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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点击次数:4082

论信用评级不实之侵权责任——一种比较法视角
伍治良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现行制度及理论对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的行为判定、过错认定、损失范围及认定标准等问题缺乏合理认知,欧盟、美国及澳大利亚立法及司法之合理经验可资借鉴。信用评级不实属事实行为,应排除违法性之价值判断,以影响评级结果为判定标准,以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或鉴定结论为起诉标准。信用评级不实的过失属一般过失,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过错判断标准。损失范围应扩至实施日前买入、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之诱多评级情形与实施日前买入、揭露日前卖出证券之诱空评级情形,其损失认定分别以实施日至揭露日之日平均收盘价与基准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格。系统风险损失应予排除,由法官综合相关因素自由裁量。健全我国信用评级不实侵权责任制度,可通过近期颁布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或未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细化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也可通过未来修改《侵权责任法》创设专业人士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侵权责任;信用评级;不实行为;一般过失;损失范围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解释论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留置权和善意取得规范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留置权善意取得成为确定存在的法律规范。留置权以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客体,一旦留置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就需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规范予以调整,以维护交易安全。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需满足留置权的实质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债权人的善意,即相信债务人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此外还应将留置财产限定为占有托付物。
关键词:留置权;善意取得;解释论;占有托付物
 
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限定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未被纳入建筑作品,而是分别属于设计图作品和模型作品。事实上,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体现的是同一建筑的外观造型,三者是建筑作品的不同形式,它们之间的转换应是复制而非演绎。体现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具有建筑作品和设计图作品(或者美术作品)的双重属性,建筑模型只能作为建筑作品的一种形式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同时纳入建筑作品的修法方向是正确的,但具体规定需要调整。
关键词:建筑作品;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
蒋舸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确保了对非类型化竞争行为作出否定评价的可能性,彰显了法内因素对法益衡量的决定性价值,属于一般条款的应有之义。实质功能的重要性,则与类型化条款的发达、判例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权威社会认同度的提高成反比,折射出特定法治发展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对法外因素的开放程度。实质功能并非如形式功能般不可或缺。因此,有必要随时依法律和社会发展状况调整一般条款中实质功能的权重。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实质功能;形式功能
 

来源: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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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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