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學院 成永裕 敬撰
題 綱
壹、 前 言
貳、 法學教育興革之道
一、確立教育目標
二、釐清教學理念
三、加強教學功能-提倡學理與實用結合
參、 法學教育教學方式之改進
一、自僅談學理逐漸演進至解決問題導向
二、由單向注入過渡至雙向溝通
三、既探討實體法律亦應重視程序問題
肆、 案例教學法之內涵與特色
一、案例教學法之內涵
二、案例教學法之特色
伍、 案例教學法之實施步驟
一、初覽案例-求全貌
二、細讀案例-期深入
三、探討案例-啟發兼思維
四、歸納案例-整理並發展法理法則
五、運\用案例-解釋及適用法律求公平正義
陸、 實施案例教學法之配套措施
一、師生須調整教學習慣
二、編選案例教學實用教材
三、師生間須雙向互動
四、進度掌握與效度提升
柒、 結論與建議
二十一世紀法學教育之革新-從案例教學法談起
東吳大學法學院 成永裕* 敬撰
壹、 前 言
自有文字記載之歷史以觀,人類經過漫長的艱苦歷程,始得揚棄野蠻爭鬥、掙脫黑暗,漸進文明昌盛;從步向光明之歷程觀察,人治實屬變幻無常,難以仗恃;迺有建立制度,提倡民主法治之議,希望通過以民為主、依法治國之理念,建構一個重視人權,以人為本,並與宇宙萬物相依共榮的文明社會。為達此一目的,依法而治似屬可大可久之光明大道。
又,鑑於近代文明之普世價值業經逐漸形成,國際社會多已唾棄「你死我活」式之「零和」爭鬥,寧願改為「以談判代替對抗」之理性和諧方式解決彼此間爭端[1];維持國際和平秩序,一如維護國內社會安寧秩序般,除運\用理性教化與經濟調配之手段外,有效且可靠之途徑,其唯實力與法治。
法治之推行,有賴法律專業人才為之規劃、設計;立法、司法以及執行工作,尤其需要法律專業人才投入。 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於推行法治上,人之作用大矣哉;是以,法律專業人才之培育,厥為推行法治之首要工作。 惟自從制度化之法律專業教育出現以來,法律專業人才培育之方法[2]究以何種為宜,則見仁見智,言人人殊。
其實,法治之推行,非僅屬學理一端而已,實際層面之因素尤其不得輕忽;法律專業人才之培育亦復如是,無論於教育目標、教學理念,抑或教學方法及教材編纂等,有賴自學理與實際層面予以講求。 過去,就法律專業人才培育之教育目標、教學理念,個人曾經發表若干淺\見;今日承浙江大學法學院邀請,參與海峽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願以法律專業教育中案例教學法為題,提出一些粗淺\看法,以就教於法學教育先進,盼能引起廣泛討論之興趣,俾集思廣益,於法律專業教育之興革能起一些正面積極之作用。
貳、法學教育現況簡述與興革之道 [3]
為協助各位法學教育先進掌握法學教育興革之背景,擬於討論案例教學法主題之前,先針對台灣法學教育現況,概述改進之對策。
法學教育在台灣實施一甲子以來,由於諸多先進辛勤耕耘,已然培育出不少優秀法律人才,居功厥偉;惟或因法學教育制度未臻健全,抑或因法學教育教學理念未見一致,長久以來,台灣法學教育中傳統 法學基礎教育 積存之偏差現象甚多,其中較為?a href=mailto:@>@著者,約計:(子)教育目標不明;(丑)教學理念模糊;(寅)專業倫理輕忽;(卯)修業年限過短;(辰)分組課程過細;(巳)虒W方法陳舊;(午)思辨能力有限;(未)專業知識淺\薄;(申)周邊學識貧乏;(酉)基礎法學虛空;(戌)學理實用失衡;(亥)考核成效不彰等項,為識者所疵議 [4]。
在傳統 法學基礎教育 體制之下,過去幾十年來,台灣地區大學法律學系每年招本科生,係以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對象;高中以下之教學情形,倘若均屬正常,則大學經由適當入學測驗方式,殆可測試出:考生之基礎學識如何、考生是否具『慧根』[5]與攻讀法律之志趣,俾擇優選取合適之『準法律人』入學。
惟事實不然,台灣地區高中、初中之教學,在升學主義長期干擾下,早受扭曲,而或多或少影響到一般學生之素質 [6];再加上入學考試方式多「偏重記憶」,難怪其並「無把握選擇有充分理解、判斷能力之考生」,而呈現出「學生程度及語文能力偏低」、「不夠成熟、品德教育不足,知識領域不夠廣闊」等等缺點 [7];其結果自然直接影響『準法律人』之入學品質矣。
此外,對法學教育長久以來過度強調律師、司法官考試之自我設限現象,以及伴隨而至「考試 引導∕影響 教學」之偏差,復有深深不以為然者 [8]。
普遍而言,學生入學品質既不如理想,法學基礎教育 復積存上述種種?a href=mailto:@>@著缺失,再加上長久為人疵議的「考試 引導∕影響 教學」之偏差,整體表現不禁教人憂心。 衡酌全般情況,法學基礎教育似非大刀闊斧變革不為功,愚以為可自確立教育目標、釐清教學理念、加強教學功能以提升教育品質等各方面著手,否則,法學基礎教育 之種種非常態現象,恐難有撥雲見日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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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永裕,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
