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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法學教育興革之道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成永裕 点击次数:2303

一、確立教育目標


台灣地區大學法律學系不少學生似乎太偏重司法官特考、律師高考等考試科目;教學之實施,往往係以輔導學生參加此類考試所考之科目為導向;其中,不少法律人只熱衷司法官特考、律師高考,擺明了「萬般皆下品,唯有司法官、律師高」之心態[1];而尚未定下人生目標的法律學系其他學生,在省思、認真規劃自己人生目標之前,亦有不明究理,即「順應時勢」趕上參加考試之「潮流」,而「盲從」瞎拼一番者[2],似乎萬事莫如通過考試急。



社會上注重律師及司法官工作,並以此二者為法律人主要出路之傳統觀念,固非無見[3];但大學專門法學教育並非僅以訓練律師及司法官?a href=mailto:@>@兩類實務工作者為已足。 臺灣地區,如同其他法治先進國家地區一般,其法學基礎教育係以培育國家社會長期發展所需之各式各樣法律人才為目的,初不以律師及司法官?a href=mailto:@>@兩類實務工作為限,此一教育目標必須先予確立 [4]。



二、釐清法律教學理念



法學教育之目標,既然在培育國家社會長期發展所需之各式各樣法律人才,則法律人之養成教育過程中,其教學理念自應在傳授法律專業知識,以應社會上各種不同之需求,同時,亦應著重於品格教育與社會公平正義信念之深植 [5],並應使法律學系本科生人人皆具備各類法律專門職業共同必要之法律知能 [6]。  如此,始能期望透過大學專門法學教育,據以培育出「具有高尚品德、豐富學識、恢宏氣度,於解析事理、處理事務時能展現有別於一般人之獨立思考、分析與判斷能力的法律人」[7],並期待?a href=mailto:@>@些優秀的法律人畢業後為社會所信賴與樂用。



無庸諱言,法律學本屬高深學問,其內容包羅萬象,關係錯綜複雜;平心而論,法律學並非如少數人所誤以為屬普通謀\生求財之專門技術而已。 法律學與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倫理學、理則學、公共行政學、管理學、行為科學、心理學、醫學、環境學、語意學、文字學等等息息相關;法律學倘僅作學理之探討【暫不涉及繁複之實際與程序】,已然艱深,其學問之縱深恐非缺乏求知興趣與細心耐性之時尚追隨者所能想見。 有心修習法律學之人,倘若欠缺相當學識基礎,又無法律人應有之『慧根』,縱使十分努力學習,終其法律學系法律本科四(五)年之學程,或許只觸其皮毛,難以深入,更遑論『窺其堂奧』矣!  



是以,傳習法律學,自當講求學生具備高尚品德、良好學養基礎、豐富人生閱歷、強烈之學習動機,以及不可小覷之『慧根』,相信如此要求,並不為過。



三、加強教學功能-提倡學理與實用結合



    法學教育,既係以培育國家社會長期發展所需之各式各樣法律人才為目的,而其教學理念,復在使大學法律系學生具備各類法律專門職業共同必要之法律知能;於此目標及理念下,法學教育應透過如何之途徑,始得發揮其教學功能,培育出「具有高尚品德、豐富學識、恢宏氣度,於解析事理、處理事務時能展現有別於一般人之獨立思考、分析與判斷能力的法律人」?愚以為,欲達上開目的,非自務實、前瞻性規劃法律專業教育之學程、調整課程設計、改進教學方法、重視專業倫理及強化解決問題能力等方向著手不為功,而且,必須落實『勤學與思辨』,以加強教學功能。[8]

(一)提倡學理與實用結合之法學教育



過去傳統的法學教育,多偏重學理之探討,授課時較不關注法律之應用層面,又由於「考試 導引/影響 教學」多年積習之緣故,早期一般校內、外考試之題型,頗中意申論題;考生多有門路查尋考古題,應考時藉記誦作答,往往即可得分;於是,學生口耳相傳:只要掌握考古題,記熟所謂「標準答案」,考試便能輕易過關。由是,法學教育也者,從昔時偏重學理探討之流風,轉向查尋考古題與記誦「標準答案」;至於法律之應用究竟如何,考生多無暇兼顧。



    如此之學習態度與學習方式,普遍存在於台灣地區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各角落,已有相當時日,直至有識之士警覺到當時年輕法律人「只重記誦、不尚學理」、「光談學說,不知應用」之現象,非但嚴重衝擊到法學教育之品質,還會影響到考試取才之公平性與有效性,爰予改弦易轍;此後,法律科目之考試題型,漸改採申論題與實例題攙雜命題方式,如是者,已行之有年。



可能因為前述「考試 導引/影響 教學」之關係,考試科目出現實例題愈多,學理解析與法律應用,即愈受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重視;惟一般學生對於應用型題目常袨殡y,不少人仍然眷戀已往之學習方式,且頗依賴學理記誦,有些學生甚至將查尋考古題之工夫延伸至對實例題之破解,以為因應。



其實,縱使反覆演練虛構情境之實例題,所為之破解仍未超脫抽象學理之範疇;其有任何增益者,諒屬突破向來記誦相關學理之習慣,而延伸至嘗試破解於虛構情境下設計之實例題而已。然而處理實際發生之法律個案究竟有別於演練虛構情境之實例題。



倘若未經加工修整,實際個案所涉及之實體及程序上法律問題,對於初學者而言,常屬複雜難解;況且,實際個案時有整體狀況不明,或存在若干資料尚待蒐求、釐清之不確定情況,此際,未受特別指導之初學者倘欲自行解析其實體及程序上法律關係,除天資聰穎者外,往往不知應從何處切入。



從受教角度而言,雖說學生演練實例題,較單純填塞記誦學理之學習方式,更有所?a href=mailto:@>@;惟衡酌上述「虛擬情境」與「實際個案」之差異,單從反覆演練虛構情境之實例題一端,似難遽予認定:學子對學理解析與法律應用,已臻成熟。

(二)法學教育內涵應學理與實用相互印證



    如眾所周知,法律,係以社會生活現象作為規範之內容,亦須以現實社會生活現象為其規範之基礎;法律決不能脫離現實社會生活,「僅循觀念上的抽象理念以形成社會生活的規範,因此亦不能在教育中,僅以抽象的理念為授受的內容」[9]。 設若法學教育僅僅在學理層面打轉,卻無法教導學生如何應用法律知識,以處理、解決實際之法律問題,?a href=mailto:@>@樣的教育是我們需要的法學教育?

