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里将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这是首次拟以法律的名义将“常回家看看”作为子女的法律责任。此草案一出,一时间,很多国人都为回家看望父母老人被写进《老年法》而拍手叫好,认为这是中国法律的历史性进步,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一种保护。事实果真是这样吗?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法律是要求公众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为了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害所制定的基本规范。所以它并不是社会生活的最高原则,也不是个人生活的最高原则。而道德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着引导、促进人们向善的功能。正是因为有了道德的力量,我们的社会才变得和谐。法律作为强制性的惩罚手段只是对道德约束的补充,但最终目的还是要实现道德约束人的作用。道德能使人们主动去遵守行为规范,法律永远只能是使人们被动的接受。因此,道德在规范人们行为和实现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是无法取代的。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中,法律是用来规定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法不禁止皆自由;道德则是用来发扬人性中的善良的,是鼓励人们去做那些合乎真善美事情。但是,倘若将一些本来属于真善美情感,被所有人类千百年以来证明是延续人类精神的美好事情,写进了冷冰冰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那么,在这样的社会体系中,人类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是存在极大问题的。而法律强制的事情越多,越证明道德的沦落。道德的问题一旦被法律所代替,那么也便意味着这种道德价值的沦丧。
其次,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常回家看看”作为孝敬父母的一种表现形式,毕竟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常回家看看应该是自动自发的行为,是一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既然是道德义务,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并期望以这样的硬性约束来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初衷是好的,也充分说明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注,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但笔者认为,这更是对悠悠流传的可贵孝道的一种亵渎,自古道,“百善孝为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可以说是既是我们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国情所在。无论我们社会进步到何种程度,作为子女,始终有义务要对老人进行赡养,“鸦有反哺之义,羊知跪乳之恩,”,何况万物灵长的人类呢?“常回家看看”也是情理之中,是每一个子女应该做的事,根本不需要什么法律来强制的。因为我们的亲情与西方国家的亲情是无论如何也等同不起来的。然而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现在却要用法律这种强制手段来实现。试问,当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脆弱到要靠立法来维持时,可以想象这个社会在道德倒退到何种地步了?这又是对这个社会道德怎样的一种讽刺!
中国需要法律,但法律并不万能!它适宜调整社会性的事务,却不宜介入家庭的内部;它可以提供物质上的保障,却不能满足精神上的需求。法治的进步不能通过在属于道德的自营地里耕种来实现,道德的倒退也不能用制定一些法律来越俎代庖以期待真善美出现。如果真的让“常回家看看”入法,那么法治得到的不是进步而是道德的一次大退却。还是让道德的事情归道德,法律的事情归法律,各司其职,相辅相成, 多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请多关注一下教育,请多改善一下社会风气。让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回归,我想“常回家看看”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