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理论法专题   >   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

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陈柏峰 点击次数:4757

[摘 要]:
法律经验研究的任务,是对法律现象作出质性判断,分析法律现象或要素之间的关联和作用机制。机制分析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它要求先正确解读法律现象,再着力解释法律现象。在宏观理论前提下,从经验进路展开解释,辨析因果关系,探究因果关系链条。在法律经验研究中,田野工作至关重要,它是问题意识的来源,也是机制分析的场域。田野工作要求“经验饱和”,并在此状态下建构、验证因果关系链条。长期田野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质感”,有助于产生问题意识、探究因果关系链条、展开机制分析。比较分析与集体调研,是卓有成效的田野工作策略。
[关键词]:
法律经验研究;机制分析;因果关系;经验质感

   作为后发国家,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既需要顶层制度设计,也需要基层法治建设。顶层制度设计的功用在于为我国法治建设设置目标、构建框架、选择路径,而基层法治建设既可以推动顶层制度设计做局部修正,又可以夯实顶层制度设计的社会基础。基层法治建设需要关注法律实践的过程和效果,法律经验研究可以为之提供助力。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经验研究需要对法律现象做出质性判断,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条件下,机制分析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笔者在本文中将以研究体会为基础,探讨、总结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
 
  一、法律经验研究概述
 
  (一)法律实证研究与法律经验研究
 
  总体而言,法学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3类:价值分析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处理“应当”问题,往往从价值偏好出发对法律规范作出 “好”、“坏”的判断,研究法律规范应当如何。规范研究方法关注法律规范本身,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逻辑和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和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和发展法律,并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阐释法律。[1]实证研究方法关注事实问题,研究“法律实践是什么”的问题,一般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调查和实验,获取客观材料,归纳出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实证研究方法关注的重心不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践,以及在社会实践中的诸多相关现象及其关联。“实证”意味着“形而下”,实证研究则是法律规范的“形而下”研究,法律规范背后的诸多方面,都属于“形而下”的“实证”范畴,如历史条件、社会结构、文化因素、实施过程、社会效果等,它们都是法律实证研究的对象。
 
  目前,社科法学较多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切入问题,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我国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2]实证研究有多种不同的具体方法。例如,一些法律社会史的研究,关注历史上法律规范背后的依据和影响因素,这属于历史实证研究。又如,一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用数据统计方法分析法律现象中的数量关系,包括规模、水平、结构比例、概率分布、因素关联等,这属于典型的社会实证研究。这种研究受实证主义思潮影响,以物理学为模范,将研究任务定位为发现跨越个别现象的普遍规律,通过逻辑演绎来说明变量之间的规律关系,从中立观察中获取数据来验证理论假设,寻找量化的社会因素之间的规律关系。
 
  还有一类法律实证研究,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参与观察,对当事人和知情者的深度访谈,掌握大量的经验材料,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经历,把握法律现象的形成过程,探讨法律制度的实践背景、过程和效果。这种研究要求对研究对象有质性了解,甚至要求进入行动主体的精神世界,对法律现象的关联因素全面把握,因此特别强调研究者的经验质感。与受实证主义影响的实证研究方法相区别,这种研究可称为法律经验研究。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传统“主客二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无法把握我国社会日常生活世界的“理”、“心”和“性”等,而影响我国社会数千年且确实起到维护我国社会秩序作用的诸如儒家 、道家等思想,却无法用主流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研究,因此需要找到与古人跨越时间和历史交流的手段,需要扩展社会科学的传统界限。[3]法律经验研究强调研究者的经验质感,要求研究主体进入研究对象的精神世界,这些正可以克服传统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缺陷。
 
  (二)法律经验研究的真与假
 
  在我国,人们对毛泽东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4]的名言耳熟能详。然而,不同学者就相同问题做调研所得出的结论可能相反。其实,毛泽东还说:“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5]当然,何谓正确,常常并不那么清晰;但何谓不正确,往往是明白的。例如,拿钱支持农民去维权,然后以此为个案讨论我国农民维权的普遍特征,这种调研肯定是不正确的。[6]因为调研强调价值中立,所以不能将受到干预的样本作为概括一般现象和特征的典型样本。
 
  苏力教授曾讨论过实证研究的好与坏,[7]其实,实证研究和经验研究更有真与假的问题。假的研究往往在调研之前就已有结论,调研的过程只是找材料印证的过程,以调研之名行僵化的理论预设或价值取向之实。在社会调研中,如果理论或价值先行,那么调研者的话语就会影响研究对象的行动。因为研究对象对社会行动具有反思性。[8]研究者的理论话语因此可以嵌入式地成为研究对象解释自身行动的话语依据。例如,调研者用权利意识去解释农民的一些行为,农民在习得权利话语后可能主动用它来解释自身的行为。如此一来,研究者尚未洞悉行动背后的意义结构,就与研究对象“合谋”定位了问题的性质,从而使研究变成启发权利意识的过程。这是假的研究。
 
  真的经验研究要从经验中分析事物的内在联系,分析现象或要素之间的关联和作用机制。其核心就是机制分析,即分析事物、现象、因素之间的关联,其中最主要的是因果关系。社会科学研究有3个一般性的目标:希望预测所研究事件的发生,希望有能力控制事件的发生,希望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9]其核心便是发现事物或现象间的因果关系。真的经验研究就是要从纷杂的经验现象中辨析因果关系,从而解释过去、预测未来、控制进程。
 
  二、机制分析的构成:解读+解释
 
  法律经验研究需要对经验感知的法律现象进行机制分析,从经验现象分析问题的作用机制,分析现象之间的关联机制。简而言之,机制分析就是要分析事物、现象、因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因果关系。
 
