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者,大都熟悉歌德的那句名言:“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如果改用这句名言的意思,则举凡思想创造、理论发现、制度陈设、技术构造等等,都为着同一目标所准备,那就是民众的日常生活。一切脱离民众日常生活,不能为民众生活日用所采纳的思想、理论、制度以及技术,都是缺乏活力的灰色地带,反之,能被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接受、采纳、运用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技术,因为日常生活的朝气蓬勃,也成为催生日常生活之树的重要的和必要的元素。特别是在一个复杂社会中,更形如此。这种把人类精神现象和生活需要相结合的智慧,就是民生智慧。
具体到法律制度领域,民生智慧的表达应是主体的日常生活所需。法律作为一种综合了人类思想、价值、经验和日常需要的规范体系,它既需要反应主体的价值需要,也需要表达事物的客观规定。但恰恰是这两个方面,总处于某种冲突、绞缠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总是根据一定的价值需要来裁取事物的客观规定的,因为法律自来是利益博弈的产物。即便今天在世间出现了全民投票制的立法案,也依然十足地表现着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当立法不能够面面俱到地表达利益博弈中所有人的利益需要时,只能表明立法是根据一定的价值需要,而裁取事物的客观规定的。但即便如此,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和价值取舍,不能凌空蹈虚,彻底弃事物规定性于不顾,把某种价值强行凌驾于事物规定性之上。在社会交往意义上讲,价值需要本身就是更为宽泛面上的事物的规定性。法律表达这样的规定性,意味着它就可能和民众的日常生活间建立起某种关联。
站在民治的立场,法治如果真正关乎民生,至少需要做到两样:一样是与民自治,另一样是与民救济。与民自治强调在法治状态下公民的主体性和对自己事务的自决性。自从人类对神权的依附被打破以来,“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也没有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奇迹,全靠我们自己”,就是人对自身重新打量和安排的基本理念。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只有自己安排,才最符合自己的需要,符合自己的生活立场和选择。这正是由权利本位出发,安排主体交往行为规范的缘由所在,也由此决定了古代法与近、现代法的根本区别所在。一旦法律不能赋予公民以自治资格,反之公民力所能及的事情,悉由政府包办,强人包揽,那么,所谓法律,贯彻的可能就不是主体自主的意愿,而是他者的意愿。从而法律所表达和执行的,并非公民的民生,而是政府、强人赐予公民的“民生”。以此观之,我国制度中仍然抱守的大政府立场和道德驯化模式,无法支持与民自治格局的形成,民也就永远是依附于政府襁褓和道德温情中等待喂食的顺民,而不是顶天立地,我主我事的公民。
但是,公民个人既不能全能,难免要求政府救济,依法设立政府的目的之一,就是当公民个体不能,并求助于政府及其他一切公权力时,公权力必须施之以救济。在一定意义上讲,公民和政府、社会和国家的基本边界,就是公民的请求。当公民在自力范围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从而无求于政府时,“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只有当公民有求于政府及其他公权主体时,公权主体才能、并且必须对公民施以救济。在广义上讲,即使行政机关对公民请求不予批准的答复,也是救济公民请求的一种方式。以此观之,则我国目下法律、特别是诉讼法律中动辄将当事人的讼案拒之门外,让无法自救的公民求救无路、告冤无门的情形,和与民救济的民生法治要求南辕北辙。如果不能建立一种公权主体根据公民请求,随时救济公民需要的制度,那么,所谓法治,也是与民生相去甚远的。
《民生法治发展论纲》一书,就是作者彭中礼君积多年的研究,对“民生法治”这一主题的系统梳理和总结。数年前,当作者还在湖南师大攻读硕士学位时,就因为对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权益问题的研究,获得了全国大学生挑战杯比赛的一等奖。如今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其关注内容和选题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一直在持续。作者在书中对民生法治的一般问题、历史发展、制度建构等,特别是对当下我国民生法治面临的具体问题,如住房问题、就业问题、社会歧视问题等,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研和思考。期待作者在关注所研究的新领域的同时,也能够就此问题继续关注下去,争取在民生法治研究领域,能够取得更进的成绩。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谢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