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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点击次数:4291

情谊行为、法外空间与民法对现实生活的介入

王雷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摘要】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关键词】情谊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法外空间; 利益动态衡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的自己地役权研究

于凤瑞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各国及地区日渐认可自己地役权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相对于房屋买卖契约、管理规约,自己地役权具有低成本、从属性、事前性、灵活性等独特价值。自己地役权可以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事先设定,也可由业主在购得房屋后设定。自己地役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特定情形下,可基于默示行为设定。当自己地役权的内容构成对业主财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或者发生情势变更时,业主可以提出抗辩。为了实现对日渐复杂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有效调整,促进地役权法律资源效用****化,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增加自己地役权。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己地役权; 设立主体; 设立方式; 抗辩事由

 

 

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

范雪飞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为防止格式条款阻却正义、伤害社会,德国和欧盟法确立了不公平条款制度,通过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的否定来控制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护弱势合同当事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建构不公平条款制度,而不应将其整合到现行颇具争议的显失公平制度之中。我国不公平条款制度除了建立公平性审查的一般规则外,亦应当建立不公平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以及公平性审查之“豁免”规则,为法官、当事人、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指引,为格式条款自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不公平条款;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内容控制

 

 

知识产权“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

胡晶晶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利润剥夺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赔偿方式,其请求权基础存在着疑问,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路径安排模式。利润剥夺并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路径将“侵权获利”推定为“实际损害”缺乏合理的理论基础;利润剥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成立,但在侵权法框架下无法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救济方式,并且从侵权获利中区分出不当得利在计算上难以实现;无因管理旨在维护公序良俗,与利润剥夺的预防功能无法契合;利润剥夺独立说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以及合理的法理基础。利润剥夺应并入法定赔偿,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存在,从而发挥预防功能而又不带有惩罚性,且避免使权利人获得意外之财,符合全面赔偿原则和矫正正义的实质性要求。

【关键词】利润剥夺; 损害赔偿;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法定赔偿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之认定

马一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将虚假宣传行为认定为欺诈并施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并未定义虚假宣传,实务上认为虚假宣传意味着宣传呈现的内容不实,意图使信息接受者产生错误认识。行政处罚是否认定欺诈、争议商品数额的大小、商品品牌知名与否等因素都会影响法院对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认定。综合判例和学说可知,在将虚假宣传认定为欺诈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为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仅具有证据效力;消费者错误意思表示的认定应采客观性标准;同时应考虑大额商品购买中消费者的谨慎义务;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以商品主要功能的虚假宣传与消费者错误意思表示的关联为评价标准;将知名商品的品牌效应纳入经营者欺诈故意和因果关系要件的判断,以综合考虑虚假宣传认定欺诈的各种因素。

【关键词】虚假宣传; 欺诈行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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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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