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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0年4月30日 彭真明 江华 点击次数:5247

[摘 要]:
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公司不仅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应当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它集中体现了对公司本质的新认识、对人力资本价值的重视,符合经济民主化的要求,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公司应当推行职工参与制度,有效吸收职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作为主债权人的银行应该有限地参与公司内部治理;但供应商、消费者、社区与政府却不宜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
[关键词]:
利益相关者;人力资本;经济民主;公司治理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利益相关者理论,又称利害相关者理论,最初是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近年来不断发展,已经涉入到宏观经济领域,并发展为一种政治思想,产生了利害相关者公司、利害相关者经济、利害相关者国家、利害相关者资本主义、利害相关者民主、利害相关者道路等新兴概念。从国外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主要分为实证主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工具主义的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规范主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至于何为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方法和视角的不同,定义各异。规范主义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指“任何能够确认以下主张的某种形式的理论,即公司管理者应该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看成是具有内在价值,且应该追求各类相关利益者的利益。”{1}
    关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据多德考证,公司应当对利害关系人负责的观念早在1929年就由通用电器公司的一位杨氏(Owen D.Young)经理在该年一月份的演说中反映出来了。他认为,不仅股东,而且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而公司的经理们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至于“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一词,据考证最早源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的一份备忘录。当时,该词作为一个术语,系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便不复存在的各种集团”。传统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包括所有受公司活动影响或者影响公司活动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后来,美国学者克拉克森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一级利益相关者团体与二级利益相关者团体;前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社区和政府;后者包括大众传媒和各类专门利益集团。{2}从公司的角度探讨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基本观点就是:“公司不仅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且是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寓于其中的组织。”{3}笔者将其理论基础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企业契约理论。根据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企业是“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切的说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权威性的契约关系”。布莱尔鲜明地指出,将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种误解,企业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在企业的财富创造活动中作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这些投资主体中当然包括股东,而且权益资本是总体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但投入不仅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等利益相关者往往都作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该公司的持续长久的关系。{4}第二,人力资本理论。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舒尔茨教授在一篇名为《人力资本投资》的著名演说中,明确提出人力资本是当今时代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他认为,人力资本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一种资本类型,它以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即劳动者的知识程度、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健康状况来表示,是这些方面价值的总和。人力资本是通过投资而形成的,像土地、资本等实体性要素一样,在社会生产中具有重要的作用。{5}人力资本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也日渐为人们所认识。第三,经济民主理论。正如很难定义“民主”一样,人们也很难给“经济民主”下一个简明的定义。美国学者科恩在其著作《论民主》中写道,“经济民主是经济领域内的民主。当社会成员有权力选择他们所要追求的经济目标及达到这些目标的手段时,就算有了经济民主。”经济民主的涵义是很丰富的,此处从微观角度来认识:“微观意义上的经济民主指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和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公司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劳动者、消费者、竞争者、债权人、用户、客户、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志。”{6}公司民主是典型的微观经济民主,它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可以分享公司创造的利益并有参与公司事务的手段和权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组织。公司的各个利益相关者都同公司有不同程度的利益关系,都应该有权利以相应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所谓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而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7}这一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是通过制衡来实现对管理者的约束与激励,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与法人财产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企业的治理结构应该也是必须做到能够调整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8}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通过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强调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集中体现了对公司本质的新认识、对人力资本价值的重视和经济民主化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是一种进步的理论。