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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 (下)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蔡守秋 点击次数:4775

[关键词]:

(三)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重要的、独特的理论观念

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重要理论观念主要有目的论、主体论、权利论、义务观、绿色正义论、环境公平论、环境民主论等。

研究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包括立法目的的一元论(一个目的)和多元论(多个目的)、主次论(以某一项目的为主)和并列论(多个目的并列)、直接目的论和间接目的(又称隐藏目的)论、根本目的论和阶段性目的论、表面目的(法律条文规定的目的)论和实质目的(又称隐藏目的)论。例如,对“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当代和子孙后代的利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利益和环境利益(包括非人生命体、自然体和生态系统)”等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研究。当代各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无不将保护环境资源、生态平衡与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作为立法的目的和任务;许多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律和国际环境资源法律政策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同时保护人与环境、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人与人的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明确提到环境利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生态自然秩序。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应该包括:保护和改善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整个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保障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防治各种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自然灾害;保护和改善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权益,促进代内之间和代际之间的环境公平;保护人类环境权和自然权利,促进人类和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生存;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符合环境规律(指人与自然相处的规律)和绿色正义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同于民法主体的内容和特征。应该从法律主体和组织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对环境资源法律主体进行全过程的深入研究。例如,研究行政组织(包括国家、政府部门等按行政系统运转的组织)、企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按市场规律运转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各种民间团体、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这三大主体的性质和特点;研究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人类、自然体等主体的性质和特点。近几十年里,一套新的组织制度工具不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吸引了世人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就是包括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及其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如果说政府和国家机制、企业和市场机制分别构成了两大部门的话,那么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机制就构成了第三部门,即非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环境组织是人们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兴的、有效的、 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是实现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的、不可或缺的组织方式,是自然体、非人生命体的代表,为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公众诉讼、环保团体诉讼等问题提供了新的可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制度工具。为了正确引导和发展这一第三领域,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制定有效的规范非营利部门活动和行为的政策和法律。

环境资源法学作为整个法学大厦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从环境资源法学的角度对法、法治、 正义、 自由、人权、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规范等法学重要概念、术语进行新的解释,做出新的贡献。随着西方现代生态伦理的新思想的传播,其所倡导的生态利益观和生态权利义务观已成为西方现代生态法、环境资源法重要的哲学依据之一。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包括:环境权的种类、内容、性质、特征、作用、意义和补救;环境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环境权与自然资源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财产权利、生存权、人权、生命权的关系;环境权的各种主权和派生权,包括自然人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代际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排污权、清洁空气权(宁静权等),特别是宪法中的环境权、公法(行政法)中的环境权、私法(民法)中的环境权;环境权的实施,排污许可证市场和环境产权交易;从可持续发展出发,结合市场经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对自然资源产权、自然资源行政权、自然资源环境权、自然资源权利救济等各种自然资源权利进行了研究探讨。应该研究环境公平、绿色正义、环境民主、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对比研究)和代际公平的伦理与法律基础;研究环境信仰、言论、结社方面的民主化;在环境资源法规中应该规定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又称信息权或知情权),有权依法成立旨在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群众组织,有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资源管理活动。应该重视研究绿色正义、自然体的权利、人类保护环境的义务、人与自然如何和谐共处等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正义”历来被法学家认为是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和法治原则,环境资源法中的正义就是符合自然或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可持续发展法、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环境资源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成为环境资源法中其他新的概念和原则的基础,可持续发展正在成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原则。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在80年代提出并逐步推广的新的社会变革运动,是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和发展理论。江泽民主席在1996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讲话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以来,到1996年已经有150多个国家成立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许多国家制定了体现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动计划。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或将环境资源法扩大为可持续发展法,或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指导思想纳入环境资源法领域。1994年3月,中国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强调:“逐步建立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建立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并注意与国际法的衔接” 。1998年以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已经将“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和战略的推广与普及,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已经兴起有关可持续发展法或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争鸣。有的学者提出了“可持续性的法”(Sustainability Law)的概念,《保护地球》已经列出“可持续性法”的起码原则或内容 。有些学者主张用“可持续环境资源法”来代替“可持续发展法”,美国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已经在1993年推出《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专著,有的国家、有的大学已经开设专门的可持续发展法讲座或课程。在这种形势下,加强对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含义、特征和体系;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的关系,包括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环境资源法学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对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影响,当代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热点和动向(如综合化、经济化、民主化、科技化、全球化等)与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资源法的指导思想的关系;可持续环境资源法(包括可持续发展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原则、体系、制度;可持续发展法与贸易法和人权法的互补;可持续自然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资源利用法、能源法、城乡规划建设法、区域发展法等。

