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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宪法应慎之又慎——夏勇访谈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点击次数:2491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应当比普通法律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宜频繁修改,也不宜过多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夏勇研究员认为——


记者:近年来,修改宪法的呼声不断,正如您在一篇文章里所说,在法律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社会,立法者和老百姓似乎都上了立法的快车道,往往在法治的名义下自觉不自觉地把多立法、立好法当做价值认同和价值确证的重要乃至最佳的途径,看做解决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很少停下来认真想一想:法律对实际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究竟有什么用处?究竟为什么要制定出一部具体的法律?立宪、修宪也是这样。


夏勇:是的,这类看起来不言而喻的简单问题,其实最为实质。宪法的出现,是由于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需要,而且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力量和权力机构担当起奋力为之的责任和使命。这样,便须有一种法律,一方面,按照共和民主、分权制衡、有限政府、服从法律等原则规定国家权力的性质、归属、结构和运作体制,明确国体政体,尤其是建立对权力的规范化约束体系,从而设政立国,使合法、有效的治理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按照平等、自由、人权等原则开列一份公民权利清单,设定公民地位,确认公民自由,使公民不仅享有若干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治权力的权利,而且享有若干不得为权力侵害和剥夺的权利。


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这两个方面,通过高级的政治智慧和精巧的法律技术构成现代宪法制度的基本内容,犹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互配合,不可偏废。它们也是一切卓有成效的宪法改革的起点和归宿。


记者:我们知道,我国的宪法经过了多次改革,您曾在一篇学术论文中说:“20年来的行宪史,也是宪法的变迁史。宪法且行且改,可以说是一部‘改革宪法’。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同时您也提出,中国的宪法要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即宪法不单要跟着改革的步伐走,不断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还要更多地引导改革、指导改革,为改革留出必要的空间,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文明的传弘提供宏大而坚固的理论和制度框架。那么,您认为当前的宪法应当怎样修改才好呢?


夏勇:所谓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这是一个长远的目标。刚才你提到了修改宪法的呼声,我也注意到了。我觉得,对各类修宪建议,要慎之又慎,从而真正对历史负责,对中国的长治久安负责,对整个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负责。这样的话或许说得太大,但宪法面对的就是这样大的问题。


讨论宪法的修改,应当首先注意几个原则性问题。第一,宪法是根本大法,应当比普通法律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宜频繁修改,也不宜过多修改。作为根本法,宪法之道是根本之道。既然是根本之道,也就是不变之道。第二,讨论修宪时,既要讨论哪些是应该修改的,更要讨论哪些是不能改的,而且还是坚持和巩固的,也就是说,既要开拓创新,又要定元固本。第三,定元固本不是抱残守缺,而是要在对宪政基本原理和宪法历史实践有充分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把握宪法的根本法则,遵循宪法的基本规律。为什么中国不能制定出一部至少100年不变的宪法?我想,我们是有这个能力的,更有这个必要。现行宪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这是一部制定得比较好的宪法,在目前情况下对宪法文本作大幅度修改,是没有必要的。应当从实际出发,逐步修改和完善宪法。


记者:您刚才提到根本法则或规律,那么,您认为宪法的根本是什么?


夏勇: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根本就是要以法律形式确保人民当家做主。首要一点,就是要合理配置和严格规范国家权力。举个例子,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这一表述,融合了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体现了一种关于权力归属与权力体制之关系的哲学。政治合法性要通过程序合法性来体现、保持和强化。权力属于谁的问题解决不好,再好的权力体制也没有意义,同时,没有好的权力体制,也会严重影响权力的归属。


记者:如果着眼于未来,从宪法理论的角度,您认为关于国家权力的结构和功能的理论问题有哪些?


夏勇:主要有三点。一是关于国家权力与阶层关系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是观察社会和分析复杂政治现象的一把钥匙,能够让我们洞察国家和法律的历史和现实,看到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的一般概念背后因阶级关系而导致的具体差异。同时,现代宪法的基础概念是“国家”和“人民”,而非阶级;现代宪法构造的核心概念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而非阶级的统治权和阶级的权利。使用阶级概念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特色。那么,我们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如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的来源和性质如何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结构的变化?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化又对治理结构和治理资源的变化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如何通过改革收入的再分配原则和社会政治参与机制,巩固和加强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社会阶级阶层关系?


二是关于国家政权机关内部权力关系的理论。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的职能分工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健全一种既相互制约和监督,又相互配合和支持的权力体制,应当着重从法理上理顺人大权力、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以及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国家权力配置和权力流程图。


三是关于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理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应当与宪法改革同步互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全局性作用。作为执政党,共产党应当以何种方式进入国家政权机关即进入“政”来执政,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如何从制度上、程序上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如何理解“依法执政”的宪法含义?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记者: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是公民的权利。您曾说过,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与经济改革相伴随,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国际人权公约和WTO规则的某些要求对我国的权利观念和立法、司法已经构成了制度性挑战。面对这一制度性的挑战,首当其冲的是否应该是宪法?


夏勇:是的,宪法的另一个根本点是保护公民权利。在权利观念方面,不仅要强化公民权利观念,而且要树立人权观念。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人权有一些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权利所不具备的长处。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一项宪法原则,不仅可以保证价值法则在向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转化的过程中不出偏差,而且便于立法和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利益的权衡时能够做出有利于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解释和推理。


在权利体系方面,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列举是较为完备的。当代绝大多数权利概念,包括某些“新权利”,在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里都有了。问题是,如何根据文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的权利要求,参照中国已经签署或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对已有的权利体系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例如,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贫富差距拉大,着重强调平等权等等。为了处理好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便于公约权利在国内法院实施,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性的法律,并抓紧研究制定或修改其他宪法性法律。同时,应集中考虑解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法律的协调问题。


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关于权利的救济,尤其是关于宪法权利的救济。古代罗马人说,“有救济才有权利” ,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才谈得上享有权利。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或人权。按照人权公约的要求,在裁定针对任何人的指控或确定他在法律讼案中权利与义务时,人人皆有接受法庭审判的平等权利。这意味着,由法庭而不是由其他任何机构和实体来判定涉讼的权利与义务,是出自公民权利的一项硬性的要求。公民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诉诸司法,诉诸司法之后能够受到什么样的保护,一方面,取决于现行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公民的实际能力和条件。不仅如此,在公法领域,由于国家和政府总是处在强势的地位,公民在受到政府和国家的侵害或以政府和国家的名义实施的侵害时,寻求有效的救济就更为困难。改革开放以来,在成功完成大量的平反昭雪工作后,公法救济开始出现并逐渐制度化。但总的说来,公法的发展相对于私法的发展还明显迟缓,公法权利救济在范围、机制和水平上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发展法律援助,我们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来源:检察日报,2003 年4 月21 日, 记 者 尚晓宇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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