虽然该理论本身还未臻完善,将其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做法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索,但其所体现出来的进步价值观念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有利于公司追求长期目标,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利益。股东的有限责任和股票的高度流通性使股东在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规避公司经营的风险;同时,股东还可以通过投资的多元化来分散投资风险。而公司的经营者和职工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的人力资本,这种无形的人力资本面临着随公司破产、个人失业而大幅贬值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的经营者和职工更有动力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二,有助于完善公司内部的监督制衡机制,降低代理成本。“两权分离”即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所引发的代理问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天生缺陷。现在在大型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通常都无法有效地约束公司的经营者。在一个典型的美国上市公司里,没有任何一个单独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持有的股票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而即使是一群股东集合起来通常也很难对公司的决策施加影响。例如通用汽车公司的最大的五个股东——它们自己也是代表非常分散的小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来还不到公司股票总数的6%。{9}因此,经营者就可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来谋求自己的私利,如更高的薪酬、更好的办公条件及其他福利,发生“道德风险”。处在公司外部的股东由于信息的不利偏在,很难有效地进行监督;而股东大会作为一个会议体的机关而非常设机关,对经营者的监督也十分有限。然而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职工和主债权人银行在监督经营者方面有着天然的信息优势,只要给予他们利益刺激和相应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形成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降低代理成本。
    第三,可以培养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长期稳定的信任合作关系,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现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团队的合作行动,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于公司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公司的长期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各方持久的合作,合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这种合作关系的中断可能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所以,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只有建立起彼此间的长期信任,才能巩固这种合作关系。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建立信任的有效方式。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国外的实践
    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治理模式大体分为德日模式和英美模式。一般认为,德日模式更好地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而英美模式近年来也开始朝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模式演进。
    (一)德国
    相对英美而言,德国的证券市场不发达,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形成了银行主导型的治理结构。德国公司股权相对集中,一般都存在大股东。据统计,在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有92家设有监事会。在其中75家(81%)中,银行在监事会中拥有席位,持有所有席位10%以上和股东选举席位的20%以上。德国公司治理的另一个特色就是职工参与决定制度。职工参与决定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煤炭和钢铁工业中首先实行的,并在1951年的《关于煤炭和钢铁工业职工平等参与决定权的法律》中得到了确认。{10}1976年德国公布了《参与决定法》。一般认为,德国公司的监事会最能体现职工的地位和利益。“监事会中的雇员代表很大程度上在雇员与企业之间起着一种传递信息的作用,通过促进工会以及工人委员会与企业雇主之间的沟通,雇员代表可以帮助双方减少决策过程中的策略性行为,从而降低决策的交易费用。”{11}德国公司通过积极实施并推行职工代表参与决定制度,大大缓解了劳资矛盾,增强了职工对公司经营的监督,降低了公司被兼并收购的几率,保证了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
    (二)日本
    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德国比较相似。在日本以银行持股和公司法人间交叉持股为主。据统计,日本私人持有的股份不足1/4,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也仅为1/4弱,其余则为银行、公司法人所持有,银行和企业持有的股份占总量的50%以上。{12}银行的地位显著,产生了所谓的“主银行体制”和银行对公司的相机治理机制。所谓相机治理,据青木的解释是“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企业生存的决定权等各种企业经营方面的权利随着企业财务状况而转移的治理形态。”{13}即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一旦出现经营亏损或财务问题,主银行就真正干预公司经营。银行对公司的监督分为三个阶段:事前监督,投资项目的评价、信用分析;{14}事中监督,监督经营活动;事后监督,财务状况的判断,随机采取矫正性、惩罚性措施。可见,日本银行虽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但其参与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日本公司法上并没有正式的制度安排。日本公司通过广泛实行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工资制建立起了公司与职工之间稳固的利益纽带和长期的信任合作关系。另外,日本公司还广泛推行了职工持股制度,让职工分享公司的剩余价值。
    (三)美国
