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
张金海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解除合同与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是债权人借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两个主要手段。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两项制度功能上的差异以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决定了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从而可得并用。如果债权人解除合同,应依差额方法计算损害赔偿。反之,在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只能依替代方法计算损害赔偿。费用补偿是无从依通常标准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时的一种替代措施。在此领域,应辨明两个问题:已提供的对待给付是否属于费用;费用补偿与解除是否仅为并用关系。
“垃圾围城”求解:论产品导向型环境法律责任
胡苑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垃圾围城”问题也即城市废物危机问题。城市废物危机的出现,表象上是政府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传统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根本性缺陷。由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有限性与现代社会废物增长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城市废物危机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末端处理的方式得到解决,而只能通过基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理念重新建立和分配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等主体之间的环境法律责任——即确立产品导向型环境法律责任——来从源头上加以解决。
明治宪法对近代日本法律意识的突破及其局限
魏晓阳 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
【摘要】在明治宪法框架下,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从传统的权力一元政治体制模式分离出来;随着政治制度的转变与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选举权意识开始在日本国民中萌芽并获得发展,甚至对日本传统的“法律文化基因”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突变”。然而,制度的迅速推行并没有从整体上带来日本法律意识的本质改变,国民大众对法律理解与接受的滞后仍与制度的迅速推行不相匹配,国民的近代式权利意识仍处于萌芽阶段,近代西方式权利意识并没有成为支撑日本政治社会的核心理念。由于大众缺乏宪法意识,明治宪法体制最终为军国主义势力所利用,并将日本带向战争和崩溃。
空想社会主义理想社会建构中的法律思想
张羽君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延绵三百余年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围绕的中心问题,是建构和论证公有制理想社会的蓝图,法是其中的核心要素,具有强大的建构性和革新力。唯理论自然法是建立公有制乌托邦的理论利器,自然法所自然蕴含的经济形态成为政治社会大厦的基础。在重建理想社会的各种因素中,法律制度的彻底革新是重要途径之一,它以制度化形式对空想共产主义思想做出了综合归纳。共有制财产安排导致民商法几近被废弃,取而代之以刑法为代表的强制性公法制度,其间反映出作者的人道主义精神或现实主义取向。空想主义者们试图通过不同的法制建设途径达到共同的和谐社会目标,以此完成社会自身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