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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3日 点击次数:4672

正当化视角下的民法比较法研究
解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当今中国民法学的进步,首先应归功于对外国法的引进、吸收。比较法研究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最大的意义在于其能够源源不断地提供极其宝贵的问题意识。问题意识的确立是学术研究取得成功最为关键的一步。或许正因为发现问题这一步骤如此重要,而比较法研究又是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因而在法学研究中难免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将从外国法研究中得到的启示直接作为自己对本国法所作(立法论或者解释论)主张的依据。这种结构的论文在当前国内法学界相当普遍。问题是,对外国法的分析、介绍本身是否足以证成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理论观点?

作为民法学方法的案例研究进路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依笔者的观察,目前国内的案例研究方式,可依不同的标准予以划分。若按照案例研究的目的予以划分,可以分为教学型、解析型案例研究、论文式案例研究和先例规范抽取式案例研究。若按照案例研究处理对象的不同,则可以分为个案研究和综合案例研究两大类。上述两种不同标准分类下的案例研究方法,完全有可能相互交叉。例如,在对某一案例进行先例规范抽取式研究时,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属于个案研究,但通常也会涉及对以往相关案例实践的整理,以确定所评述案件在案例实践中的定位。意识到判例研究的综合性及个案在判例整体中的定位,是判例研究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而且,就同一案件也可能存在立足于不同案例研究方法的不同评述。以下就各种案例研究进路作一简单评述。

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进路:正当性及其限度
罗培新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社会科学学术史的经验证明,影响一个学派的际遇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其质量本身,即它是不是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和解释工具,能否据此有效地积累和传承智识。近年来,以法律经济学视角分析公司法问题逐渐成为一种趋势。这与法律经济学内在的品格息息相关。通常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诞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其标志性事件为1958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法律经济学杂志》和1960年科斯发表《社会成本问题》。后者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独辟蹊径的分析,创设了著名的“科斯定理”,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
崔建远

【摘要】判决转让他人股权合同不因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判决要旨将之升华为普适性的结论,司法解释予以固定,至少存在六个方面的缺点。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并存时,虽然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在法定解除的条件具备时不妨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股权出让人已将股权移转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拒绝付清余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承诺函》明确表示出具者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却未言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不宜认定为成立了免责的债务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
曹险峰

【摘要】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法典的整体布局,明文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判断要素,在立法模式上属于德国法模式。但在适用层面,德国法模式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2条)的独特规定及特色不同于德国法,并缺少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类似的法规范支撑。可依“欧洲侵权法原则”提出的“弹性制度”解释权益的区分保护问题。

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
张新宝 任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反腐现象勃然兴起。网络反腐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表达渠道,有效地加强了群众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监督,但同时也增大了对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的侵害几率。如何规范网络反腐,控制网络举报的副作用,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反腐中,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边界。公共利益是隐私权行使的边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法律应予适当克减,并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殊性,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从而真正实现有效反腐与对隐私权的相应保护。

累积投票制的引入与实践——以上市公司为例的经验性观察
钱玉林

【摘要】在学界和社会备界的呼吁下,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引入了任意性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虽然立法上采取了任意性累积投票制,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样本上市公司实施了累积投票制,这与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累积投票制倾向于采取强制主义的态度是分不开的。实证数据显示,一方面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未能得以有效实施。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影响累积投票制有效实施的问题,包括等额选举、股东大会会议出席率低以及表决权的不当行使等实践层面的问题,也包括提名资格限制、当选原则、选举方法以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分别选举等制度层面的问题。从数学的角度分析,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实施的空间和价值。

来源:《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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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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