  社会科学有两种研究传统:解读传统与解释传统。[10]解读传统着重于理解和厘清特定的人类活动在特定文化条件下的含义或意义;而解释传统的目的则是寻找具体事物或事件的内在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因果、辩证、对话型或历史性关系。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属于解释的传统,但在解释之前需要理解行为或现象的意义,故解读环节必不可少。完整的机制分析是解读与解释的结合,即先对行为、现象进行解读,再对行为、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
 
  (一)解读
 
  社会现象的意义是由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赋予的,需要解读才能理解。解读是经验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错误的解读使之后的解释工作变得毫无意义。美国人类学家格尔兹曾借用英国哲学家赖尔的 “眨眼”案例来说明“深描”的意义,“眨眼”这一简单的动作可能有4种不同的解读:(1)无意的抽动眼皮;(2)向密友投去的示意暗号;(3)对眨眼示意的恶作剧模仿;(4)小丑在舞台上表演眨眼示意。[11]4种眨眼在生理层面上表现一样,但在文化层面上有着不同的意义,准确解读至关重要。在法律经验研究中,描述田野观察到的现象实际上离不开解读,而解读本身又需要建立在对宏观背景、文化意义、行为动机等的深入理解基础之上。
 
  很多法律现象都需要解读,如果解读错误,那么就可能对该法律现象作出错误的判断。以土地权利问题为例。在实地调研中,如果问农民是否需要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那么农民多半回答需要。如果由此得出结论农民有扩大地权的需求,那么就不一定正确。因为农民对“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的认知是模糊的,在访谈当时未必确切理解其具体含义。而如果告诉农民:当他的土地权利更大更多时,其左邻右舍的土地权利也更大更多,从而可以对他的土地使用构成制约,灌溉、通行等可能面临更多的阻碍,那么农民就未必愿意接受“更多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见,相同的词汇和话语在调研者与调研对象之间传递时,所指也许并不相同,因此做出符合调研对象真实意图的解读就至关重要。
 
  不过,对于法律经验研究而言,解读尽管是基础,仅有解读却是不够的。并且,解读存在一些难以回避的缺陷。(1)解读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研究者很容易作出有偏见的解读;甚至在某种理论的先入之见的影响下筛选材料;或者根据理论需要切割材料,讲述符合自己需要的故事,从而误解行为的意义,对法律现象作出错误解读。在缺乏个案比照参考的情况下,更容易如此。人类学家的“田野”往往只有研究者本人去过,对其中行为和现象的解读,旁人难以验证,最终只能依赖学术良知和伦理的约束。格尔茨对巴厘岛斗鸡有着令人信服的深入解读,[12]而之前其他人类学家对此也有不少解读,如果没有格尔茨的研究,人们也许就只能相信之前那些错误的解读。(2)解读容易肤浅化。研究者对经验现象仅仅有概括,而缺乏深度描写和提炼,因此难以把握行为和现象背后的复杂关系。很多对行为和现象的解读最后落实为一两个关键词,这些关键词很可能只抓住了现象的一个侧面,甚至只抓住了一个假象,无法给出复杂现象的整体图像。赵鼎新教授曾对美国政治人类学家斯科特的一系列研究中的解读和概括提出质疑,认为其无助于加深人们的动态理解,同时还隐含一些很有问题的假设。他指出,“日常抵抗”这一解读,完全不源自田野调研,反映的只是斯科特的个性;日常抵抗是个随处可见的现象,完全不需要通过在马来西亚作长达一年多的田野调查来获得。[13]赵鼎新教授的质疑确有道理。因为任何有权力支配关系的地方都会有 “日常抵抗”。这表明解读很容易肤浅化。(3)解读难有学术积累。对现象和行为的解读,往往带有个体性,受研究对象和田野的局限,较难进行学术对话,因此较难获得学术积累。这一点在人类学研究中较为典型。人类学家的田野常常是部落社会,一个部落只有一两个研究者进入,他们对部落社会的解读难以被其他学者证成或证伪,研究的可信度就很难不受到质疑。并且,一些颇有影响力的解读带来的往往只是跟风,而缺乏真正的学术积累。例如,赵鼎新教授认为,“日常抵抗”后续的一系列概念和解读所带来的跟风,就像形成了“斯科特连锁店”,这些研究经验部分单薄,全靠一支妙笔生花,原创概念被任意发挥。[14]这一评论引来提出 “依法抗争”概念的李连江教授的不满,[15]带来一桩不大不小的学术公案。最近十多年,先后出现的以法抗争、以势抗争、以身抗争、以诗维权、韧武器等概念,多是模仿套用,对维权现象的解读是平面上的重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学术对话和学术积累。
 
  解读的缺陷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加以弥补。例如,针对解读的主观性,可以通过多次访谈、观察、返回现场来加以避免。社会行为有其普遍性,而个体行为存在偶然性,因此反复的观察、访谈,可以寻找社会行为的普遍意义。此外,还可以进行多层次解读。行为和现象的解读,可以分为是什么、当地人自认为是什么、外来者认为是什么等不同层次。在最终意义上,解读的缺陷仍需要解释来加以弥补。
 
  (二)解释
  
  完整的机制分析包括解读与解释,解读是基础性工作,解释是机制分析的核心。解释建立在解读的基础之上,但无法被解读替代。解释就是探寻社会要素、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以揭示社会现象的内在机制。法律经验研究要有学术积累和深度,就一定需要解释社会现象的内在机制。它最主要的是因果关系,当然不只是因果关系。社会科学研究希望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预测所研究事件的发展,控制事件的发生。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因果关系的发现和阐明。社会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多是盖然性的。
 