        

    法律,係以崇高之理想為目標,亦應具有引導社會「向上提升」之規範功能,因此,培育法律人之養成教育過程中,非但應勗勉其砥礪學行、精研法理,尚應培養渠「使能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思想,將來在立法或執法過程中主導社會大眾的生活方向」,惟無論如何,法學教育「切忌與現實脫節,成為空談」[10]。



    何況,法律係由人所制定,規範世間萬千事務,雖有條文萬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靠人來實施;職是,法律頒布後,貴在認真實行;執法者應「明察秋毫」以查明事實之真相,並應謹守法規範之旨意,正確認事用法,以追求公平正義之實現。



吾人提倡法治,決不可忽視法律本身之規範性,而使其成為具文。 同理,法學教育之實施,亦不該僅偏重抽象學理之探討,卻置社會現實於不顧;法學教育更不可自我侷限在輔助學生應司法官、律師考試一隅,致使原有崇高理想之法學教育,淪為某些人士應付司法官、律師考試之墊腳石而已!



是以,法學教育理應將「學理之研討」與「法律之實用」作適切結合,使學理作為實務之基礎,實務依學理而運\作,積極發揮學理與實用兩者相互印證、相輔相成之功能。[11] 其次所應探究者,其唯:法學教育實施之內涵是否已達到學理與實用彼此印證,且相互結合? 應循如何之步驟,始得以落實? 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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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此「萬般皆下品,唯有司法官、律師高」的觀念下,不少年輕法律人心中所在意的,是:如何能於最短時間內通過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因此之故,凡是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所列之考試科目【例如:民法、刑法、訴訟法、商事法、憲法與行政法等通常被稱為「司法法」之科目】,則特加以重視,課後尚願花錢上坊間輔導考試補習班強力「進補」一番;除此之外,其餘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縱使於法律專業之養成甚為必要,卻往往得不到年輕法律人的青睞,不少學生對之多存有應付了事的心態。參見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新世紀法律專業教育興革之探討—從法律專業人才供需之觀點談起」,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2001),頁八至頁九。



10  參見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新世紀法律專業教育興革之探討—從法律專業人才供需之觀點談起」,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2001),頁八,註七。



[3] 個人對於台灣地區大學法學教育中「考試導引教學」現象及功利取向之學習偏差,雖深不以為然,但決不可被解讀為反對學生參加司法官特考、律師高考,在此必須先予敘明。法學教育為國家、社會培育優秀法律人,理應尊重學生個人之志趣及意願,依其生涯規劃自由選擇未來發展方向;而國家、社會亦亟待優秀法律人投身司法官、律師行列,參與司法實務工作,鼓勵之不及,豈會反對? 只是,司法官特考、律師高考名額畢竟有限,無法錄取所有的應考人;且司法實務工作甚具挑戰性,亦未必適合所有的法律人。 嘗見不少落榜者,多次放棄謀\職就業機會,全心考試,一考倏迹瑢覕覒穑渲竟炭杉危┏怂痉ü佟⒙蓭熤猓鋵嵣鐣仙杏性S多需要法律人貢獻所長之行業,期待優秀法律人積極參與,可供青年學子參考。



[4] 倘大學法律教育之目的僅在訓練律師及司法官,所重視者僅只是「司法法」科目或訴訟實務訓練而已,則除律師及司法官兩類人才外,其他為維護法治社會功能所迫切需要之各種法律人才,捨大學法律教育之正途,敢問:是否尚有其他培育之途徑?  可見上開命題其偏差之一斑矣。



[5] 參見楊故大法官日然著,「法學教育:現代角色的反省與展望」,中國論壇,第十六卷,第一期,頁十及頁十四;大法官王澤鑑教授著,「法學教育的目的及改進之道」,中國論壇,第十六卷,第一期,頁十。



[6] 參見邱聯恭教授著,「律師養成教育之課題與展望」,律師通訊,第一五六期,頁十七。



[7] 參見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淺\談當前台灣地區專門法學教育」,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1993),頁十七。 倘大學法律學系僅以協助學生通過律師、司法官考試做為其教學基本方向,並以訓練終日埋首於「與考試有關的司法法之教學與解題技術」之『考試人』為要務者,則正與所揭示之大學法律教育理念相悖離;其結果可能完全扭曲了法律教育之本意,卻只能造就出「不知法律真諦、只懂得如何應付考試」的法匠。



[8] 詳參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台灣地區大學法學教育之新走向」,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1997),頁五十七至頁七十五。

[9]   參見李模教授,「法律教育的研究」,頁三,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1993年海峽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李模教授認為:法律教育切忌與現實脫節,成為空談。



[10]   同上註。



[11]   詳參查良鑑著,「法律教育與法律生活化」,法令月刊,三十三卷第六期,頁五;及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法學教育之研究―學理與實用結合之大學法律教育」,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1994),頁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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