    美国公司历来推崇“股东主权”,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必须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但是,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公司“恶意收购”的浪潮引起了美国许多州公司法的变革和传统观念的转向,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被引入公司法中。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必将影响企业的生产率。{14}恶意收购遭到了工人、经理人员和债权人的一致反对。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了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1989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就“卓绝通讯公司诉时代公司案”做出判决:时代公司管理层可以拒绝卓绝公司的兼并要求,尽管后者的开价有利于时代公司的股东。这就是说管理层可以为了非股东方面的利益而不顾股东的选择。{15}同年宾西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就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虽然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显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用了类似宾州的新公司法。”{16}
    美国关注职工利益的代表性做法就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1974年《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是国会通过的第一个促进职工持股计划的法案。到目前,美国国会已颁布了近30部联邦法来支持和促进职工持股计划。据统计,截止到2001年,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已超过15000例,约有1000万职工参加,这些职工持有公司的股票,已经超过2400亿美元。{17}而且在部分公司里,职工通过ESOP向董事会选派代表,获得了实质的公司控制权。在对经营者的激励方面,美国广泛采用了股票期权计划。与传统的工资和奖金薪酬制度相比,股票期权计划可以对经营者提供长期激励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克服工资和奖金只能提供短期激励的不足。
    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
    不可否认,利益相关者理论现在未臻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理解存在泛化的倾向,将股东、雇员、经营者、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社区、政府、环保组织等都纳入利益相关者的范畴,主张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内部治理。二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原因在于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如何、经营者怎样平衡各方利益等问题还有待具体研究。只有对这些问题作有效的探讨,才能使利益相关者理论避免纸上谈兵的窘境,具备实用价值。那种主张“我们有必要改革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及其运作的法律制度,以便让上述所有群体的利益都能在够在管理着公司的董事会上得到适当的代表”{18}的作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如果让所有的不同利益在董事会上都得到代表,那将会使一个公司难以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作出及时的应变反应。正如一位赞同“利害相关模式”的专家指出,“假如不同类型的利害相关者与公司之间有着不同的关系形式,那么,采用不同的方式保护他们的利益,大概是恰当的。”{19}也就是说,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拥有不同的利害关系,因此各利益相关者不必要也不可能以相同的方式去实现自己在公司中的利益。所以,在作出一般性的制度设计之前,认真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
    笔者认为,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与公司之间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他们是股东、经营者、职工和主债权人;次要的利益相关者是与公司之间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主体,他们是供应商、消费者、客户、社区、政府等。笔者认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应该纳入公司的内部治理,在公司法上作制度性的安排;次要的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因素加以考虑,但不在公司法上作制度性的安排,可以通过非正式文件对公司作相关指引。换言之,我们主张公司侧重考虑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同时兼顾次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一种选择性的利益平衡。
    (一)股东
    股东作为公司中物质资本的“所有者”,是公司当然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反对“股东至上”、公司只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传统股东主权理论的一种修正,而不是根本的反动。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框架中,股东依然有其显著的地位。虽然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当前利益的分享上存在冲突,但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二者在长期利益的分享上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换言之,股东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得到发展。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可以说是有利的。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加之相关制度及市场条件不完善、不成熟,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普遍。“股东至上”事实上成了“大股东至上”,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会”,大股东和内部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比较严重,如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掏空上市公司,业绩报表造假、虚报利润,关联交易混乱,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都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职工、主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有助于监督大股东和内部人,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有积极意义。
    (二)职工
    传统公司法认为,公司是为股东赚钱的工具,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职工人力资本的价值日渐为人所认识。“确保劳动者的参与权,创建提高工作业绩(乃至成功)的适当激励机制,这是利害相关哲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关键是让工作在企业中的个人与企业的未来之间保持一种利害关系,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有责任感,才会对工作的企业有一种认同感。成功的企业并不仅将自己的雇员看作一种生产资料,而是将他们视为革新创造的源泉。”{20}
    我们主张公司应当推行职工参与制度,吸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第一,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笔者认为应将职工董事作为一项一般性规定,适用于公司法上所有的公司,规定各类公司都应当有职工董事,并完善职工董事的职权职责,使其能真正发挥作用,参与公司决策的制定,维护职工利益。第二,完善监事会制度,确实发挥职工监事的作用。新《公司法》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权,赋予监事会公司业务状况调查权、人事监督权、代表公司权以及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等。公司内部要完善相应的议事规则,保证职工监事独立地、有效地履行监督职权。第三,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职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三)主债权人