  早期的社会科学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从公理出发建立推演性的逻辑体系,从一些初始条件出发,根据类似于牛顿定律的公理和定理进行推演,分析初始条件可能导致的社会后果,以这种方式分析社会现象。这种研究思路是当时自然科学发展突飞猛进、人类认知能力大幅度提高进而导致人类自信心膨胀的结果。实践证明,这是一条不成功的道路。这种研究进路既不能预测微观生活世界,也不能预测社会大规模和结构性的变动。因为社会现象由人的行为构成,而人是由意识控制的,具有可变性、互动性和相当程度的不可预测性,这使得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无法从定理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并且,在面对具体问题时,研究者也难以事先知道前设性的公理和定理。当然,虽然难以满足预测和控制方面的目标,但是宏大的逻辑推演式研究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可以提供从整体上认识社会的结构性视野。
 
  后来的社会科学基本上放弃了建立庞大逻辑体系、寻找普遍性因果规律的努力,逐渐从宏大层面转向中层理论,越来越关注具体的“因果机制”。[16]法律经验研究中的解释,也是一种探寻因果关系的努力,即从经验进路辨析因果关系,从具有经验性、可观察的因果关系分析问题、解释法律现象。
 
  目前不少学者在解释法律现象时往往列举很多原因,却缺乏对原因导致结果的具体机制的揭示。例如,在分析为何审判权运行不独立时,往往会列举政治体制、法院管理体制、社会压力、法官心理、民众心理等多方面的原因,但缺乏具体的机制分析,不能清晰地指出多方面的原因如何具体导致审判权运行不独立。仅仅有原因要素的列举,缺乏作用机制的揭示,不能让人看到清晰的因果关系,其实并未有效解释法律现象。人们据此仍然无法预测后果,更不能有效控制法律现象的发生。
 
  三、机制分析的核心:因果关系解释
 
  (一)辨析因果关系
 
  由于机制分析的核心是因果关系的解释,因此辨析因果关系是研究中最重要的工作。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应该在经验现象层面辨析因果关系,从经验进路切入经验现象本身,关注中观或微观层面的因果关系,分析具体的因果机制。
 
  辨析因果关系有很多不同的模式,社会实证研究(定量研究)最常见的是“假设—验证”模式。研究者先假设某一条件或因素与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收集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方法进行验证。研究假设可以源自前人的研究,也可以源自研究者的观察判断或直觉。在正式研究前,研究者就有对变量关系的明确命题,研究过程只是数据收集和测量的过程。法律经验研究也可以使用“假设—验证”模式,但只能在质性层面的因果关系得以充分认知之后辅助性地使用。法律经验研究最常用的是“观察—判断”模式。研究者通过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实验等方式切入社会现象,在透彻理解和把握研究对象及相关现象的基础上,对要素、现象、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及其与其他现象在表面上的无序关系,研究者需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性的因果关系。有的研究者对某一法律实践问题的判断,居然20年没有任何变化,这真是难以想象!在日新月异的变化面前,过去的知识很可能只是偏见。从书籍和媒体上获得的知识,也是可疑的,很难据此切入研究问题的核心,因此经验研究越发必要。有学者受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将国外权威期刊的新颖理论模型借鉴过来略加修改,将中国的数据填充进去,就炮制出论文。他们对中国的问题并无质性认识,不能揭示真实世界的因果关系。这是学术研究的一种异化,甚至是一种“学术腐败”。还有一些学者在对法律现象还没有多少经验感受时,就做了很多预设,并以预设为基础投入大量研究资源。典型的是,涉及实践问题的研究言必称问卷,但很多研究只是在问卷调研以后统计了研究对象对问题回答的分布比例,然后就开始展开。最终,这种研究只是将研究者的价值偏好和主观认识借用貌似科学的问卷调研表述了一遍,研究者没有对法律现象的深入经验观察,问卷调研也不反映需要验证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可能有因果关系的可靠判断。由于研究者对问题缺乏质性认识,又缺乏获得质性认识的手段,因此注定会失败。这种研究有调研之外形而无调研之实质。
 
  (二)因果链的解释
 
  因果关系多种多样,至少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充分必要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对产生某一效果是必须的而且总是可以产生此效果;二是必要但非充分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是产生某一效果的众多必要条件之一;三是充分非必要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是能够独立导致某一效果的条件之一;四是贡献性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对引发某一效果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但可以影响效果发生的盖然性;五是反馈环路式因果关系,即某一条件或因素与某一效果互为贡献性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条件或因素可能导致某一效果,而这一效果反过来也可能导致条件事实的发生或深化。[17]这些不同的因果关系还可能组合成因果链条。
 
  在研究中,因果关系涉及社会情景的界定和文化规则的解释,而人的自我意识及行为任意性会导致社会现象的随机性,因果链条因此扑朔迷离,探索起来非常困难。相比较而言,人们更容易发现一种条件或因素增加了某一效果发生的盖然性。甚至可以说,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必然性的。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只是理论上的,社会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一个要素或条件的出现,只是增大了另一个后果或现象出现的概率。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研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现象中,贡献性因果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反馈环路式因果关系更为常见。
 
