属于“违约责任”问题也存在争议。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概念,进而统一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救济手段,以消除违约救济中的不协调问题。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坚定地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将“违约”作为“债务不履行”类型,将违约救济作为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对待。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民法意义上违约或侵权行为指向性侵害特定受害人之民事权益即个体私益,经济法意义上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发散性侵害不特定受害人之社会权益即集体公益,前者系私人侵害后者系社会侵害。经济法若依托单独或共同诉讼这样的私人实施机制具体实现通常发生严重障碍,故经济法主要依托集团性公益诉讼这样的社会实施机制具体实现方为合理有效的方案设计。经济法学者应努力揭示社会实施所蕴含的法理,藉此,能令人信服地证成经济法独立性命题。
 


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熊跃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因单个受害人系争利益大小诉讼类型迥然有异:利益微小者,受害人难有起诉动力,通过受害人授权以贯彻程序保障毫无意义,须由法律直接赋予团体诉讼实施权,制止违法行为、超越填补损失成为其一般目的;利益重大者,为诉讼经济考虑,亦有适用群体诉讼的必要,但诉讼实施权须由受害人明示授予,以保障其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补偿损失、救济个体权利仍为这类案件的主要目的。消费者群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上述分化在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主要群体性诉讼中已经显现。以此来考察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高成本决定了其无力救济小额分散性利益,其在救济大规模利益方面的困境则可通过程序保障的实质化加以缓解;公益诉讼应定位于对小额分散性利益的救济,以契合其公益性的要求。


肖像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张 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肖像权利益平衡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表现为集体肖像权中的利益平衡、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肖像合理使用中公众与肖像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肖像权利益平衡应诉诸利益衡量的方法予以解决。应在保证个体肖像利益实现的同时,平衡集体中之个体间利益以实现集体肖像利益最大化。对于创作作品肖像权,应区别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实现同一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并以此使肖像作品社会价值最大化。肖像权人权利行使应止于合理界限,参照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肖像权亦应允许他人合理使用。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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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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