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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需要什么样的世界观?(下)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1日 方乐 点击次数:4029

[摘 要]:
当下中国法律发展的世界观不仅依附于西方社会而且也深受二元对立认知模式的影响,这种有关“世界”的知识构想往往对“世界”作一种单一化、具象化的理解,给当下中国处理自身的法律发展经验以及描绘未来法律发展的图景造成了知识困境,也对中国在处理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当下多边且复杂的国际关系中所需要的国际政治法律观的形成上造成了障碍。在因中国崛起所带来的自身地位的变化以及全球法律秩序重构的多重背景下,中国法的发展无疑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不仅应当强调中国所面对的乃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世界,要求中国必须在开放的结构中对这个丰富的世界予以多元化的理解,以便主动作出恰当且灵活的因应之策;而且重要的是,这一世界观也应当将中国从世界经验与中国体验的“客体”走向“主体”,还要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处世态度。为此,这种新的世界观,不仅能够使得中国法的发展摆脱既有的二元对立知识范式,而且也能促使中国法的发展超越单一中心论的立场,进而尝试着在中西的互动互通中,在中西视角的不断转换中来观察并思考其自身与世界,从而使中国法的发展获得宽广的意义。
[关键词]:
法律发展;世界观;二元对立;中国崛起;中国模式

三、怎样的“新世界”?

 

要建构一个新的世界观,对于当下中国而言,首先就必须摆脱对“世界”想象的、二元对立的知识结构与思维模式,消除世界结构非此即彼的两分法,进而认识到世界关系的多样性以及世界秩序主体的多元性和世界结构的多重性。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努力清理无论是“西方中心论”还是“中国中心论”的“中心中心论”世界观的相关影响,倡导世界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世界关系的平等性,在此基础上,尝试着突破当前的这种“物化的”和“外化的”世界观,承认“所谓‘世界’,乃是多个他者和自我在多方面、多角度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凸显现象,是由一系列联系、一系列互动过程组成的。不存在一个独立的、稳定的、超越地方和主宰地方的世界规律和世界理论。”[40]

 

我们还需要把这个“世界”看成是一个多文化或者多文明的系统,一个多元、分化的文化和主权联合体。这样,任何主权国家都是置身于与世界的内在关联之中的,都是世界的有机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把这个“世界”看成是一种具有多重形态和维度的社会结构,一个开放的结构。“世界”之于中国而言,其意义是多样的,它意味着中国法的发展是世界法律发展的能动主体;而“中国”之于世界而言,其意涵是开放的,它表明中国法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世界法律发展及其经验的组成部分。这样,我们就将“世界”与中国的历史、经验联系了起来,与中国社会的秩序、结构等联系了起来,进而在“世界”与“中国”多元且动态的关系性视角里,分别视“世界”为中国的一种意义、一个尺度、一个范畴、一个参数和一个观念;以及同时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为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差异以及对这种差异的社会解释。

 

这种有关“世界”的重新设想,其实是把“中国”与“世界”放置到了同一个历史和结构下进行关联性考查,进而将先前相对离散的“中国”与“世界”的结构性关系,不断演变成密不可分的相互关联,从而把中国世界化以及把世界内部(中国),进而通过世界观察中国以及通过中国走向世界,最终在开放的国际关系结构中交相互动、互构,达致“中国的世界,世界的中国”的新境界。同样,也正是在这种新的有关世界的设想里,我们不仅将“中国”、“世界”以及“中国”与“世界”的关系都进一步地开放出来,而且也将中国从法律发展的世界经验与中国体验的“客体”走向了“主体”。

 

这种有关“世界”的新设想,其基础乃是建立在我们对于当今全球社会基本特征的判断之上的。因为在当今世界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个建立在“你活我也活”原则之上的洛克式的国际社会,而不是“你死我活”的霍布斯式的国际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尽管国与国彼此依然会视对方为竞争对手,但国际关系却又必须是建立在最低限度的互信与共识之上的。[41]换言之,尽管当今世界还不是一个完全合作型的国际社会,而只是中等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即一种具有多元主义(共存型国际社会)因素的合作型国际社会,[42]但在“和平”与“发展”这两大主题之下,如何通过合作型的竞争,在国与国交往的过程中谋求利益差异之平衡,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无疑都是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对国家间关系所应当持有的清醒认识。这也就决定了,这个世界既是一个利益多样性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追求共赢的世界。这样,国家间的竞争就不应该是零和博弈的游戏,相反各民族国家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战略与经济对话,进而成为国际社会强大、繁荣和成功的一员。