  法律经验研究,如果仅仅寻找研究问题的直接原因,那么就会显得研究深度不够,常常还需要探究间接原因。某一条件或因素导致某一效果,这是直接因果关系;某一条件或因素导致某一效果,进而引发进一步的效果,条件或因素与最终的效果之间就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和最终效果组合成的因果链条,才构成所谓的因果机制,机制分析的核心就是因果链的解释。由于法律经验研究是要从法律现象中寻找因果链条,因此它需要从原因和结果之间寻找中间变量。有时可以直觉判断某一条件或因素导致了某种效果,但并不知晓条件到底如何导致了效果,原因可能在于没有发现作为中间变量的结果/原因。从条件到效果存在诸多的中间变量和混杂因素,因果链解释就是要揭示这些中间变量及其作用机制,辨认混杂因素并将其从因果链上祛除。
 
  在因果链的解释中,尤其需要区分因果关系与其他关系。当两种或多种事物、现象、要素总是同时或先后出现,它们之间也许存在关联,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联想为因果关系,这是研究的惯常思维。不过,它们可能都是同一其他事物、现象或要素导致的不同方面的后果,是共生关系,也可能只是时间先后关系。由于存在诸多混杂因素,因此因果关系判断常常受到迷惑和干扰。如果不能加以辨析,把混杂因素找出来并加以排除,那么就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如果将其他关系误解为因果关系,那么就会导致解释偏差。
 
  法律经验研究能否做到深刻有启发全看机制分析是否呈现出精彩的因果链条。因果链条的长度应当适中。因果链条太短,仅仅从直接原因解释法律现象就毫无深度。因为直接原因往往不需要深入观察就可以得知,就谈不上研究。因果链条太长,讲述过多层次的间接原因,虽然会显得有深度,但其说服力和论证力会大大减弱。因为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多是盖然性的,层次越多,概率就会越低,特定因素的作用就会越弱,从而出现“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的问题。因果链条过长,经过多层次传递后,最初原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测、不可控制,研究结论就似是而非,没有力度。
 
  (三)宏观理论的位置
 
  机制分析并不只有微观或中观层面的因果链解释,还有宏观理论的观照。特定的宏观理论往往是中层或微观层面机制分析的基础,是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常常为机制分析设置前置性条件,为因果关系解释设置场域。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例。在不同的宏观理论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在黑格尔的著作里,国家与市民社会是一体的。[18]而在市民社会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分野是基本前提。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是很多理论命题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现在人们讨论诸多问题的前提和基础,不少人甚至对此是不自觉的。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等,都潜藏了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宏大理论框架。同时,不同的宏大理论观照对中观或微观问题的起点假设也会有所不同。如果不承认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野,可能就不会承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而更重视其为国家权力而存在的职能。[19]
 
  对于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的解释,往往是多个中观或微观机制的合成,其中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对这些中观或微观机制的认识,需要更高层面的理论指导。在机制分析中,宏观理论往往成为暂时无需讨论的前提。在探寻因果关系时,有时甚至可能意识不到宏观理论,却在宏观理论的指导下寻找因果要素。例如,讨论不同群体的地权认知和态度,其背后就是宏观的阶级与阶层理论。宏观理论的指导是中观或微观的机制分析和因果关系解释的基础。
 
  对社会事件和社会现象的完整有效解释包括3个部分:从宏观到微观的转变,微观的社会行动,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20]从宏观到微观的转变,解释的是社会系统对行动者的限制和影响,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要解释个体行动如何结合成社会系统行为,导致普遍的社会现象。这必然涉及如何看待宏观系统,它正是宏观理论的中心问题。完整有效的解释实际上需要在微观与宏观之间循环往复,宏观理论的指导不可或缺,不同的宏观理论可以提供不同的视野,产生不同的效果。因此,完整地看,法律经验研究是宏观理论前提+微观行为意义解读+中观或微观机制分析。宏观理论与微观行为解读虽然也很重要,但是机制分析探寻是核心,因果链条是解释力比拼和竞争的中心。
 
  四、机制分析的开端:问题意识
 
  (一)问题意识的来源
 
  问题意识是法律经验研究的起点。有的人写作只有论域没有论题,就是因为没有问题意识。他们想研究某个领域,却不知道要解决怎样的学术问题,从而导致写作缺乏中心论题和论点。严格说来,这种写作不能算作论文,只是某一论域中诸多问题讨论的组合。这些讨论大多只有意见,缺乏论证,缺乏对法律现象的机制分析。有价值的问题意识至关重要,它能给机制分析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
 
  在法律经验研究中,问题意识来源于“悖论”。悖论就是既有的知识体系对事物和现象难以理解,用既有理论和分析框架进行解释会出现矛盾或不合常理之处。此时,调研者既有的理论和分析框架就有局限性,因此需要新的解释。在日常生活和实地调研中,大部分现象可用既有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加以理解,分析这些现象没有创新意义。发现一个既有知识体系所不能揭示的事物或现象,就可能是学术问题意识的来源。足够的理论储备非常重要,它是发现悖论的基础。例如,在研究乡村“混混”对基层治理的影响时,笔者经常听到农民提到“好混混”这个词汇。农民一般对乡村“混混”持否定的评价,很害怕也很讨厌这个群体,他们的概念系统中却又有“好混混”这个词汇。如何理解这一“悖论”?为什么有人被称为“好混混”?
 
