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幕式现场)
主持人钟莉庭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以及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此隆重召开,在此我代表主办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请允许我介绍到场的各位嘉宾,他们是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荣誉会长余能斌教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荣誉会长李静堂教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徐汉明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传读同志、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温世扬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判组委员官昌恒同志、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彭真明教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瑞龙教授。参加今天会议的有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工程大学等的专家、学者、师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庭的处长、主任、同志们,以及湖北省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相关媒体,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今天上午的议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开幕式,第二阶段是主题研讨,第三阶段会议总结。首先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徐汉明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徐汉明教授致辞)
徐汉明教授: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上午好!
今天全省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们相聚一堂,在此召开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这一学术盛会,对推动民法研究、促进民事法治发展必将产生新的影响。我代表省法学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为筹备本次年会付出辛勤劳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借此机会对前来参加会议的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问候!
过去的一年,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在会长吴汉东教授的组织带领下,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民法学学术与研究的发展、民事法治的健全以及社会服务等,组织带领全省民法学界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取得了许多很有价值的成果,为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做出了广泛努力。在推动学术交流方面,各理事单位通过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定期召开特色论坛,汇集各地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民商法前沿问题。在科学研究方面,湖北省民法学界也是硕果累累,研究会会员积极申报国家、司法部、教育部和湖北省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并获得立项,利用自己的学术专长为国家和湖北地方的经济、法治事业贡献力量。另外,民法学研究会成员的社会影响力也进一步提升,2011年9月,吴汉东教授当选为“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孟勤国教授主持的《银行卡收费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在湖北省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研究会还秉持服务社会的宗旨,为中建三局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积极为中央和地方法制建设献言献计,为“两型社会”的转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注意到,今年年会的主题有四个,分别是“侵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合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人格权法立法问题研究”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背景下民事立法研究”。当前,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实施,《人格权法》也即将进入立法进程,《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将大部完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其重要意义就在于要宣告法律的重心从立法转向法律的适用,这对我们民法学界提出新的任务。我们怎样从过去重视立法到法律适用,将纸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我们民法学界必须要认真地研究。本次年会确定的“侵权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合同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这两个主题,回应了这一社会需求,很有意义,作为承办方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针对法律实施中的有关列问题发表见解,对此我们充满期待.
下面,我就推进研究会的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紧紧围绕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法治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民法支撑。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重点研究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要实现文化建设大繁荣,既要抓好文化软实力建设,也要抓好文化生产力建设。因此,民法研究要关注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民法文化建设,一个是完善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民法机制。