(五)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概念、性质、特点和基本原则

要以新的观念、继续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内涵,并以其为核心形成一整套富于特色的环境资源法专门术语。环境资源法除具有法的共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它以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标志。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可持续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原则。第二,很强的综合性。它是将经济、社会和环境一体化,将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一体化的法律。它包括有关环境与发展这两大领域、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这两大关系的许多法律和许多内容,它强调的是综合决策、全面规划和统筹兼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一体化发展、协调发展是其宗旨。它综合了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调整方法,涉及到经济的、生态的、科学技术的、行政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手段,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规范。第三,公益性。它既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利益和要求,也反映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利益和要求,既为当代人服务,也为子孙后代谋利,为全人类服务。第四,科学技术性。它将政治性、社会性法律规范与科学技术性规范统一起来,既反映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也反映自然生态发展规律。第五,可持续性。它将长期地存在和发展下去,将伴随着社会存在的人与自然的基本矛盾、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第五,环境资源法在其产生、发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反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目的、态度和认识,主要是:第一,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又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社会和环境一体化原则”。第二,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又称综合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的原则,是正确处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与保护、改善活动的关系的指导原则,是环境与发展领域内部四类主要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第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又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四,责任原则。它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环境保护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等原则的概括,是使造成环境问题者承担责任并建立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一项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第五,民主原则。实行民主原则是由可持续发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它是正确处理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政府和群众、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少数和多数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政府与群众、环境污染破坏者与环境资源保护者的指导原则,是保障公民环境权、发展权的需要。第六,其他原则。

(六)研究环境资源法体系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规模和内容直接关系着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范围和内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和环境资源市场,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和第三次产业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这要求在法律领域建立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实现环境法治要求有一套体现环境正义、公平的,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正确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资源法律,即制定一套良好的、科学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因此,应该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概念、内涵、范围、构成和内容等问题。

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主要由如下几个部分组成: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保护法;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以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为主要内容的能源法;以预防、救助和减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灾害防治法;以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城乡规划建设和区域流域开发为主要内容的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法(又称区域发展和城乡建设法);以推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发展计划法和科学技术法(包括发展规划、清洁生产、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等法律);以协调人口和环境发展政策、协调社会发展和环境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人口及社会保障法。

目前应该注意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相互关系及一体化的理论研究。研究如何改变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国土法、土地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等相互交叉、相互重叠,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和管理部门存在“部门性立法”、管理职责交叉,法学教学中有关环境资源法内容重复等现象。比较、综合研究各种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变化和发展过程,研究环境、自然资源、国土、土地等的自然社会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研究环境资源法、资源法、国土法等有关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特点和相互联系,如何将上述各有关法律部门结合成从形式到内容都一体化的“环境资源法”,为健全环境资源法理论和体系,为国家组织协调环境资源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建立统一协调的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加强综合管理,为改变环境资源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现象,为法律教学中合理安排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课程,为今后环境资源法学这一法学分支的进一步发展和理论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咨询意见。   

(七)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为了提高对各种环境资源的有效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必须研究制定和实施一整套环境资源管理的具体的法律制度。为此,必须研究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特征、要件;指导建立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原则,如利益平衡原则、一体化原则、环境公平原则等;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利益调节、平衡机制,各种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如何建立建全部门合作与协商机制;有关土地资源、水资源、大气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旅游资源等各种资源的法律制度;综合决策制度,综合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综合许可制度等综合性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水资源分配等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征收排污费、总量控制、流域污染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场化,境外废物转移管理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公众参与等制度。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和健全,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清洁生产制度、“黑名单”制度、达标排放制度等。环境法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使几乎所有的现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都有改进或创新。目前应该注意研究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和完善等问题,特别是加强对综合决策制度、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许可证制度等重大制度、新制度的研究。

