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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9日 点击次数:4553

论我国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的构建

——域外经验及其借鉴

张才琴  金琦雯

 

【摘要】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是处理因证券错误交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平与意思自治。域外立法和证券交易所大多确立了较为完善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规则。我国现行证券异常交易处置规则内容过于笼统且缺乏灵活性,我国未来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立法应该赋予交易所在处置证券异常交易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构建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应重点关注撤销的程序与撤销的效力两个方面,包括错误交易的认定、撤销请求的条件、被撤销交易的效力及其救济等。

 

 

论按份共有的三层次私法构造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按份共有规则体系

唐勇

 

【摘要】按份共有具有物法属性和债法特征之双重面相,并因其团体色彩而逐渐向组织法"漫射",呈现出三层次的私法构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份额和共有之债的规定多有不足,仅因处分多数决意外地强化了按份共有的团体色彩。按份共有各层次构造之间彼此渗透,尤其是份额与共有之债存在互斥关系,二者协力于按份共有在物法上的同一性和规则体系上的无缝隙,此消彼长,端赖于法政策之抉择;单就共有之债而言,并不因"物权化"而改变其债之属性,相反,宜采序列式构造,从而共有之债与份额乃至其内部的冲突均得依照该序列予以调谐。按份共有的三层次私法构造时更时新,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新型权利有更加优越的解释力。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私法效力

金印

 

【摘要】不动产冒名处分行为可从善意取得或代理的角度分析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项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对登记簿的信赖为前提。在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受让人信赖的核心内容不是"登记物权人即真实物权人(登记正确信赖)",而是"冒名人即登记物权人(身份真实信赖)"。此种信赖不能与相信登记簿正确的信赖等同对待,因而不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加以保护。但是,受让人对冒名人的身份信赖和代理权信赖有一定的可比性,表见代理规则在一定的条件下可类推适用。

 

 

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                      李文莉

 

【摘要】域外证券发行权属性之争以及法定披露与自愿披露之争为我国证券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证券发行权和上市权的商事权利属性,决定了证券发行上市应放权于市场,由市场来对发行人作价值判断;法定披露理论的支持,决定了我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必须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机制。通过中外证券发行的社会宏观与微观基础的实证考察,比较我国与域外证券发行制度的市场生态、信息披露、司法与执法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寻求证券发行注册制路径。当下,我国证券限量发行的审核制是造成证券市场供需失衡、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我国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应依循渐进式变革的路径。

 

 

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兼论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的确立

何炼红  邓欣欣

 

【摘要】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行为,应当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与传统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不同,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强调根据数字出版物的不同特性,在一定次数上或一定范围内允许权利不用尽,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转售要求。著作权法应明确发行权的对象包括作品的"无形复制件",对传统发行权的封闭式定义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传统作品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增加数字作品适用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从立法层面实现对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规制。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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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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