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
——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
甄增水
【摘要】以制度价值为视角,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物权变动模式,这种双轨制模式决定了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也必须是双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仅应调整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对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的善意取得而言,债权行为有效应是构成要件之一。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异质社员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平衡
张德峰
【摘要】社员异质性本质上反映的是社员利益诉求方面的差异性,在合作金融组织社员入社目的多样化以及追求盈利的背景下,异质社员间利益诉求的差异必然导致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异质社员中的能人社员与普通社员不能以合作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损害合作金融组织的效率和内部公平。此时,法律应当通过对合作金融组织控制权的倾斜分配以激励能人社员提升效率,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股权结构和表决机制的倾斜。同时,法律需要对普通社员的权益予以侧重保护以保障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的公平,相应的法律制度包括监事会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人格伦理价值的民法保护
——以体系化视角界定人格权的内涵
李新天 孙聪聪
【摘要】人格的伦理价值体现为独立、平等、尊严、自由、自主和完整等。民法对人格伦理价值的保护是由主体资格的确认、财产权利的赋予、契约自由、侵权救济和人格权等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主体资格的确认保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间接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侵权责任使得被侵害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得到救济,人格权则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人格自主和人格完整。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将能够通过绝对权方式进行保护的人格的伦理价值转化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保护对象,是人格权立法明确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