 

这种因国家间的相互合作而形成的、世界的多样性或者多元化,又会伴随着这次源自美国次贷危机而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各国政府的“救市”行动而得以进一步深化。换言之,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多数国家的政府都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市措施,各国政府也承诺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拯救国际市场规则于即跨。那么在此当中,我们既要意识到,以西方社会为主导的国际体系其实还并未被根本动摇;也要注意到,在危机时代世界秩序的建构中,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为方式的全球行动者是同时存在的,国际规则也因此呈现出多重、多元、多层和不对称的复杂状态。而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剧“后危机时代”全球社会的利益分化以及世界结构的多样化,进而影响到世界新秩序的重构。[43]

 

伴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全球社会非但没有形成全球结构的一体化,反而加剧了其内在的分裂,进而强化了以民族国家为构成单位的全球社会的结构格局以及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全球秩序。

 

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全球社会的这种内在分裂,不仅使得世界的利益结构与分配机制得以多元化,而且也使得世界秩序主体的多样性以及结构的多元化相应地得到了丰富。“世界”是多样性的,这就“如同宇宙间不能只有一种色彩一样,世界上也不能只有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制度、一种发展模式、一种价值观念。各个国家、各个民族都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应充分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明的多样性。世界发展的活力恰恰在于这种多样性的共存。”[44]世界的多样性意味着,当今世界已然进入到一个主体林立、主次不分、平起平坐的时代。它不再是一个为单一性或特殊性、甚至为专制性而辩护的时代。与此同时,世界的多样性意味着要反对“单边主义”和“中心中心论”,要打破这两种模式所导致的国际体系的封闭化,力图超越世界结构的单一化,进而在更多层面上意味着国际交往的“多边主义”,以及国际结构的“多元化”和国际关系中“平等主体”的多样化。不仅如此,世界的多样性也意味着,国际交往的“主体”既是多样化的,同时主体间的关系也是交互性的;并且这种主体的交互性是承认主体间交相影响的互融与互渗的,而不再是“中心”的多样化,也不是主体的隔离化。换言之,所谓国际社会中的“多主体”,并非要将“多”主体的中心统成“一”主体的中心,而是肯定多个主体在开放的国际体系中的差异性共存。[45]

 

一旦我们认识到了这一点,那么中国的发展就必须积极地推动世界结构的多样化。与此同时,既然世界的多样性还意味着国际体系或者世界结构的开放性,那么发展的中国,就有责任维持国际体系或者世界结构的这种开放性。[46]具体到当下中国法的发展领域,我们必须意识到,当下不仅全球体系已然开始重组,而且世界秩序也已经开始重建了,并且这种重组与重建又是以多元主体的多渠道参与为前提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在这个全球法律重构的进程中,法律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不仅越发难以形成,相反倒是呈现出了以民族国家为构成单位的全球法律发展多样性的演进趋向。而且对于每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来说,法律领域“越是民族的便越是世界的”,其外部意义在这个时候更加凸显出来。因而,对于世界法律体系与全球法律秩序而言,这就决定了,不仅世界法律发展的格局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既可能会造成国际政治法律领域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多样化,也会导致世界法律发展及其版图的多样化。

 

不仅如此,其实对于民族—国家的法律发展而言,其“多样性”或者是“差异性”也要求被平等地尊重。换言之,由于新的世界观对于法律发展论域中的国家—民族性的特别强调,进而使得其与以往的、特别是在“中心中心论”支配下的法律文化的国家—民族性这两者之间,就存在不同。

 

因为在旧的“世界观”里,法律发展中的民族法律文化观,更多强调的乃是每一种法律文化都具有民族中心主义(ethnocentrism)的倾向,因而每一种法律文化都试图用自己的文化价值去观察和评价他者,特别是在文化冲突发生的时候,每一种法律文化都习惯于抬高自己的文化价值,以凝聚文化群体的信念,取得对他者文化的支配权。[47]而与此不同,新的世界观所强调的法律文化的民族性乃是以多元且平等的文化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它既承认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同时也尊重这种差异性共存。那么在这种“世界观”的关照之下,我们显然就不必刻意地去寻找一种本质上依附于西方社会、却又模糊化或者标新立异的外交策略,也不必刻意地去回避国与国之间在法律文化上的差异,进而对外宣称一种所谓“价值中立”的法律发展模式。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在基于文化传统的意识形态层面与西方社会理直气壮地展开正面地交流,以期增强中国对外关系的透明度,避免西方社会对我们的外交动作产生误解或者疑惑,[48]进而在此基础上,增强中国法律知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维护中国的法律主权,避免在法律全球化的运动中失却法律自我或者丢失掉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立性与独特性。

