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社会司法化”——一个“自创生”系统论的视角
陆宇峰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当前司法实践的问题往往被归咎于“专业化”、“组织化”、“程序化”和“独立化”的发展,“多元解纷机制”被作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若不加以严格限定,这些观点可能演化为“去司法化”和“司法社会化”的主张。从“自创生”系统论的视角审视,现代法的唯一功能在于“稳定规范性预期”,现代司法对于此项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现代司法作为解纷机制具有决定性优势。因此,有必要提出一种“大司法”概念,倡导走向“社会的司法化”和全方位“司法治理”。
功能性理解司法伦理:实用司法伦理主义
宋远升 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法学博士
【摘要】司法伦理是法官司法行为不可或缺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职责型的司法伦理以完成份内责任为天职,并通过司法行为与后果相连,是一种理性的司法伦理规范。德行型司法伦理则是以未来为指向的,结果如何不在考虑范畴之列。二者关系并不完全对立,都被深层结构所推动,并且在一些领域还存在联系。司法伦理的功能指向应当是现实的社会需求,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司法发展程度选择所需求的司法伦理以及功能,因此,以责任或义务为内容、以规范或规则为形式的职责型司法伦理至关重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
梁志文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官员问责:秦律的规范及其评析
艾永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法家关于官员问责有独到的见解和认识,在此理论指导下,秦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官员问责制度。秦律中关于官吏责任的认定,官吏问责的处理都有具体、详密的规定。秦代官员问责的理论和制度具有颇多合理因素,在中国古代具有较高的地位,对于建构和完善我国当代官员问责制度也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但是,秦代官员问责只是对君主和朝廷负责,没有向民众负责的理念和制度,因此,秦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