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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点击次数:4457

论现代担保市场法律规制的理念与模式
许明月  西南政法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担保制度应综合考虑担保机制的正负面效应,运用各种制度资源,对担保市场的不同领域进行分类调整。对传统互助性担保领域,应主要通过民法担保制度进行调整;对经营性担保领域,应重点加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而对政策性担保领域,则应重点加强目的性监管。相关制度设计应摆脱传统法律部门观念的影响,根据担保市场的客观要求,做出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

论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为——以社团决议撤销为研究视角
许中缘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不同,共同法律行为是在遵循既定章程(协议)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多数决原则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违反章程的共同法律行为(决议)属于团体的意思表示瑕疵,有别于成员的表决权瑕疵。传统的意思表示规则适用于表决权瑕疵,但不适用于决议瑕疵。表决权的撤销,以因果考量来确定是否撤销整个共同行为。决议瑕疵的撤销应依据团体法的规则。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逻辑,决议瑕疵包括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传统法律行为以交易观念所确立的规则,与共同法律行为存在的团体观念具有本质差异,不能当然适用于共同法律行为(决议)。为规范共同法律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中规定团体决议的相关规则。

物债二分体系下的物权法定
张鹏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特征经不起现实规范的检验。物权概念以及物权债权区分对立体系既沿袭自罗马法法律传统,也受制于近代法律体系化的现实诉求,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存在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但实质上担当区分物权债权、维持物债二分体系的重任。就特定物而言,其上的物权债权本质上都是人对于物一定程度的“支配力”,而权利绝对效力均来源于法律政策安排或当事人的自治授予。可以通过开放“债权”登记,赋予登记后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绝对效力的方式,一方面弥补物权法定原则的不足,另一方面维持既有法律架构的稳定。

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
熊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互联网产业与版权产业的分离,使两者在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需求上出现差异。著作权法作为以保护版权产业为初衷的制度工具,在维护许可效率时忽略了对传播效率的合理考量,使其既无法满足互联网产业的需要,也难以解决版权产业的新问题,导致各方通过私人创制的著作权规则来维护各自的产业利益。私立著作权规则以许可合同调整法定权利配置,使产业主体得以根据自身需要对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加以取舍。为适应互联网产业模式的兴起,一方面应发掘私立著作权规则的制度优势,并承认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在保留既有法定权利体系的前提下调整权利类型及其限制方式,以配合私立著作权规则的运作。

论继承法的修正
王歌雅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继承法》修正,是契合社会发展、观念变迁、继承需求和道义判断的必然选择。应通过科学、严谨、系统、完备的体系设计,实现制度改革与理论创新——彰显继承宗旨、拓展遗产范围,丰富遗嘱形式、拓宽遗嘱继承渠道,增加继承顺序、完善遗产酌分请求权,规制遗产份额的剥夺、增加继承扶养协议,完善遗产管理制度、规范遗产清偿顺序。彰显继承法的价值观照,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伦理关怀与资源配置的衡平。

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杨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批准生效合同在批准前,合同未生效,但其中的报批义务本身并不需要经批准而生效。批准生效合同宜归入“效力待定合同”。批准生效合同的效力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形:批准前,合同未生效;批准后,合同有效;行政主管机关明确不予批准的,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同不可能再去报批了,合同确定不生效。批准生效合同在批准前,其效力是未生效,但不同于无效,合同仍然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来源:《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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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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