 

其实意味着,我们可以从自身的角度来理解和解释法律发展运动,以此为基础吸纳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与经验,进而促成中、西法律文化的互动交流与互通共融。而如果我们把视野再放宽一些,那么也就意味着,人类不同法律文明“闭关自守”式的发展模式已经终结,全球社会与各民族—国家都进入到了一种更具开放性的法律发展的新阶段。这样,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发展,既需要我们从全球的视野,深入推进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发展,深化国内法律发展的民族关怀,从而在中国崛起的进程之中,始终保持着对中国特色法律发展的自觉意识;又要求我们从中国自身出发,密切关注世界法律发展的最新动态,进而将其汲取为中国法发展的资源,内化中国法发展的世界意识,自觉地将本国的法律发展作为全球法律及其发展有机整体的一个部分,从而在世界法律新秩序的建构过程之中,以主体性的中国参与全球法律的重构。

 

这对于当下中国法的发展而言,无疑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因为它不仅能够深化中国法发展的主体意识,而且还能够拓展中国法发展的时空域和意义链。当然,若是进一步,那么世界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对于全球法律重构而言,意味着法律发展的话语主体会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而这不仅会使法律发展的模式或者道路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也会使得世界秩序及其规则结构呈现多样性。由此,原本不可置疑的标准就会受到挑战,法律论域中的“普适主义”也因此会被肢解掉,进而使得法律发展的全球共识或者规律,只有通过各个话语主体基于各自的实践进而在此基础上的反复平等磋商才能达成。不仅如此,尊重世界的多样性,重视世界结构的复杂性,也同样意味着要尊重中国社会内部的多样性,重视中国社会内部的复杂性。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世界观”乃是一种来自自我认识的外化:不仅我们都是透过自身的问题焦虑来看待这个世界,而且我们也都是深深地嵌入到这个社会里的。为此,在“世界观”里,对外部世界的想象和对国内政治与社会的理解其实是越来越紧密不可分了。甚至它究竟是对内还是对外,也已经模糊了、混合了。因而在这种新的世界观之下,对于中国自身的法律发展而言,其实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法律发展的模式,还是法律发展的资源,抑或是法律发展的动力机制等各个方面,都会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那么在这种法律发展的、新世界观的知识立场指引下,对中国法的发展也就必须要有一种复杂性的思维。我们既要尊重现存的、多元化的制度与规则,重视自身的传统与文化,也要留意社会利益主体及其诉求的多样性,并尽可能在制度的表达上吸纳它们;还要关注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的多层性,以便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与弹性。

 

如果说这种新的世界观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律发展而言,要求在对外关系的处理上努力做到尊重世界的多样性,能够求同存异,在国与国之间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始终不渝地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建立全球伙伴关系,和平发展,从而构建和谐世界的话,它其实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处理对内法律发展的问题上,既要协调多种利益,包容多种主张,推行民主协商,又要坚持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如果说这种新的世界观所强调的,不仅是中国所面对的乃是一个多维、立体的世界,因而中国必须要在开放的结构中对这个丰富的世界予以多元化的理解,以便主动做出恰当且灵活的因应之策,那么它同时也强调,中国自身同样也是一个多样且复杂的社会,因而当下中国社会的发展,也必须要在开放的结构中对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予以认识,以便顺利地调和各方利益,整合起各种秩序,重建转型中国的社会。[49]

 