  沿着这个问题意识,通过进一步的调研就可以发现,“好混混”源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困境。乡村组织难以抑制公共品供给中的“钉子户”和“搭便车”行为,而“好混混”可以依靠暴力和暴力威胁加以遏制。[21]一个混混如果不在村里做坏事,还可以帮助村民解决问题,就成了“好混混”。对这一问题进行机制分析,探析背后的因果关系链条,就可以做出有创新的研究。
 
  “悖论”的发现,既可以来自研究文献的阅读,也可以来源于史料阅读,还可以来自日常生活体验,而更多则来自田野调研工作。不同途径生发的问题意识有其不同的特性和陷阱。从研究文献中发现悖论,对学术谱系会有更好的把握,但由于研究文献受制于研究者的目的,从中发现的问题不一定在实践中真实存在,也不一定属于法律经验研究的范畴;从日常生活体验中生发的问题意识可能较为深刻,但也可能受制于经验的片面性,缺乏对照而走上思维的歧路;从史料阅读中发现悖论与田野调研一样,都有经验性,但由于史料是古人按照个人偏好、个人目的记录的,带有特定时代的风尚、偏好,从中辨析因果关系会较为困难。从田野调研中发现“悖论”,****的优势是研究者可以不断返回现场,反复观察、讨论法律现象,甚至与研究对象发生互动,从而证实问题意识的真实性,剔除虚假的问题意识。
 
  (二)田野工作与问题意识
 
  田野是经验现象的世界,日常生活的世界也是经验现象的世界,但两者有所不同:在田野工作中研究者会自觉地运用理论,而日常生活是一个运用理论框架而不自觉的世界。日常生活的一切都习以为常、理所当然,人们一般不会问为什么,而是按照习惯生活。理论认识框架内化成了习惯,甚至身心的一部分。人们自然而然地理解生活世界中的人和事,即使有情绪、不公平感,也能较快找到衡平渠道,较少会去思考或尝试理解背后的机理。当然,也有少数人例外。他们可能将生活场域变成研究的田野。这种人非常敏感,可以用所学理论框架反观生活。他们感受到不公平、不满意、奇怪之后,能够超出具体事务进行思考,思考背后的为什么,这就进入了机制分析环节。以家乡为场域的研究属于这种情形,一些学者从自己的工作经历进入研究领域也属于这种情形。
 
  例外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问题意识来源于田野,田野调研工作比生活更容易产生问题意识。田野工作可以将研究对象与日常生活拉开距离,距离使理论审视成为可能。田野与生活有了距离,才会刺激研究者的好奇心,防止将一切视为理所当然,将个人从生活中解放出来。生活是熟悉的,田野是陌生的。陌生感是学术好奇心的基础,有陌生感,才能将情绪、不公平感、不适应感问题化,去追问缘由,从而生发出问题意识。正因此,最熟悉某种事务或法律现象的人,往往并不是最有学术问题意识的人。例如,农民是对农村生活最了解的人群,但他们提炼不出学术的问题意识。法官对法院管理体制也很容易停留在发牢骚的地步。法官办案,需要在法院内部层层汇报、审批,法院内部管理高度官僚化、行政化,法官的日常工作受其规约。大多数法官只是抽象抱怨“体制问题”、“官本位”,甚至认为是领导个人的工作作风问题,看不到问题背后社会与制度的互动机制,看不到法院工作所面临的结构性制约。[22] 因为法官同样嵌入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之中,不容易抽身出来思考其工作问题背后的机制。陷在具体工作中的人,很难有学术性的问题意识。在田野调研中,研究者只有从具体生活事件、工作任务、困难麻烦中抽离出来,才可能有学术性的问题意识,否则将影响研究的客观性,误导学术问题的方向。
 
  田野是问题意识的主要来源。田野具有开放性,信息量巨大,在经验调查中多问为什么,多琢磨生活和制度的逻辑,将杂乱的现象清晰化、学理化,就可以有很多的问题意识,这些是无论如何都空想不出来的。我国是一个巨型社会且处于巨大转型时期,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作为有学术意义的田野,法治实践的任何环节都是学术资源丰富的田野。同时,由于我国法学所运用的理论,大多是从西方社会和法治经验中生长而来,与我国的社会和法治实践有相当距离,因此,在我国开展法律经验研究,会更频繁地发现理论的力有不逮之处,从而需要新的解释。在田野工作中常有这样的烦恼:同时发现很多问题的线索,有很多问题意识,却受时间和精力限制不能广泛展开研究。
 
  (三)经验质感与问题意识
 
  经验质感是对经验现象的质性感受和把握能力,其实质是在广泛接触社会现实和经验现象后,能够总体把握研究领域的事物和现象,从貌似庞杂的现象中抓取关键,准确判断现象的起因与发展方向,并在现象之间发现关联的能力。[23]经验质感是一种综合的能力,首先,它意味着“见多识广”,对经验现象广泛熟悉;其次,它意味着穿透力,能透过庞杂经验现象看到本质;最后,它意味着“悟性”,能在众多经验现象中发现关联。经验质感好的研究者,往往有更好的问题意识,更能从田野调研中提出有价值的学术问题。
 
  经验质感至少在两个方面有助于经验研究的问题意识。第一,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的总体把握能力内化为日常认知和基本思维。经验质感好的研究者,对研究领域常见现象了然于胸,可以轻松判断它们的来由与发展趋势,在田野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几乎不会被混杂因素所迷惑、干扰,更不会被人为的虚假信息误导、蒙蔽,可以避免虚假的问题意识。第二,对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的敏感性,可以内化为简化经验现象,快速发现悖论,准确提出假设的能力。在田野工作中,研究者很快就可以对研究对象高度熟悉。调查访谈所获取的大量信息是重复的,在重复信息中快速发现有用的新信息,需要足够的敏感性。这种敏感性,有助于发散性地提出假设,从而生发出有价值的问题意识,提出真正的学术问题。它意味着可以在庞杂经验现象中快速发现差异,在日常大量趋同的经验现象中发现意外,从不同现象的比较中发现问题,从对现象可能的不同解释中发现悖论。
 
