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法律科学》201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点击次数:3976

论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兼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与《担保法》第37条的规范性质

吴光荣 国家法官学院

 

【摘要】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关键词】让与禁止;处分禁止;相对无效;强制性规定;警示性规范

 

 

雇佣关系与法人作品构成要件

蒋舸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创作社会化要求更精确的非个人作品权属规则。现有法人作品研究重视其与职务作品的区分,轻视其与委托作品的区分,忽略了雇佣关系对作品归属的决定性影响。将非雇佣作品判定为法人作品的司法实践违背了产权原则,不符合对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与比较法经验不符,同时存在法政策缺陷。所以法人作品必须以雇佣关系为要件,非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非个人作品是委托作品。

【关键词】法人作品;委托作品;雇佣关系

 

 

专利许可中价格限制的反垄断法分析

宁立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于连超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是许可人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专利而制造的专利产品销售价格的限制。专利许可中的价格限制可能对竞争产生影响,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表现出不同形式的关注。但多数坚持合理原则,即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详细分析诸多涉案因素,综合衡量限制竞争与相关效率之利弊,做出最终判断。我国在制定相应指南时,应在坚持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指南的可操作性,寻求立法一般规定的具体化,形成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则,对初次销售价格限制与转售价格限制做区别对待,并在宏观上恰当协调和衔接价格法、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专利许可; 价格限制;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

 

 

“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

杨惠 高乐鑫 中国民航大学航空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摘要】 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属于国际惯例,各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都有类似规定。非契约条款的效力不因航班时刻的载体类型差异而根本不同。承运人主张“合理期间”是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合法性的直接证据,旅客则认为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严重背离传统契约法规则,损害其合法权益。继续维持或者直接废止现有的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都会引发灾难性后果,不利于航空运输业的整体发展。在现实条件不能满足航班完全准时离港和到港的过渡阶段,应当在保护旅客利益的前提下矫正保留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在航空承运人能基本左右航班离港和到港时间的终极阶段,应当明示废止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

【关键词】航班时刻; 客运合同;免责事由

 

 

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石冠彬 江海 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

【关键词】一物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权利救济

 

 

论失踪损害赔偿之诉的法律适用——以马航客机失踪事件切入

汪志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然人的失踪通常都会给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一定的财产损害,依据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及其解释,在失踪是因可归责于他人的事由所致时,失踪者近亲属应独立享有对相关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肯定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仅符合分配正义原则,而且能更好地实现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在单纯的失踪损害赔偿之诉中,失踪者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寻亲费用和扶养费损失等,在失踪者已被宣告死亡时,还可请求死亡赔偿金。

【关键词】失踪者近亲属; 损害赔偿;精神损害; 身份权;宣告死亡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吴雪睿

上一条: 《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

下一条: 《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