二、为繁荣荆楚“重商文化”,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在全党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新高潮之际,省委省政府响亮提出要着力营造“亲商、利商、留商、暖商、敬商、懂商、悦商”的浓厚氛围,以培育“重商文化”为切入点,将文化软实力建设与发展软环境建设结合起来,激励全民创业,促进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
三、紧紧结合自身实际,在创新研究会建设上推出新的办法。中国法学会新《章程》明确规定,地方法学会与学科研究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各研究会必须要与地方法学会统一章程、统一体系、统一会员称谓。民法研究会作为一级学科研究组织,必须坚决贯彻中国法学会《章程》和《研究会管理办法》的精神,紧紧结合自身实际,有组织的开展法学研究活动,加强与省法学会的沟通联系。各法学学科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以项目化的工作模式来开展研究工作,符合研究会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各学科研究会开展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工作方法,是研究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所在。要牢牢把握“项目导向”,切实将思想战略方案化、方案谋划项目化、项目实施活动化,以具体项目、具体活动为抓手,推动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的具体落实。一是要抓好项目布局。二是要 抓好项目实施。三是要抓好项目管理。
最后,预祝本届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钟莉庭长:下面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传读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张传读同志致辞)
张传读同志: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代表,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今天在这里召开年会,作为承办单位,我们深感荣幸,因为今天的来宾,可以说是我们省民法界群英荟萃,大家云集,这既是对我们省法院工作的支持,也给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所以我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在改革的攻坚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凸显期。民事私法作为最贴近大家社会生活的一部法律,我们也面临着挑战和困难。回顾一两年来民法的发展情况,我个人的感受有四个方面,一是没有想到民法的地位提的如此高。长期以来在我们国家重刑轻民的观念根深蒂固,这有历史积淀在里面,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在去年情况变了,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庄严滴向世界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原来民法商法等在了刑法之后,这回终于翻身了,民法把刑法等多个法律等在了我们之后,那么作为民事私法也好,民法研究/民法教学也好,这确实为我们提供了很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立法上的改变很快影响到私法,我们可以发现,最高院的工作报告往年的第一个问题都是发挥打击之刃,维护社会稳定,但从去年开始,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今年的初稿已经拿过来了,仍然是这个架构。所以说没有想到民法的地位一下子提的这么高。
二没想到,民事私法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这么大,我们原来都认为,包括社会也认为民事干的是婆婆妈妈的事,所以老师教我们也是教的婆婆妈妈的事儿,但是这些婆婆妈妈的事儿牵扯到社会的各个神经。我们一个基层法院的判决能够使全国震动,全国哗然。比如说我们婚姻法解释三,一条解释得罪了全国的丈母娘,一个区法院判的一个小案子,至今争论不休,说是把中国的道德拉退了30年,有的说是50年。我在想一个基层法院的判决就拉退了30年,如果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把它改过来,是不是又恢复了30年,50年。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社会在高度关注私法判决,私法判决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从来没有提到过这么大。
三没想到民事私法变得这么难。我们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我们的庭长、法官多数是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子,都是我们吴校长,余老师的嫡传弟子,应该说得到了真经。目前我们的法官结构完全改变了,过去说是转业干部,外调干部,现在基本没有了,都是本科毕业的学生。但是我们的思知认知,我们对证据的判断,对法律关系的认定,对裁判结果的衡量都是按照经典教科书办的,但是仍然是一个判决会引起网络争议的开端,媒体曝光,社会的关注,当事人不断地上访。一个自称是见义勇为的,判不判,怎么判?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写了个欠条,但是判决的时候说显失公平,说当事人文化程度很低。我们外省就有一个审理民间借贷的案子把法官审进去的,因为追究玩忽职守罪被丢到牢里去了。我们审的一个很简单的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问题,现在到最高法院去起诉都起诉不下来,民事私法空前的难度,我们都没想到过。
第四个没有想到,民事私法与民法研究联系这么紧。我们原来普遍认为,理论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审判实践反过来促进民法研究的深入,这是一般意义上的。但是没有想到现在我们民法研究需要的理论支撑这么强烈,就好比前面说到的彭宇案,当然这个案件是真是假,不需要多长时间最高法院就会有一个公论,就是假想的一个前提,全国的炒作。如果都自称见义勇为,法院判不判,都说我们这个是显失公平,法院怎么判。过去就我们湖北省法院而言,我们曾经运用过法学理论进行裁判,因为民法有一个传统,也是老师教我们的“有法依法,没法依先例,没先例依惯例,没惯例依法院笔记”。我们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运用过情事变更原则,运用过债务加入理论,裁判过不少这类案件,社会效果也比较好。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如果说遇到见义勇为、扶危救困的判不判,自称是扶危救困的,我们判不判,当然理论有个研究说要切断救助者侵权行为与实施后果的因果关系,但这毕竟是一家之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没哪个法院、哪个法官来用这么一个一家之言来办案子,所以我们迫切的希望,这类似的与社会公德紧密相关的案件有理论上的支撑,那么我们没想到,主要原因我检讨起来,仍然是研究不够,预见不够,所以,今天的年会应该说是给我们提供了很大的学习机会,我想审判的法官也会以这个会议为契机来加强研究功底,同时也促进省民法学会的繁荣发展,反过来再促进我们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新的一年即将来临,我代表出席会议的各位法官向我们的老师们、来宾们,祝各位幸福安康,谢谢大家!