(八)研究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研究环境资源责任体系,包括环境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的特点及其原理,政府、公民、单位等各种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研究。研究建立健全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研究建立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包括责任原则、目的、作用、范围、特点等,包括传统损害责任(因环境污染破坏所造成的对财产和人体的损害的责任)和环境损害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救济,包括私法救济、公法救济和自我救济等救济途径;在私法救济上,如何促进公民诉讼和确定赔偿标准;在公法救济上,如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逐步制定《环境纠纷处理法》和依法建立环境纠纷行政补偿制度;如何将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与环境资源法的中的其他经济手段结合起来,使环境民事责任体制成为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手段;如何实行责任个别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使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财务保证、责任保险、行为补偿、社会安全等制度密切衔接;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如何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何扩大公民的诉讼权、促进公民诉讼、集团诉讼。研究建立健全环境刑事责任体制,包括环境刑法的体系,环境犯罪的构成,罚金刑、资格刑,“危险犯”和“混合过错”,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研究越境污染的环境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和国际责任)、国家海洋跨界污染责任、“对一切”的义务。

(九)环境资源法执法的理论研究

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内容非常丰富。例如,研究环境资源执法与立法、管理的关系。研究环境资源执法机制,包括环境资源执法的体制、组织机构、执法的职能结构和职权划分等问题,如何应用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促进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如何强化国家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加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研究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职责,加强环境资源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环境资源法的行政执法理论,包括行政执法的概念、特点、对象、范围、主体、管辖、程序、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研究各种具体的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包括环境行政奖励、处分、处罚、许可、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点。研究处理环境资源行政纠纷的理论,包括处理纠纷的原则、组织机构、方式和程序;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环境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司法理论(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包括司法的对象、范围、特点、主体、管辖、程序、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研究环境警察、环境资源法庭的性质、功能和职责,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促进环境资源法诉讼。研究环境执法中的公众参与和公民诉讼,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法律制度保障。研究重要的、新的执法问题,如流域执法研究,现场执法研究,跨地区、跨流域的执法问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具体环境资源法律实施研究;重要案例研究;环境资源法实务研究,包括律师、公证、咨询、法律援助等。

(十)外国环境资源法和比较环境资源法研究

比较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研究目的、对象、范围、方法和特点;各国环境资源法(包括理论、立法、执法等)的共性、差异、相互影响、协调和趋同化,特别是将各国环境资源法与中国环境资源法进行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俄罗斯、印度、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包括理论、立法、执法等)研究,特别是其特色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外国环境资源法中新问题或热点问题研究;国外环境资源法学流派的研究;翻译、评介、出版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外国环境资源法律和法学研究成果。还要加强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环境资源法及其法学理论的研究,对台湾、香港、澳门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不属于国外环境资源法的研究范畴,但可将其作为不同法系或区际环境资源法进行研究。

(十一)国际环境资源法理论研究

研究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概念、渊源、体系、特征和理论基础;只有一个地球的观点,地球一体化或人类环境综合性的思想,对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影响和意义;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史,包括产生、发展阶段和发展趋势;国际环境问题、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国际环境贸易、国际环境安全和国际环境外交等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关系;国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社会文化及国际社会管理的关系;国际环境资源法与国家环境资源法的相互关系的理论,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国内化或国际环境资源法对国内环境资源法的影响,国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协调和接轨;国际环境资源法特别是国际环境资源法新观念对当代国际法的影响和冲击;当代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人类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国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理论与实践;国家环境责任、国际环境责任、人类环境责任的理论研究;处理国际环境资源纠纷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处理原则与程序和处理方式与机构;各种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和协定,国际环境组织与国际环境会议;当代国际海洋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以及气候变化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危险废物公约、核污染防治公约、南极公约等国际环境条约研究;国际环境资源法中新问题或热点问题研究;区域环境资源法和国际环境资源法之间相互联系,环境资源法的区域化进程和国际化进程,欧盟、东盟等区域性环境资源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理论与实践,包括中国的国际环境资源法理论,中国对待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和立场,国际环境资源法与中国国内法的协调,中国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如何履行中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等。

