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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336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申卫星
 
【摘要】物权法定作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对物权法定的“法”应从宽解释,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适当的条件下也要给予习惯法适当的规范地位。物权法定除种类法定和法定外,物权的变动条件和保护方式也应是法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也不能一成不变。对交易习惯中出现的新的物权类型,以物权的理论基础来衡量,如认为与物权法定主义宗旨不相违背,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则可通过物权法定缓和主义的运用加以承认。物权法虽为强行法,但同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也必然贯彻意思自治的品质。而物权法定和意思自治正是解读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论民法典的民族性
吴治繁
 
【摘要】制定民法典是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政治现象和法律现象,是特定民族基于其民族性的特定私权安排,其生命力的源泉不仅在于确认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和理念还在于其内蕴的民族性。从民法典编纂的社会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背景看,无论是自我生成型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继受生成型的日本民法典,无不扎根于本民族的土壤忠实反映本民族的社会生活。民族性是民法典保持其独特性、唯一性的重要标志。民法典通过采用民族通用语言编纂,充分尊重并体现民族民事习惯,诠释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彰显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以民族国家的精神旗帜象征民族统一,从而体现其民族性。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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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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