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8日 点击次数:3817

从“飞机旅行案”看德国的民法方法论
傅广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立法体系虽已较为健全,但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普遍认同的专业思维方法。"飞机旅行案"清楚地展示了德国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民事案例解决技术,以及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突破逻辑涵摄的限制。该案的判决理由和学者的相关评论,还揭示了德国"法官法"的法源意义,以及法院判决和学说之间的相互渗透和良性互动。在民法方法论上,这一德国经典案例可为我国提供多方面的有益借鉴。

被监护人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我国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均未具体规定被监护人受侵害时,应如何解决加害人与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一般将监护人的失职看成过错而等同于被监护人的过错,与加害人进行"过失相抵"。这种做法不仅在逻辑上存在问题,而且在实践中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何为监护人的失职而具有过错,并无统一标准。故应以生活中的监护人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监护人是否失职而有过错,同时,应该反思对被监护人的过失相抵的制度和正当化说明理论,改为以原因力为主要考察因素的"公平原则"。

数字时代的作品使用秩序--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含义和作用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著作权法通过复制来界定作品的使用,建立起一套作品使用规则。在数字时代,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传播和消费,传统的复制地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不过,复制是著作权法的基石性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复制既可以通过复制权(财产规则)保护,也可以通过救济权(责任规则)保护;在数字时代,复制权仍然应当且仅适用于控制作品的传播,凡是导致传播的内容复制都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而进入消费领域的个人复制、在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则应当受责任规则的规制,著作权人不能事先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

(中国私法网新浪微博)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刘胤宏 杨舸帆

上一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下一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