更进一步,如果我们将这种对外部世界的想象内化为对中国自身的认识,并将这两层有关

“内、外”的关系叠加在一起的话,对于中国法的发展而言,由全球化所产生的“世界结构”就是为中国法的发展带来了双重强制,即两个外部性的“未来”:“现实的未来”和“虚拟的未来”。因为:其一,这种“世界结构”经由经验制度及其地方性知识层面的全球性示范而对中国形成了强制———这是一种制度和理念层面的强制,因为它在中国的自然时间向度上强设了一个“现实的未来”(亦即第一现代世界);其二,这种“世界结构”经由建构“风险社会”或“生态社会”而对中国形成了强制———这是一种经由话语建构而形成的强制,因为它在中国的自然时间向度上强设了一个“虚拟的未来”或“假想的不确定性风险”(亦即第二现代世界)。这种双重强制还意味着,首先,西方社会因为不曾有过“未来”示范而在建构其生活和制度的自然时间脉络中得以采取一种自生自发的试错方式,而这在当下的中国是不可能的,因为上述双重未来给中国的未来强设了一种规定性,从而在自然时间向度上打破了现实与未来之间的界限;其次,“发展中世界”、“第一现代世界”和“第二现代世界”在当下的中国已经聚合成了一个世界。正是在这种双重强制下,中国原本历时性的问题实际上也就被转化为“共时性”的问题。[50]与此同时,中国法的及其发展的问题,同样也就不再是上述任何一个“世界”的问题了,而是上述三个“世界”聚合而成的问题。这样中国法的发展,就不再能够只从发展的视角,不再能够只从第一现代世界的视角,也不再能够只从第二现代世界的视角来看待或者予以审视,而不得不从一种“共时性的视角”并从多级秩序出发,来看待或审视中国法的发展问题。而这无疑需要赋予中国法的发展以一种更加多样性和更宽广的世界观,以期能够回应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这种对于“世界”的多样性理解,不仅能够为我们观察中国法的发展提供多维度的视角,而且也能够为中国法的及其发展更好地走向世界提供保障。因此无论“内”与“外”,对于当下中国法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同时,这种世界观也能从根本上使我们摆脱当下二元对立认知模式下的世界知识图式所带来的局限。当然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去中心中心主义”的新世界观,不仅意味着以往的那种单一中心的世界观的终结,也使我们得以摆脱西方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对世界的理解,进而回归到中国自身对“世界”的话语及其表达上来,用反“二元对立主义”和去“中心论”的话语,将以往被二元对立知识图式所分割开来的、先前相对离散的世界,不断演化成相互关联的世界,从而形成中国自己的国际政治法律观,实现在国际社会的“中心”与“边缘”的平衡,摆脱国际交往中的“孤立”与“对立”,为中国在国际社会中谋求与更多国家的交往、合作,以及在全球政治与战略格局中,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四、如何面对“新世界”?

 

尽管这种新的世界观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因而具有吸引力,让我们憧憬,但毫无疑问,这个新的世界又是一种理想化的、有关世界体系的构想与对外关系的想象———毕竟,任何试图以此说服西方社会放弃现有的“世界观”并接受这一“新世界”的做法,都必将困难重重。因而如果务实一点,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该如何面对这个新的世界,以确保在国内的良法美制得以形成以及国家利益得以维护的同时,能够推动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

 

首先还是要处理好中国法发展进程中的“东、西方”之间的关系。因为一方面,长期以来,特别是深受西方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和单一中心论的世界观的影响,中国人从一开始的被迫接受到习惯于“以东、西方的逻辑来命名他们自身与任何一种偶然的身份认同之间的差异,并且这些身份认同又被他们理解为是在自身所处的时代之前就存在,或是被外界强加于身上。”[51]同样,在处理东、西方的关系上,我们往往也是从一开始的被迫接受到习惯于以“东方专制主义”与“欧洲/西方中心论”的结构性对峙为框架或者工具来解释东、西方之间的关系。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以“法治推动改革”论者的一个前提性预设就是将中国看成是“人治”的社会。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在处理东、西方法律资源的问题上,中国的法律发展也采取了一种相对简单的逻辑:要么是西方的,强调“法治”的法律移植,甚至“法治”的全盘西化;要么就是东方的,认真对待“人治”,注重本土资源,尝试着挖掘传统因素中所谓符合“法治”的各类要素。即便还可能会有试图对这两种立场予以调和的所谓“综合模式”或者“中间道路”,但也都只是在这两种立场选择上的倾向程度不同而已。只要稍作分析,我们便会发现,这两种立场以及试图折中这两种立场的立场,都没有真正认识到中国法发展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不仅如此,这种人为的折中调和甚至可能会遮蔽掉前两种立场或者理论的复杂性,进而“把一些原本开放的观点变成了封闭的观点。”[52]

 

