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点校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书局诉国学网案”等近期案例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古文点校"虽然可以体现点校者的选择与判断,并形成智力成果,但点校的目的是复原古文原意,而非刻意改变古文本意、"戏说"古文。如果点校的结果被证实与古文原意一致,该结果作为"事实"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点校结果无法被验证是否与古文原意一致,则点校结果是作者观点的唯一表达形式,根据"混同原则"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2条中"整理"一词系对《伯尔尼公约》中"arrangement"一词的误译,不应将点校结果作为"整理作品"加以保护。可借鉴德国等国立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以保护点校者的智力劳动。
论侵权损害赔偿额的酌定--基于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的考察
张家勇; 李霞 川大学法学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摘要】酌定侵权赔偿额的核心是法官如何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相关酌定因素以确定赔偿额。酌定因素既是对法官酌定裁量权的限制也是指引,法官有义务在判决书中表明所考虑的酌定因素及其意义。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例的考察反映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其具体化的实际情况。不同酌定因素的意义有别,需作不同考量。直接与损害结果相关且能够量化的因素最为重要,法官根据这些因素估定赔偿基数,然后结合与侵权行为有关的酌定因素对该基数作适当增减。法定限额赔偿作为酌定赔偿,其适用基准和例外规则需经修法过程加以明确。
德国法上干扰婚姻关系与抚养费追偿
庄加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出于自愿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称为通奸。在古代社会的很多国家和现今的不少伊斯兰国家,通奸行为仍被作为犯罪而对待。但在很多欧美国家,通奸行为早已不再被视为犯罪,而仅作为道德领域的问题。
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叶名怡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第三人明知他人已婚却仍与其保持通奸关系,该已婚者(以下简称"通奸方配偶")有可能依《婚姻法》第46条承担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该第三人(以下简称"通奸第三者")对该已婚者的配偶(以下简称"受害方配偶")是否成立侵权责任?
干扰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意大利的法理与判例
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何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定性和归责,乃是法学领域一个"经典性"难题,同时也是一个"试金石"性质的问题。
通奸与干扰婚姻关系之损害赔偿--以英美法为视角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救济?此法律问题涉及配偶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第三者与配偶另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以日本法为素材
解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专题探讨合法婚姻受到第三人干扰(这里所说的干扰,不限于完全是第三人主动诱发的不忠贞行为,还包括一方配偶与第三人共同引发以及一方配偶主动引发不忠贞行为)的情形,该第三人应否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台湾法之经验及比较法之观察
詹森林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系德国法及瑞士法之用语(Ehestrung durch Dritte),指第三人与夫或妻之一方有通奸、同居或其它不正当行为,致破坏或妨碍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所生之关系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