主持人钟莉庭长:下面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吴汉东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吴汉东教授致辞)
吴汉东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理事、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在这里隆重举行民法研究会的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感到非常高兴。首先我想代表研究会理事会向莅临会议的各位领导、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向承办本次会议的省高级法院表示我们由衷的谢意。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想把讲话稿念一遍,讲这么三个意思。第一个是关于民法研究会地位和特色的自我感受,现在湖北省法学会管辖有一二十个专业研究会,我认为本省的民法研究会在众多的专业研究会当中独树一帜,自有特色,我把它戏称为“三高”研究会。首先是我们的名誉会长年是最高,大家看看,现在我们湖北的法学界,我们拥有的可以说年资最高的两位学者在担任研究会的名誉会长,李静堂先生今年是86岁,余能斌先生今年74岁,他们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亲历者,也是中国民法学研究和教学的推动者,可以说是我们民法研究会的镇会之宝;第二个特点,我认为是职务最高,可以这样说,民法研究会就是我们民法学人的共同守望的精神家园,所以很多的司法界、教育界的领导都参与了这个研究会,并且屈就副会长,像在坐的徐汉明副检察长,还有警官学院的曹诗权院长,都只担任副会长,但是他们职位很高,资历最老;第三我认为就是学历最高,我们这里几位副会长同时都是中国民法研究会的副会长,像在座的温世扬教授、孟勤国教授、陈小君教授,都是将来要进行法人注册登记的中国民法学院研究会的副会长,本人现在是在民法和知识产权两个学界游走,但是不管怎么说,现在还是在担任会长,将来会做名誉会长,这彰显了湖北的民法学者在全国法学界,当然首先是民法学界占有重要的位置,所以我用三高来描述和概括我们民法学研究会的地位和特点。
第二句话就是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工作的基本评价,我想用八个字来表达我的感受,那就是“可圈可点,有声有色”。其实,工作是秘书处和常务会在做,具体的实施是由各个学校的、各个部门的学者和法官共同完成的,刚才徐汉明检察长代表省法学会对我们给予了了高度的评价,那么我作为学者最关注的,那就是我们发表的成果、取得的项目,据中国法学创新网去年的统计,我们最具代表性的三家――中南、武大和华科大,在民法学这个领域,在十五种权威和核心刊物发表的文章分别位居第一、第七和第十一,这是非常了不起。同时,还包括其他一些学校的民法学者和我们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可以说为中国和我们湖北省的民事法律建设都做出了自己的思想贡献,所以,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民法的丰收之年。
那么第三层意思,我想就2012年的工作谈几点建议,三句话三点建议,第一,治理队伍建设,我觉得法学研究会最重要的一个任务是注重队伍建设,对我们民法研究会来说有两大任务,那就是首先要做好新会员的接受,不断的壮大我们民法研究会的实力,同时采取各种政策留住湖北研究会的优秀人才。
第二点建议就是追求学术卓越,中国民事立法的任务还没有完成,还需要我们继续的努力,我们应当发出湖北学者的声音,譬如说《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实施,人格权的立法草案,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和完善,乃至于中国民法典的设计和筹谋,都需要我们拿出精品和力作。
第三,精诚服务社会,刚才传读院长讲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和问题,那么我以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不确定、不稳定、不可持续的因素在增加,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并且集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特别注意民生和发展问题,包括用民法的理论和学说来研究群众住房,医疗保障和城乡统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总的说来,湖北是中国民法学研究重镇,湖北的民法学者应该凝聚湖北优势、彰显湖北特色、展现湖北力量,为中国和湖北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主持人钟莉庭长:下面有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教授对论文评奖情况进行说明,并宣读获奖名单,大家欢迎!
(周佳念教授宣读获奖名单)
周佳念教授:此次年会一共收到141篇论文,其中司法实务部分13篇,高等院校128篇。省民法学研究会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长会议,评出一等奖两名,二等奖六名,三等奖十八名。对这次评奖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与本次会议议题无直接关联的论文原则上不参评;二是,基于对年轻学者的鼓励,教授或教授带领学生撰写的文章原则上不参评,但是在此还是对麻昌华教授、黄莉萍教授、谢薇教授、孙文桢教授积极撰稿,对学会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
下面宣布评奖的结果:
一等奖:殷鑫:《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华中师范大学;童列春:《中国农地集体所有权体系解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等奖:杨国峰:《人格现代化:人格要素财产化保护研究》,武汉海事法院;高荣林:《我国司法实践中肖像侵权案例评析》,湖北警官学院;褚英姿:《民法法典化下自然人人格权益的保护》,华中师范大学;杨巍:《反思与重构: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理论阐述》,武汉大学;童航:《信用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正当性检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昌伟:《侵权责任类型的体系化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三等奖:戴威、韩程光:《论对加害给付债权的救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李一川:《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行使规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袁晶《侵权责任法适用的问题研究》,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肖玉华、王俐《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交叉问题的探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潘捷:《<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影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陈瑜:《<侵权责任法>中的网络侵权责任》,华中师范大学;颜慧:《<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制度解读与完善》,华中师范大学;谭俊峰:《试论我国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华中师范大学;吴少博:《论人格及人格权》,武汉大学;姚赛:《论不动产借名登记》,武汉大学;王敬:《人格权保护的差异性研究》,武汉大学;阮涛:《缺陷汽车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研究》,武汉理工大学;何国强:《死亡权之否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肖新喜:《我国人格权法编撰体例理论值科学评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伦海波:《中日农地权利中的自由与限制比较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尹秀:《论农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案)中的法律地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宗阳:《论情势变更原则与建设工程合同之适用》,中南民族大学。
奖状及奖金请于会后向会务组领取。
主持人钟莉庭长:下面会议进入第二个议程,会议研讨。
录音整理:王丹 曹益凤 祝叶舟
(内容整理时有删减)
摄影:祝叶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