另一方面,若是从大的、文化交往的层面上来看,那么当下,正处于中国同西方得以在更宽广的领域内进行交流对话并达致互相理解的第三次历史机遇。与此同时,“如果说前两次的机会都因东、西方各自单方面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真正的理解与交融的话,那么这次的相遇或碰撞,中国与西方则近乎处于平等的地位。”[53]因而我们必须要抓住这次历史性的机遇,既尝试着在此过程中重塑东、西方之间的关系,努力颠覆掉那种人为的、以意识形态为标准的东、西方概念划分,代之以历史和文化源头为标准的东、西之间的分野模式,进而为中国传统价值观融入世界提供契机;又要立基于此,与西方展开全方位的对话与辩论,不仅让西方社会真正了解中国,了解中国及其法律发展,理解中国对外事务的和平处理方法其实是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而且也要努力“让西方社会认识到西方文明的东方背景和东方来源。”[54]

 

具体到中国法发展领域,一方面,我们要在法律领域与西方积极展开对话交流与理解互动,因为作为“软实力”的核心构成要件以及作为同时容“文化”、“意识形态”、“价值观”等诸因素为一体的中国法,在这新的一轮东、西方对话的进程中,无疑是可以先行一步的。另一方面,我们既要时刻留意“世界”与“中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要特别关注“中国”与“世界”相互间联系的多样性和流动性。换言之,在此过程之中,尤其是在法律发展论题里处理东、西方关系时,我们既要摆脱传统的东、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看到东、西方之间的互动交流与多层关联,又要超越单一中心论的知识构想,意识到东、西方之间其实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对于中国法发展而言,新的世界观的最大亮点,就是试图对源自西方思想传统的、二元对立认知模式与知识图谱予以超越,并在此基础上对“西方中心主义”和“东方中心主义”等“中心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做出适当的反动。因为如果说“西方中心主义”的世界观是一种法律文化侵略观念的话,那么“中国中心主义”也是一种矫枉过正。实际上,新的世界观所强调的是,东方与西方其实都处于法律知识的同一个生产与流通的全球空间之中,它们两者不仅理所当然地要共同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有机部分,而且还要成为对方法律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种新的世界观让我们认识到,无论是在中国法发展的论域中,还是在全球法律秩序的建构进程中,东方与西方的关系都不会是一次性的,也不会是结构性的。它们之间的交往互动是沿着许多方向在诸多领域频繁展开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多样性的。因而它们之间不仅会有冲突,更多地还有合作。这样,对于中国法的发展以及国内法秩序的建构而言,西方的存在,不仅要求我们根据对它们的理解来认识“中国”,也要求我们根据与它们的合作或者冲突来认识“中国”。而一旦我们从不同的、特别是从“合作”的角度来理解“中国”与“西方”之间的关系,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律发展进程之中的东、西方关系,就不仅从以往依附性的关系转换成为自主性的关系,而且也从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性支配关系迈向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中国法的发展不仅要参与“世界结构”、融入世界新秩序的建构之中,而且中国法的发展最终仍要面向中国、融入到中国社会生活里的。因此中国法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自己的国家价值体系,这些价值体系还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与中国特色的。然而即便如此,这种独立性和特色可能是相对的,或者说是开放性的,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国际主流价值、共同价值乃至人类终极价值的存在及其意义。否则的话,在全球社会与世界体系建构的过程中,任何人类的理想和信仰都将无从谈起。因而,在中国法发展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东、西方的法律属于不同的两个文化,就把西方的法律传统与知识贬为另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抛弃它,然后再用我们自己的地方性知识,或者用中华民族的语法规则或者表达方式,重新把法律发展迎回中国话语的中心。我们甚至必须要认识到,要真正建立起法治中国,弄懂法律之于中国的意义,真正推动中国法的发展,也许还不能仅局限于“立足中国”,可能暂时仍要回到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与经验中去,甚至还需要回到西方法律学术的经典和法治理论中去,回到西方法律哲学的思考与方法上去。毕竟,要成就雍容大度且美轮美奂的中国式生活,又怎么可能排斥西方的存在呢?任何社会的发展,其成功之处都需要得益于对民族传统优势的阐发和利用。因而当下中国法的发展,也就确实需要在立基于现实与本土的同时面向传统,但是这么强调,却不是为了封闭视野,而是为了跳出一切成见的圈子,也即期望通过回溯自身的传统来建立我们对于中国文化的自信,进而倒转过来,以中国文明的视野去看待世界,从而让中国文明积累的这笔庞大的文化资本在新时期能够能动地发挥其巨大的潜力。对于当下中国法的发展而言,我们既没有理由与传统决裂,也不必固守乡土,而要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看待东、西方在法律发展论域上的各种资源。我们不能因为发现了西方文化与我们的区别,就放弃对它的研究,否则我们辛辛苦苦造出来的中国式“地方性知识”,最多也不过陈列在大英博物馆中,成为诸多供人猎奇和欣赏的文物中的一个。相反我们必须要意识到,没有了西方,那么中国以及中国法发展所承诺的有尊严的生活和有德行的人其实又都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因而要回到中国式生活,恰恰需要对西方法律文明的更地道了解。因为,中、西方文化的确一直存有鸿沟,比如以往的中国法发展就曾遭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中国人看来理所应当的事情,在西方人看来却难以琢磨;同样,在中国语境里能够理解的概念,在西方的语境里却无法理解。我们也要看到,在中国法发展的进程中,也确有一些中国的法律学者,尝试过回到中国文化本身里来理解中国的法律,但收效甚微。甚至却总因未能消化西方的很多观念、概念,或者并不真正了解西方,反而不能回到真正的中国上来。实际上,一旦我们刻意回避西方法律发展的知识传统和西方法律学术的问题意识,尝试着用所谓纯粹中国的“地方性知识”或者“本土经验”来为当下中国法的发展梳妆打扮,用所谓的“本土资源”来证成中国的法治及其理论,那么实际上,我们所做的,就是用一种同样产生于西方文明的话语,把“祝英台”变成了“朱丽叶”。因而,必须认识到,法律科学是否会在中国有一个独立的位置其实并不重要,我们也没有必要一定要在中国找到与西方对应的有关法律的归属或者知识系统。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认清当代西方法律发展及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探讨如何来应对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后果,然后才是考虑中国法发展及其道路的学术研究,最后才可能是在更宽广的范围内从事法律发展的“一般”研究。[5]5若不深刻地理解西方世界,不深入地了解西方社会科学,不真正把握西方法律哲学的思想与知识,其实也就很难真正了解中国今天的社会。也正是基于此,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人为地坚持传统中国对法律及其发展的独特道路,也未必就真的能把中国观念与西方观念区分开来。相反,这种固守不仅阻碍了中国对世界话语或者论题的回应能力,而且也不利于中国治理智慧在全球化时代发挥其影响力。