    主债权人是指银行,其是否参与公司内部治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为公司提供短期贷款的银行,由于贷款期限较短,风险相对较小一般情况下,其利益是有保障的,无须派代表进入公司机关内部参与治理。而为公司提供长期贷款的银行,由于贷款期限较长,风险较大,银行有动力关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状况。“因为资产负债率越高,债权人就越像股东,经营者与其主要债权人就越要依靠协商来解决问题。遇到这种情况,银行就有理由把自己的代表派进公司董事会;并享有投票权。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让银行的代表进入亏损企业的董事会并享有投票权,乃是比较合适的做法。一旦有证据表明企业正在复苏,就应该再改变这种做法。”{21}笔者认为适宜作这样的安排。笔者主张,为公司提供长期贷款的银行应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行使监事职权,重点是监督公司财务,同时列席公司董事会,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状况。派到公司的监事可以真实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资金流转情况、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现状作出判断,并通过监事会约束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当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时,该代表就以董事身份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公司决策,将当时的债权额按一定规则折算成股份享有投票权,有权否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董事会决议。当公司财务状况正常时,该代表又恢复监事身份。但是在现阶段让银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问题上,笔者持保留态度。这不仅是因为有法律上的障碍,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主要的商业银行仍是国有独资银行,其本身正在进行公司化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和运作机制及治理结构的商业化改革,可能无暇也无力参与到公司的内部治理中去;而且银行自身经营效率较低,呆账、坏账数额较大,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这些现实的情况决定了银行目前不宜直接持股。但值得指出的是,在债转股改革中,四大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应该积极地参与债转股企业的内部治理,向企业派驻董事,参与企业决策,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维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
    (四)经营者
    本文中使用“经营者”是指董事会和经理层(当然在实行双层委员会制的德国公司是指监事会和董事会)。经营者向公司投入了专用性的人力资本,也是公司当然的利益相关者。但在谈及利益相关者理论时,人们很少刻意强调对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因为在委托—代理制下,经营者通常都被认为是能够控制公司的人。“经营者往往被看成权力的中心,所以就不能从技术上,而要从战略上详尽考察他们的作用。其中关注的焦点是经营者自主决策的权力有多大,以及是否滥用这种权力。”{22}所以对经营者人们考虑更多的是如何设计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也是研究公司治理的学者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论述较多,本文不作展开。至于对经营者激励机制的设计,美国公司广泛采用了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国内很多学者主张采纳,笔者表示同意,但具体制度的设计尚待完善。
    (五)供应商、消费者、社区与政府
    供应商是指相对稳固的为公司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的合作伙伴。其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是否有必要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呢?笔者认为,供应商不应该参与公司的内部治理。理由如下:即使是公司长期的供应商,它们向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但要保护它们的利益,并不需要派代表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实现。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长期信任合作关系可以通过非正式的安排建立,如双方定期的信息交流。如果供应商的代表进入公司机关内部,可能形成不利的信息偏在,即供应商得到公司更多的信息将降低公司与供应商谈判时的谈判能力。正如英国学者所说的,“对于英国的公司来说,如果它们的老供货商被合法地安排在董事会上,那么,当它们试图寻找最有可能合作的供货商时就无优势可言。”{23}
    消费者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至于消费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有学者提出建立消费者董事制度和消费者监事制度。{24}笔者认为,这一设想不太现实。任何人都可能是公司潜在的消费者,而且消费者人数众多,如何将其引入公司的内部机关之中很难操作。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针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售后服务方式和水平,疏通意见反馈渠道等方式来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长期信任关系。
    社区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与社区相关的问题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就业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方面。只要让社区能够有机会将他们的利益诉求反映给公司,公司在决策时注意维护社区的利益即可。可以考虑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个公司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与社区代表进行交流与协调,维护公司与社区之间的良好关系。
    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主要职能还在于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进行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引导公司改善治理结构,而不应越权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这在我国尤其具有意义。我国的国企改革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政企分开”;但时至今日,政府与企业还未真正分开,政府干预企业微观经营的情况仍屡见不鲜。故在我国不应该将政府纳入公司内部治理的安排之中。


【注释】作者简介:彭真明(1963—),男,湖北天门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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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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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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