[1] 雖然文明社會大多願「以談判代替對抗」之理性和諧方式解決彼此間爭端, 惟由於某些短期無法克服之因素,國際間恐怖主義仍舊囂張,血腥衝突、恐怖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嚴重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誠\屬人類文明社會之一大遺憾,值得共同努力,推動「以法治促進世界和平」。
[2] 於制度化之法律專業教育下,自來法律專業人才培育之方法即有通才型、專業人才型及學院型等數種,往昔多採通才型,嗣傾向學院型,最近始逐漸認為專業人才型培育方法較符所需。
[3] 法治教育一詞,按其功能性作區分,除法律專業教育外,尚包含法律一般教育與公民法治教育。 本文所稱法學教育,除另有敘明外,指大學法律學系(所)以傳授法律專業知識、技能為內容,並以培育法律專業人才為目的之法律專業教育。關於法律專業教育現況與興革之道,本文僅擇要簡述其中一部分,其餘詳見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二十一世紀臺灣法學教育發展之新趨勢」,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2000),頁一至頁四十九;及同作者,「新世紀法律專業教育興革之探討─ 從法律專業人才供需之觀點談起」,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2001),頁一至頁三十八。
[4] 關於台灣地區傳統法律專業教育積存之偏差現象,參見法學教育家李模教授著「改進法律教育的具體建議(上)」,1990年4月16日,工商時報第三版; 台大教授劉宗榮著「法學教育之現況及展望」,海峽兩岸法律教育之現況與展望學術研討會論文(1997),頁六至頁十;「台灣法學教育總體檢」,月旦法學雜誌主辦「台灣法學教育的省思與建議」座談會記實,月旦法學雜誌第二十五期(1997),頁六至頁二十一;以及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台灣地區大學法學教育之新走向」,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1997),頁二。 此外,尚有認為當前法學教育存在:(甲)學生程度偏低;(乙)學生不夠成熟;(丙)品德教育不足;(丁)課程範圍狹隘、知識領域不夠廣闊;(戊)語文能力偏低、表達能力尤嫌不足;(己)教學方法缺失;(庚)教學內容與實務脫節;以及(辛)教學目標不明確等等缺點。 請參閱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當年草擬東吳大學法學院「學士後入法研所研習法律學招生方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公文(1990),對台灣地區大學專門法學教育中傳統法學基礎教育積存之缺失,指陳甚詳。
[5] 『慧根』一辭,本係佛家語,指達觀、具智慧、合乎真理之根性;此處則指個人理解力、組織力、事理領悟力及對是非曲直之判斷力等綜合能力的整體表現而言,與宗教信仰無涉。
[6] 由於台灣地區社會大眾過分重視升學與考試,初中、高中之教學長期以來受其影響甚大,早已形成「凡升學所考科目」,則再三加強,「所不考科目」,則多予忽略之現象,甚至於有挪用其授課時間供「輔導升學考試」之情形出現,嚴重戕害正常化教學;長此以往,學生多重視如何應考,求取高分,而輕忽如何正確思考。 一般青年學子頗在意成績高下、排名先後,而對於基本教育中學識之充實,與基礎能力之培養,卻不甚關心,馴致话闱嗌倌甓嗖魂P心時事,不諳人情世故,亦不懂應對進退。 升學主義嚴重扭曲國民基本教育,侵害學子之正常學習權與受教權,已至不容坐視之地步,惟社會大眾似乎習以為常,見怪不怪。
[7] 同前引註4。此外,關於台灣地區大學招收本科生入學之測驗方式,行之數十年的大學聯招自二○○二年起停止,改採學科基本能力測驗、推薦甄試、申請入學等多元化入學方式代之。
[8] 關於台灣地區法學基礎教育普遍存在之「考試 引導∕影響 教學」偏差,參見楊故大法官日然著,「法學教育:現代角色的反省與展望」,中國論壇,第十六卷,第一期,頁十;旅日法學教授劉得寬於「當前法學教育之檢討」座談會會議發言紀錄,中國比較法學會學報,第三輯,頁九至頁十五;政治大學法學教授法治斌著,「學士後之法學教育:台灣法學教育變革之試金石」,海峽兩岸法律教育之現況與展望學術研討會論文(1997),頁三;此外,東吳大學法學院成永裕著「法學教育之研究―學理與實用結合之大學法律教育」,中國法制比較研究論文集(1994),頁二十二至頁二十八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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