 

全球社会以及开放结构体系中的世界法律发展,东、西方之间其实是互通、互融和互渗的。在此之中,无论是东方之中国法的发展,抑或是西方的法律发展,单一视域的观察,某一文化-情境系统的解读,都不仅会使其内在的意蕴往往难以得到充分地敞开和展示,而且在长期的法律发展过程中,各自积累下来的那些具有原创意义的思维成果也会在不自觉中就被肢解掉。但是,在不同的理论背景中,尤其是在东、西方交互与转换的视域里,一国法发展的历史与经验及其深刻意义就容易被解释和把握了。这其实也就表明,如果中国法的发展能够获得西方法律发展及其经验的比照,那么无疑有助于更加具体地揭示、澄明中国法发展的命题、学说或者概念中所蕴含着的内在理论意蕴,进而真实地彰显其丰富而深层的内容,使之取得能够与西方法律发展对话的形态,并真正融入世界法律发展的运动之中。同样,如果对西方法律发展的研究和理解能够以中国法的发展作为参照系统的话,那么也可以进一步去发现它的一些独特意义。

 

中国法的发展,在对待中国和西方上,都不应当简单化,必须摆脱东西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摆脱“中国中心论”或者“西方中心论”这些单一中心论的知识立场,尝试在中、西的互动互通中,在中、西视角的不断转换中来观察并思考中国法的发展。一方面,中国法发展的独立品格的获得,不是相对于西方而言的,而是相对于其自身来说的。毕竟中国的现代性之路并不是对西方模式的简单复制,它必然包含中国的元素。它不仅应该体现在对传统以及当下中国因素的创造性转换上,而且应该体现我们对当下中国法治中所存在的病态的认识与批判。因此中国法治的经验毋庸通过验证西方的理论而获得其普遍性。另一方面,学习西方、以西方的视角看待中国,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仿效,更不是简单的照搬,而是为了更好的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为了更好的理解中国、了解我们自己。为此,中国法的发展道路,就不能人为、刻意地“制造”成一种让西方人觉得“像是中国”的法律道路或者模式,而是要以其自身理论和概念的分析力和解释力,要以中国法律人的贡献来赢得西方法学的尊重。也即要以中国法律人的自信和理论的真相,来赢得西方法学界的重视。当然,尽管中国法发展的正当性根据并不在于西方的认可,但是中国法的发展还是应当融入世界法律的发展,成为世界法学中平等对话的主体。因此中国法的发展不能是封闭式的,不能完全另搞一套话语系统。毕竟,中国法的发展同样也不会因为其与西方存在着差异性而获得其自主性。中国法的发展之所以是“中国”的,乃在于中国的法治模式和法律知识能够解决中国人自己的问题,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应对未来中国社会之发展。中国法的发展之所以是“中国”的,同样在于中国的法治经验是真实、可靠的,经得起知识的开放性反思与批判的。也只有在此过程中,“中国”才能赢得“世界”。