    (十二)环境资源法中重大实践问题、热点问题和跨领域问题的理论研究

这方面的理论问题很多,理论研究亟须加强,现举例如下:

第一,西部大开发与环境资源法制研究。在西部大开发中,法制建设是保障,建设法治秩序是实现西部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通过立法,宣布国家的区域开发政策、规划和措施,调整区域开发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各国区域开发的一般作法。国外区域开发的一条重要经验是通过立法规范和保障区域开发,为区域开发规定协调管理机制、提供吸引开发人才和投资的软环境(即法律政策环境)、营造法治秩序。因此,研究西部大开发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该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资源政策和法律研究两个方面。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研究建立一套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区域开发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包括制定综合性的西部开发政策法、规划法,以及各种专门法规或法律规范性文件,分别作为西部市场交易、资源开发、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灾害防治的依据。

第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环境贸易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问题和世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面临许多新的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问题,将对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产生某些磨擦和冲突。如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和法律文件,协调和改正我国的环境政策法律?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研究WTO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包括:环境与贸易的法律关系、环境与贸易的冲突分析,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标准和绿色壁垒;WTO与国际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一些重要的内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与WTO的关系(如环境税或费,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标志制度、产品包装规定、循环利用措施,补贴及反补贴、反倾销规定);WTO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互动研究,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的协调等。

第三,国家重要环境资源立法研究。例如,修改完善《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研究;《土地法》、《国土开发整治法》、《区域发展协调法》、《生态环境保护法》、《防治沙漠化法》、《野生植物保护法》、《狩猎法》、《自然保护区法》、《长距离动物(如候鸟)保护法规》、《森林公园法》、《生物安全法》(“生物安全、转基因物质或克隆物质立法”)、《核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总量控制》、《清洁生产法》、《长江法》、《黄河法》等环境资源法规的立法研究。

第四,研究与环境资源法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例如,研究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人口、环境、资源问题“综合症”的主要特点,对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的法律调控,特别是研究如何通过环境资源立法,建立相应的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研究环境资源法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环境法制建设中政党、政治家和和各政府部门(包括议会、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影响、竞争和作用。研究环境资源法与经济的关系,以及环境资源法经济化和市场化的理论,包括:如何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实行资源权、排污权转让和流动的政策;如何把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目标明确纳入国民经济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中,把发展与环境政策建立在成本与效益相比较的基础上,建立在审慎的宏观经济分析之上;如何通过环境立法,使计划、经贸 、财政、金融、保险等有关经济部门从各方面对其给予支持和保证;如何调整并取消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如何将经济控制手段与命令控制手段紧密地结合起来;如何采用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环境基金、贷款、减免关税、贸易控制、经济性惩罚和奖励以及环境资源能源方面的税收等措施;研究环境资源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及环境资源法的科技化,环境科学技术的名词和术语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志、环境监测、清洁生产、标准化管理等科学技术方法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应用及其意义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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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导

[2] Green Justice: The Environment and the Courts. by Thomas More Hoban and Richard Oliver Brooks, Published in 1987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y Westview Press, Inc. ISBN 0-8133-03261-7.

[3] Environmental Justice, by Peter S. Wenz, published in 1988 b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Inc. ISBN 0-88706-645-5.

[4] 李鹏为《环境保护知识读本》写的序言,1999年 第3期《求是》杂志。

[5] 李瑞环:《关于我国绿化的几个问题》(1999年6月25日),登于《环境工作通讯》1999年8月15日第8期。

[6] 同上书,第41页。

[7] 同上书,第41页。

[8] 例如,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永恒存在的、不断发展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影响的关系;人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调整、控制、协调和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理想目标;对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行革命、结合经济再生产过程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树立爱护自然的好家长思想,是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基本途径;社会科学应该与自然环境这一基础相协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研究中的综合,是科学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法与自然环境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等观念。

[9] 1997年5月22日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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