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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2年5月28日 点击次数:3291

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
陈红梅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较之其他领域更具不确定性,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认可其可赔性。通过利益衡量,对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有限度的赔偿,既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也符合效率的原则。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实践中很少获得支持。我国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等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赔偿;同时,应结合我国现状,通过制定单行法,对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实行有限度的赔偿。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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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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