 

五、结语

 

当前中国的体制发生着重大的变革、社会结构急剧变动、利益格局重新调整、思想观念也经历着深刻变化。与此同时,世界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内容,全球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为世所罕见。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资源、两个市场,统筹上的难度、把握上的力度、效果的深度,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56]因而在法律发展的世界观问题上,我们要高瞻远瞩,放宽视野,超越既有世界观的眼界局限,努力把中国与世界、法律发展与世界秩序这些看似游离纷杂的点聚合到一起,在不同的论域之间寻求关联。这不仅可能引导我们得出新的洞见,进而开启法律及社会理论的新方向,而且有助于我们减少关于二元对立认知模式的知识困惑。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期望通过改变中国法发展的世界观来影响、甚至改变西方社会有关“世界”的想象,这是困难的。但是这种努力可以让西方社会逐渐重新认识中国,进而根据中国的世界观来反观其自身的行动,调整其看待中国的视角。而且这种努力也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处理对外关系,进而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最大化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的确,中国法的发展以一种怎样的世界观来塑造,无需满足西方对它的想象。然而即便如此,中国处理与世界的关系,其方式并不能仅凭自己的理想封闭地想象。相反,随着中国和西方的冲突日渐增多,我们要认识到,这些冲突表面上既有价值观的问题,也有利益的问题,但本质上来说还是世界观问题。对此必须保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也必须通过谋求多渠道,在与西方对话上多下功夫,努力以多样化的方式与西方展开交流,以便其能够理解中国的真正意图,进而有利于中国参与世界秩序的建构,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一旦认识到了这一点,那么有关“世界”的新的想象,就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加审慎地提出自己的外交政策,避免被西方社会及其思想界误解,而且也有利于我们针对“世界”的各种动作与反应来做出恰当的因应之策;不仅有利于中国明确自身在国际秩序中的位置,也有利于中国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合理责任。

 

人类至今仍然未能挣脱旧有的成见与利益的羁绊,在全球社会迈开其新的征程之时,作为开放的、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推动世界新秩序的形成。与此同时,试图跻身世界法学殿堂的中国法与法学,也应当迈出其稳健的步伐,融入到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之中,贡献中国法律人对世界法学的应有作为。

 

【注释】:

[1] 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杨立华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94页。

[2]赵立彬:《民族立场与现代追求: 20世纪20-40年代的全盘西化思潮》,三联书店2005年版,128-140页。

[3]关于20世纪90年代盛行于西方的各种“中国威胁论”的议论,还可参见Zheng Yongnian,Discovering Chinese Nationalismin China: Modernization,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New York 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4]江涌:《“大国责任”的挑战》,载《望》新闻周刊, 2007109日。

[5][]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5页。

[6][]戴维·凯瑞斯:《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批评》,信春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83-484页。

[7]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35页。

[8]参见项飚:《寻找一个新世界:中国近现代对“世界”的理解及其变化》,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9期。

[9]参见王铭铭:《西学“中国化”的历史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4-55页。

[10]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9页。

[11][]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2006年版,110页。

[12]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4页。

[13]参见注[5],107页。

[14]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231页。

[15]参见[]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国家的问题解决和制度变革》,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53-257页。

[16][]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230页。

[17]参见周弘:《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道路”的世界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18]See Stephen Marks,“Introduction”, in Firoze Manji and Stephen Marks, ed·,African Perspectives on China in Africa,CapeTown, 2007, pp·6-7·

[19]参见郑永年:《国际发展格局中的中国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20]最早把“华盛顿共识”与“北京共识”相对的讨论,可参见Joshua Cooper Ramo,The Beijing Consensus,London: The For-eign Policy Centre, 2004·国内的相关讨论,可参见黄平、崔之元主编:《中国与全球化:华盛顿共识还是北京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1]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的机遇和挑战》,载《联合早报》, 200991日。

