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754

“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

贺 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如何规制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最高法院的相关立场在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反复转变。最高法院在《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采贡献理论;在《解释三》正式文本中则采孳息从原物理论,将孳息一律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在适用阶段又回归贡献理论,以是否包含夫妻另一方的贡献来决定孳息归属。在法教义学上,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目前以贡献理论规制孳息归属的做法在现行法下并不可行。在孳息归属问题上,最高法院在理论之间的反复取舍,典型地反映了“理论”对司法实践的重要影响;也揭示了在法教义学下“驯化”理论,从而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影响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来源:中国私法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欧燕

上一条: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

下一条: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