  法律经验研究需要对现实生活经验有完整的知晓和理解,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看似杂乱无序中抓取关键问题,并沿着问题进行机制分析,思考法律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抓取关键问题不能事事从零开始,需要有基础,即对一般非前沿性的问题有透彻的知晓和理解,知道相关法律现象的来龙去脉。
 
  经验质感有先赋性因素,但更主要在经验研究和田野工作中培养。在不同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学者,经验质感可能不同,时代环境、城市或村庄环境、阶层环境、家庭环境等都可能影响一个人的经验质感。城市家庭出身的学者研究农村,起初经验质感可能不会太好;社会上层家庭出身的学者,对平民社会关系的经验质感可能会略差。但是,经验质感可以逐渐培养。田野工作强调对经验现象的整体把握、感悟和理解,而不是研究材料的收集,也不是理论方法的嵌入;强调对经验现象之间各种关联的观察和讨论,对各种细微差异的关注和辨析。经验质感是对社会的感受能力,是经验研究实践的产物,不是闭门造车的产物。理论和方法只有还原到对经验现象的解释中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才能真正被掌握。田野训练中,研究者沉浸在经验现象中,从经验现象出发追问事物和现象的因果关系机制,理论、方法与经验材料不断融合。在此过程中,经验质感得以培养。
 
  经验质感是一种内化的思维能力,一旦获取终身获益。有了经验质感后,甚至不一定需要进入田野也可以生发问题意识,提出有价值的学术问题。2005年,笔者在湖北省荆门市调研中获得一则案例:两农户因在抗旱中争水引发纠纷,双方居然都从市区或镇上找来“混混”在村里展开对峙。当笔者将它当作奇闻轶事向贺雪峰教授讲述时,触发了他的问题意识:乡村混混构成了乡村治理和政策、法律实施的另一种“基础”,非正式的隐蔽的灰色的基础。[24] 后来在他的指导下笔者以乡村混混为主题完成了博士论文。[25]当笔者从事多年田野工作后,读到纪实性文学作品《城管来了》,[26]也可以从中生发问题意识,写作有关城管执法的学术论文。[27]有了田野工作积累起来的经验质感,理解其他经验性法律现象就可以熟能生巧。
 
  五、机制分析的展开:田野工作
 
  (一)饱和经验法
 
  因果关系在论文写作中呈现出来,但写作只是研究的最后呈现,机制分析的展开是在田野工作中完成的。笔者师承华中村治研究传统,这一学术传统形成了特有的田野调研方法,笔者参与了调研方法的摸索实践,并将其应用于法律经验研究。这一方法传统,极端强调调查经验,故名之为 “饱和经验法”。[28]“饱和”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研究者多地点调研经验的“饱和”。华中村治研究传统早就确立田野调查的最优先位置,强调“田野的灵感”,即研究的问题意识来自田野,力图从田野调查中了解农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29]贺雪峰教授更是对研究者在学习阶段作出严格要求:博士研究生每年驻村调研时间至少100天,博士论文开题前在全国10个左右省份的村庄做过调研,每个村庄调研时间15-30天不等;驻村调研并没有具体的课题研究任务,要求对村庄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和宗教等各方面的现象作深度访谈;完成上述调查后才能开始博士论文的调研,博士论文调研时间3-6个月;除了个人驻村调研外,暑假还会组织20人左右规模的集体调研,时间为30天左右,白天分头访谈,晚上开会研讨。驻村调查一般与农户同吃同住,这样可以与农民建立良好关系,有助于深入访谈,也可以近距离观察农民生活。博士学习阶段的长时间多点调研,是“饱和经验法”的重要方面,其目的和功能是训练研究者的经验质感。
 
  第二,研究场域各方面经验现象的 “饱和”。饱和经验法强调全面调研,往往并不针对具体的专门问题,进入村庄或其他场域后,关注政治、法律、社会、伦理、文化、宗教等各个方面,要求“村庄内部提问题、现象之间找关联”,理解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探析这些现象的内在机制。田野工作并没有专门的项目或课题任务,而是在田野中生发问题意识,并进一步寻求因果关系解释。调研者在进入之初,尽量保持“无知”,放开让受访谈者讲述,从中寻找有学术意义的话题。在具体问题意识没有出现前,研究的着力方向并不确定,有必要进行全面关注。当有了具体的问题意识后,研究者大体知道寻求解释具体问题的方向,但解释需要从其他方面的现象寻找关联,因此也需要对研究场域整体关注。解释法律现象必须结构化地理解各种现象,形成对村庄或场域的整体认知,从而理解法律现象与其他政治社会文化等现象之间的关联。
 
  第三,研究社会现象经验把握的“饱和”。当有了具体的问题意识后,接着就要针对所研究的社会现象进行专门的访谈,调研方法与扎根理论的抽样调研较为类似:首先,进行开放性抽样,选择能****限度掌握研究问题信息的访谈对象;其次,进行关系性和差异性抽样,有针对性地选择访谈对象,对访谈中浮现的理论概念和范畴进行梳理,并建立理论假设;最后,进行区别性抽样,选择那些有助于进一步修正、完善理论的调查对象进行访谈。[30]3种抽样也可以根据需要穿插使用。访谈和分析在研究过程中实际上穿插进行、相互促进,在访谈基础上建构理论假设,在继续的抽样访谈中进一步验证完善。研究者对所研究社会现象的经验把握应当遵循“饱和”原则,包括“信息饱和”原则和“理论饱和”原则,前者要求访谈不再能够获取新的信息,后者要求对于厘清概念、探寻因果关系、分析机制而言,访谈不再能够获得有价值的信息。
 
