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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点击次数:3532

一般人格权:观念转型与制度重构
许可;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是否确立“一般人格权”是我国人格权法起草中的关键问题。然而,在正反两方激烈论争的背后,潜藏的是“客观主义权利观”和“财产性人格”的观念共识,这使得“一般人格权”在权利内涵上无法证立,在概念外延上又与“人格权”发生重合。共识困境的发掘和观念转型的探索需要以“人权伦理”和“行为导向”为基础重塑“一般人格权”,其不但充分论证了“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属性,而且妥当处理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的逻辑关系,进而消除了我国人格权立法中的理论窒碍。
 
 
“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潘 林(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赌协议第一案”判决作为金融创新中公司法管制干预契约自治的重要样本,其管制目的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悖论、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的武断捆绑及管制方法的细则化误区,存在脱离私人选择、抑制和扭曲私人选择、遮蔽私人选择等问题。主体理性选择是商事秩序的基石,公司法管制对契约自治的干预应作如下改变:在技术维度上,认真对待交易,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对完整理解交易构造的障碍;在规范维度上,限缩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范围,将否定合同效力作为实现管制目的的最后手段;在方法维度上,从细则化转向程序化,在主体的选择和竞争中为金融创新释放更大的自治空间。
 
 
“治理”一词的沿革考略——以语义分析与语用分析为方法
李龙;任颖(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治理”并非舶来品,中国古代历经五帝治理、诸子治国理政、汉朝“修齐治平”、唐朝“制灋成治”、宋朝“资治”之鉴、元代“治乱警监”、明朝重修吏治和清朝治权之辩。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是经历了“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生性演进”,而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这标志着治理现代化方略的正式形成。西方的治理可追溯至原始民主治理阶段、古希腊城邦自治阶段、中世纪社会宗教治理模式,而以自由民主、法律之治为特征的现代政治文明,在“欧洲格局”中发展为“多极协商治理”、“联合治理”,在三权分立制度中则被赋予制约、对抗的含义,发展出社会中心论和“自主治理理论”。通过语义分析与语用分析呈现不同政治社会体制下“治理变迁的路径依赖”,致力于建构涵盖“全球治理”领域的科学概念,明确研究范围与立论范畴,深化中国治理体系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

来源: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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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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