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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国际潮流的三个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5日 周大伟 点击次数:3382

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是人类生活资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古到今,从城市到乡村,人们本能地将一生的大部分积累投资在房屋这种具有特殊价值的不动产上。对于那些可以被称之为"芸芸众生"的人们来说,这些财产是他们人格权、生存权不可或缺的构成。所以, 土地和房屋问题事关大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长期稳定,各国政府和立法机构无不给予特别的重视。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步,必然会引起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问题。长期以来,政府对私人不动产实施征收征用行动,一直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法律难题。纵观世界各国有关的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大致形成如下共识(或称国际通例),即当政府作为实体征收私人财产时,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公平补偿 Just compensation);公共使用( Public use)。其中,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关于国家有偿征收权(Eminent Domain)的规定对世界各国产生的影响较为深远。

 

1、正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征收行为应当遵循如下步骤:(1)预先通告;(2)对征收财产进行合理评估;(3)被征收方有权提出独立的评估报告,并有权提出反要约(counter-offer);(4)召开公开的听证会( Public hearing)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5)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 8)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法官或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作出决定。

 

2、公平补偿( Just compensation)。公平补偿主要体现在:有权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此外,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业信誉有关的无形资产( Goodwill)。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如果在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制度下,商品交易体系是稳定的和开放透明的,不动产的价格和利润会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所以,争议的双方往往可以通过协商找到使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的市场价格(Fair Market Price)。

 

3、公共使用或公共利益( Public use or public interests)。首先,法律上的所谓"公共使用或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机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均属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使用”。其次,各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律对公共使用的内涵也适当采用了广义的解释。即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构成公共使用。诸如城市规划中的"旧城改造""成片住宅开发"、“超市购物中心”等。

 

尽管世界各国各自的国情不同。但不能否认,上述法律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原理和技术手段,毫无疑问应当属于人类先进文明和文化的组成部分。值得欣慰的是,在经过改革开放的中国,已经很少有人再把它们慷慨地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了。

 

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3条新增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中已经包含了上述三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然而,归根结底,今天我们在这个领域之所以一直存在着严重的混乱和危机,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我们的拆迁征收没有遵循符合国际潮流的这三个必要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三是必须予以公平补偿。这三个法定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约束政府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三个条件,政府可以动辄借口征收来剥夺人民的财产,侵犯人民利益。

  

不少普通民众只是凭朴素的直觉来理解这种不公平现象,但并不清楚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最近频频出现的非理性的盲目抗争事件,结果令人痛惜。 因此,中国要想彻底解决土地和房屋征用和拆迁中的失序状态,政府首先要认真明确立法理念,遵循国际惯例,对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并保障社会的稳定与良好秩序。

来源: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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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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