  以上3个方面的经验“饱和”意义各不相同,多地点调研经验的 “饱和”,是为了训练研究者的经验质感;研究场域各方面经验现象的“饱和”,是为了形成整体认知,更好地寻求不同现象之间的关联;研究问题相关经验把握的“饱和”,是为了对现象进行更细致全面的解释。信息在达到一定量而又未饱和时,往往是调研瓶颈期:获取的新信息越来越少,对现象的解释未必有进展。此时调研者容易产生焦虑情绪,更需要聚精会神做访谈,大量的重复信息之后可能会出现超出原有框架的重要信息,它会有助于机制分析和理论提炼,此所谓“经验的意外”。在机制分析出现瓶颈无法突破时,甚至可以将问题抛给访谈者,他的解释未必正确,却可能有启发;还可以继续挑战他的解释,“逼迫”他作“学术性”的思考。这其实是一种走群众路线、向群众学习的办法。
 
  (二)因果关系的建构与验证
 
  机制分析要求在实践场域提问题,在现象之间找关联。“在实践场域提问题”是说问题意识来源于田野,“在现象之间找关联”是说在田野中建构因果关系。在饱和经验的基础上,建构并验证因果关系是田野调研工作的目的和核心任务,也是机制分析能够成功的关键。
 
  在对某一现象进行正确解读之后,解释此种现象需要寻找它与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因果关系。现象是纷繁复杂的,其中的因果关系不会自然呈现,需要调研者通过经验质感进行把握,透过现象看本质,去伪存真。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通过调研者的认识和探究才能被表达和呈现出来。探究因果关系需要调研者的经验质感,考验调研者的能力,体现学术努力和成果创新性,凸显经验研究的价值。因果关系的确立是一个过程:先是灵机一动、灵光一现的觉察,觉察某一现象或要素与其他现象或要素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然后是细致的建构,寻找中间变量,建构因果关系链条;接下来还要返回田野,继续用经验现象中对因果链条进行检验、批判和修正;建构与验证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往往需要多次往返。这个过程既有赖长期田野工作形成的经验质感,也有难以言传的“灵光一现”,还有经由专业训练获得的严谨思维进行的建构、检验和修正。
 
  探寻因果关系,“灵光一现”最为重要,却很难说清。“灵光一现”是想象力的体现,也是“经验质感”的体现。经验质感好的研究者,对经验现象有全面的把握,能在众多经验现象中首先意识到关联,能在正确的地方恰当地发挥想象力。[31]苏力教授强调经验研究需要想象力, 但想象力不是凭空而来的,想象力建立在经验质感的基础上。苏力那一代人,普遍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在上大学之前对我国社会生活就有很多体验,已经造就良好的经验质感,上大学、出国后学习社会科学理论,再进入学术场域,自然容易有不凡的学术想象力。而年青一代研究者,人生经历简单同质,未曾在社会中历练,缺乏深刻的生活体验,因而缺乏经验质感。倘若不经过田野训练,所谓的学术想象力就只能是天马行空、弄巧成拙。并且,现代社会日益复杂,一个人最多只能熟悉个别领域。因此,首先要进入田野,才能谈学术想象力。大量的田野工作让人见多识广,获得关于经验现象的具体知识,从而积累经验,培养经验质感,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发挥想象力。
 
  发挥想象力,就是要让思维放开,不受既有理论框架和知识体系的束缚,在田野中自由想象现象之间、要素之间的关系。将看似无关而又实质相关的要素、现象放在一起,设想它们的因果关系和因果机制,这就是“灵光一现”的觉察,是良好经验质感基础上的学术想象力的体现。这种想象,可以在接下来的观察、访谈中不断验证、修正,收集资料予以完善。因此,田野工作实际是一幅在经验调研、想象力、机制建构、验证的循环往复的场景,其核心结构就是田野经验—机制分析—田野实践,这与“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32]是同构的,都强调从实践的认识出发,进而提升到理论概念,再回到实践中去检验。
 
  (三)比较分析与集体调研
 
  几乎在所有的学术领域,比较分析都非常重要,而在华中村治研究中比较分析有其特色。在经验访谈中,对不同的人访谈同样的问题,自然就会对访谈内容进行比较,判别它是一般性还是个别性问题。还会进一步分析原因,为什么不同人的回答是不同的。发现同一问题或事物的不同现象表现,自然也会追问背后的机制。对同一事物或现象的不同方面也会进行比较和辨析,以进一步厘清事物或现象的内涵。比较分析往往是问题意识的来源,不同经验现象的比较有助于发现“悖论”;也是机制分析的具体方法,有助于发现中介因素或混杂因素。一些法律现象在表象上符合某种理论预设,一旦进行多地点、多现象的比较分析,就可以去伪存真,发现真实的因果机制。华中村治研究的比较分析方法主要是区域比较。经过长期的农村调研和总结,发现特定区域农村有着基本一致的经济、政治、法律、社会、文化现象,分享了相同或相似的村庄社会结构、文化氛围、生活经历等,在村貌特征和村治特征上表现趋同,对同一政策、法律、制度有着类似的实践过程和机制,对外来压力有着类似的反应。 [33]不过,为什么相同的政策、法律、制度在同一地区农村会有类似的实践后果,而在不同地区农村会有不同的实践后果?其背后的机制如何?一个有经验质感的研究者,只要在田野中如此提问并加以比较,问题意识就出来了,机制分析也有了方向。在不断的比较中,可以发现新的影响因素和中间变量,建构更多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
 