[22]初步的研究,可参见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3]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能够被围堵吗?,载《联合早报》, 200999日。

[24]例如,据商务部的统计显示, 2008年全球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约占总数的35%71%。而就200918,则有17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约100·3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2%121·2%,远超2008年的全年数额。参见《国际对中国外贸施压升级,意在逼人民币升值》,载《经济参考报》, 20091012日。

[25]参见公丕祥:《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26]参见郑永年:G2在什么意义上符合中国国家利益》,载《联合早报》, 2009919日。

[27]约翰·格雷对马丁·雅克《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央王国的崛起与西方世界的终结》一书的书评,转引自英国《新政治家》周刊(网络版), 2009818日。

[28]参见任剑涛:《重塑国家精神:从小国心态到大国理性》,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9期。

[29]同注[5]111页。

[30]郑永年:《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东亚共同体?,载《联合早报》, 20091013日。

[31]参见Elliot J·Feldman:《中美轮胎特保案的法律及政治难题》,唐勇林等译,载《南方周末》, 2009917日。

[32]参见史哲:G20被扶正,中国告别“免费搭车”时代》,载《南方周末》, 2009101日。

[33]See S·V·Scott,International Law in World Politics,Lynne Reiner Publishers, Inc·, 2004, pp·17-21·

[34]相蓝欣:《传统与对外关系》,三联书店2007年版,139页。

[35]参见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三民书局2003年版,23页。

[36]参见周宁:《天朝遥远》(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21-468页。

[37]参见注[1],243页。

[38]同注[5],113页。

[39]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38页。

[40]传统中国对“世界”的理解,无论其话语的表达方式,还是对世界的认识结果,都是反“二元对立”和“去中心论”的。这一点,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就可以反映出来;其详细考证,可参见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杨立华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114-119;相蓝欣:《传统与对外关系》,三联书店2007年版,11-18页。当下中国的主

流世界观之所以受深西方社会的有关世界的想象的影响,一方面在于近代以来,尤其是“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引进了大量外来词和移植词,特别是将汉语的大量词汇偷换为西方的本体论、目的论或两者兼有的“关键词”,进而落入西方话语之陷阱而不自知;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新兴的主权国家融入世界体系之时,在很长一段时间,都只能被动接受西方社会强加于中国身上的有关世界表达的语法规则,无条件地接受以西方社会为主导的“现代世界”游戏规则,而无法表达自身有关世界的主张。因而,这导致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以西方社会的世界观为自己处理世界的方式与态度,进而使得中国一直处在世界的局外。

[41]参见李红兵:《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格局》,载《南方周末》, 2009924日。

[42]See B·Buzan,From International to World Society? English School Theor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Globalization,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23-25·

[43]参见[]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313-396页。

[44]See Judith N·Martin & Thomas K·Nakayama,Experiencing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An Introduction,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 2001, pp·25-40·

[45]参见郑永年:《中国如何应对国际力量再“集团化”》,载《联合早报》, 20091027日。

[46]See John Kekes, Pluralism and the Value of Life, in Ellen F·Paul, Fred D·Miller, Jr·, & Jeffrey Paul, ed·,CulturalPluralismand Moral Knowledg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72-75·

[47]江泽民:《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200096),载《江泽民文选》(3),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10页。

[48]参见注[3]

[49]参见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242-243页。

[50]参见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的秩序再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75页。3],32-40页。

[51]同注[33],9-11页。

[52]同注[50,]28页。

[53]刘禾:《跨语际实践》,宋伟杰等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5页。

[54]J·M·Hobson,The Eastern Origins of Western Civilization,Cambridge Unviersity Press, 2004, pp·126-127·

[55]See William Twining,General Jurisprudence,available at the website of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cup·es/uk/cata-logue/catalogue·asp? isbn=9780521505932, visited on December 2, 2010·

[56[参见李楯:《展望新一个60年》,载《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第40-41期。

 

【参考文献】:

1·相蓝欣:《传统与对外关系》,三联书店2007年版。

2·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杨立华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

3·刘禾:《跨语际实践》,宋伟杰等译,三联书店2008年版。

4·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6·王铭铭:《西学“中国化”的历史困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8·[]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9·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10·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俞可平、黄平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12·黄平、崔之元主编:《中国与全球化:华盛顿共识还是北京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13·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三联书店2008年版。

14·孙立平:《重建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的秩序再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来源:《法学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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