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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12年4月23日 蔡立东 点击次数:4250

[摘 要]:
法人分类模式有“职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之别,《民法通则》采“职能主义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关键词]:
法人分类模式;职能主义;结构主义

来源:《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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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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