  集体调研既是老手带新手的训练经验质感的方法,也是寻求因果机制的研究策略。一个人独自开展田野工作,很容易局限在既有的理论框架和知识体系中,难以获得研究突破。多人同时进入田野,既有信息收集上的人力优势,又有寻求因果链条的智力优势。田野工作老手经验质感好,能够迅速排除虚假问题意识的干扰,快速进入问题域,但容易沿着旧有的思维前行,导致僵化,而来自新手的刺激可以助其在机制分析上有所突破。新手进入田野,经验不够丰富,什么都好奇,常常会提一些在老手看来莫名其妙的问题。尽管莫名其妙,仍然需要回答,并且还需动脑筋才能回答。这一问一答就可以触及很多因素和现象,成为进一步调研的关注对象,被纳入因果关系的中介变量范围,从而使机制分析获得进展。在集体调研的讨论中,老手(尤其是调研组长)要善于充当“倾听思考者”,应该善于倾听新手的发言,进入新手思考问题的逻辑中,以理解他陈述的经验、困惑和思考。倾听既可以学习新手的见解,丰富对调查经验的理解,又可以使自己的经验被激活,完善和丰富新手的思考,更主要的是从中受到触动,从而将新的因素和现象纳入思考,有了新的问题意识,发现新的因果关系机制。老手在新手陈述之后,往往有点评的任务,因此需要集中注意力进行高度积极的思考。其他人也可能进一步提出质疑或补充。在这种高强度现场讨论的氛围中,问题意识可以在短时间内被深化,机制分析的因果关系链条也会不断清晰。
 
  六、结语
 
  机制分析的核心任务是揭示因果关系链条。由于因果关系链条的探究不是简单的归纳,而是一种抽象和思想飞跃,因此它必然走向理论提炼。可以说,机制分析是通向理论的。法律经验研究的目的不是解读现实,而是解释现实,提炼理论。法律经验研究的理论成果,如果可以超越地域或领域,用来解释其他现象,那么就获得了普遍性意义。目前我国法学所运用的理论多来自欧美,是对欧美实践的总结提炼。而我国处于巨大的社会转型期,经验现象具有极大的新颖性,有力度的因果关系机制的理论揭示,完全可能具有普遍性的意义,甚至可以超越国界,具有世界性意义。
 
【注释】
[1]有的学科和知识传统将价值分析方法归类于规范研究方法之中,因为规范研究往往蕴含价值判断和价值基础。
[2]参见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3]参见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4]《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页。
[5]《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
[6]这并不是否定参与式研究的意义。参与式研究应当明示研究者参与和干预的具体情况。参见宋言奇:《全球社区参与式研究的运作》,《国外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7]参见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
[8]参见[英]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2页。
[9]参见[美]约翰·莫纳什、[美]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10]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11]参见[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12]参见[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484-534页。
[13]参见赵鼎新:《社会科学研究的困境》,《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4期。
[14]参见赵鼎新:《社会科学研究的困境》,《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4期。
[15]参见李连江:《学术批评不应猜测研究动机》,http://www.douban.com/url/1891780/,2016-06-22。
[16]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17]参见[美]约翰·莫纳什、[美]劳伦斯·沃克:《法律中的社会科学》,何美欢、樊志斌、黄博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18]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51页。
[19]参见[美]弗雷德里克·西伯特、[美]西奥多·彼得森、[美]威尔伯·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0]参见[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4页。
[21]参见陈柏峰:《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好混混”》,《青年研究》2011年第3期。
[22]参见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23]参见贺雪峰:《饱和经验法》,《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1期;吕德文:《谈谈经验质感》,《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1期。
[24]参见贺雪峰:《私人生活与乡村治理研究的深化》,《读书》2006年第11期。
[25]参见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2页。
[26]参见宋志刚:《城管来了》,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65页。
[27]参见陈柏峰:《城管执法冲突的社会情景———以〈城管来了〉为文本展开》,《法学家》2013年第6期。
[28]参见贺雪峰:《饱和经验法》,《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1期。
[29]参见徐勇等:《村治研究的共识与策略》,《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
[30]参见孙晓娥:《扎根理论在深度访谈研究中的实例探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31]参见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
[32]参见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33]参见贺雪峰:《村治的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页。

来源:《法商研究》2016年第4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涂冉竹

上一条: 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

下一条: 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

满洪杰:医疗损害机会丧失赔偿规则研究

09-10

张力毅 :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司法适用之检讨

08-23

武亦文:保险法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体系

04-16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新问题

02-21

安晋城:论股票窃用交易中的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及其限制——评“张春英股票被窃赔偿案”

12-27

陈柏峰: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

11-24

郑永宽: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

04-23

石一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中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

10-28

张宝: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

06-06

曾洋: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04-25

霍海红: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之无因果关系免责——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之解释为中心

04-17

张虹:保险相对人安全防范义务研究——以<保险法>第5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为中心

10-18

李中原 :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

06-23

张红: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04-27

郑鹏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之难题及其克服:一个前瞻性探讨

01-27

杨峰:中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05-06

孙宏涛 :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01-17

赵西巨: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认定

05-03

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01-31

程啸 :论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10-11

陈柏峰:信访制度的功能及其法治化改革

05-01

陈柏峰:法律经验研究的机制分析方法

11-24

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11-14

陈柏峰:从唐慧案看中国法治生态

10-17

陈柏峰:群体性涉法闹访及其法治

06-05

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经验”

01-29

陈柏峰: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12-10

陈柏峰: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

10-09

陈柏峰 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

08-03

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

12-14

陈柏峰:《乡村江湖》自序

08-14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