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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上)


发布时间:2004年5月18日 蔡守秋 点击次数:5310

[关键词]:

                    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

  

                             蔡守秋[1]

  

  

   任何有生命力的学科都有其赖以存在、发展的独特的基本理论或核心理论,缺乏独特基本理论的学科是不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短命”学科,各门法律学科或分科也是一样。在前阶段,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主要是一种基于法律规范分析和法律制度研究的应用性研究,较少涉及或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缺乏对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思考,远没有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这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长期处于缓慢发展阶段、环境资源法学一直没有真正成为一门法学分科的重要原因之一。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国内形势及所面临的国际形势都在发生深刻、巨大的变化。在国内,我国正经历一场包括绿色革命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刻变革。在国际上,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为标志,可持续发展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它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同时,也对作为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主要表现形式和调整手段的法律提出了变革的要求,现代环境资源法开始进入可持续环境资源法时期。这些都对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即努力形成科学的、系统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把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环境资源法治秩序建立在环境资源法学的牢固的理论基础之上。环境资源法学只有形成富有特色的基本理论和理论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进和发展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教学和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工作。因此,深入系统地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对于改进环境资源法教程、改革环境资源法教学,促进环境资源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实行环境资源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概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资源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资源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日益重要的形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对环境资源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具有直接的影响。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的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1971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授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些环境资源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道德学观点的影响下,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诸如《绿色正义》[2] 、《环境正义》[3] 等有关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著作相继出版,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现代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逐步形成。这种对环境权理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论的讨论和研究,一方面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资源法实务的专业环境资源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资源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资源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资源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资源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从而加速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形成。

在我国,由于十年动乱等历史原因,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发方针以后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才开始把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广大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紧密联系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和本学科发展的实际,同时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制建设实践两个方面开展研究,有的研究成果填补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领域的空白,有的成果提出、探讨了具有基础性、前沿性的重要理论问题,对构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促进本学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这门在古老的法律学中最年轻的一个分支学科,正在努力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基本规范和理论体系,并日益显示和发挥出它对中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理论指导作用。

     经过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这40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环境资源法(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学(或环境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界的这种主张,正在获得国家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科研部门等)和高等院校越来越多的承认和支持;一些国家和大学已经培养环境资源法学专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在中国,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即环境资源法学专业(学科)已经得到国家的正式批准。

但是,以往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目标不够明确、集中,并且呈现出如下状态:对实践问题的应用性研究多于对理论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对外国环境资源法的介绍性研究多于比较性研究,对国际环境资源条约的介绍性研究多于对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的研究;翻译介绍国外环境资源法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较多,翻译国外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原著或理论探讨文章较少,探讨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论文较少;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学学科的相关成果介绍到环境资源法领域的研究较多,对环境资源法自身所特有的理论研究较少;研究的理论问题比较分散,没有形成构筑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和合力。相对于早已形成理论体系的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二级学科而言,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学远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学理论体系。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开始重视对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已经发表了一些介绍国外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探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论文,但离形成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二、构筑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原则

  

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和生态化时代学科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关跨学科知识的交叉和综合化。环境资源法学是有关环境资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为了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独特理论,需要从当代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环境的理论、环境科学、自然哲学、生态科学、环境伦理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学科吸收科学、合理的理论营养,需要从当代自然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科技法等部门法学中继承有益的理论成分,需要研究与其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包括环境政策科学的基础理论、中国环境政策、比较环境政策、国际环境政策等)、环境资源管理(包括环境资源管理的基础理论、中国环境资源管理、各国环境资源管理比较研究等)、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为了构筑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首先应该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标准,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与传统整体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统一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既要体现对传统整体法学基础理论(如法理学、法哲学、法学基础理论等)的合理继承和统一协调,又要体现对传统整体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和突破,要对整体法学基础理论做出新贡献、新发展。

第二,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与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的关系(突出部门法学理论的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既要体现对其他法学分科理论(如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的联系,又要体现对其他法学分科理论的区别,应该重点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理论相区别的理论,形成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专门理论。

第三,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非法律学科的关系(综合性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特别注意以法学为基础,吸收其他非法律学科(如生态学、生态哲学、自然地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伦理学等)的科研成果,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研究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应注意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加强这一新兴学科的科学性和综合性;注意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先进文化思想成果,实行开放式的研究、综合性的研究。

第四,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与环境资源工作实践的关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不能仅从法律本身或个别人的主观意志出发,而应当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物质关系出发。环境资源法的基础是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等物质生活条件,环境、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是决定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决定因素。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应该服务于环境资源工作的实践,既要联系当前实际、服务于当前工作、注意当前效益,又要联系今后的发展实践、服务于未来事业、注意长远效益,既要努力解决现实问题,又要起到理论指导作用、先导作用、诱导作用、预测作用。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研究和理论体系一定要联系当前工作,但不宜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视为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和政策的解释和宣传,而应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第五,正确处理研究中国环境资源法与研究外国环境资源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关系(接轨原则)。首先应该坚持以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理论研究为主,着重研究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特征、体系、原则和制度,中国各种环境资源法规的条文解释和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以及港、澳、台的环境资源法,努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同时应该注意,环境资源法学是全人类的宝贵财产,应该将中国环境资源法的研究与外国环境资源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研究结合起来,做到洋为中用,努力搞好中国环境资源法与外国环境资源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协调、接轨和趋同化。

第六,正确处理环境资源法与环境资源法学的关系,着眼于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学就是以环境资源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环境资源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环境领域的行为规范、秩序规范,它不是某个理论家或法学家的理论观念或理论体系,宣传和贯彻实施环境资源法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遵法守纪。环境资源法与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具有密切的联系,它的发展既有来源于实践的动力,也有来源于理论的动力。环境资源法学属于科学或学科的范畴,它以研究、解释、阐述本国的、现行的、正在实施的国家环境资源法律为主,但也研究、解释、阐述国外的、历史的、将来的环境资源法律;它有不同的学派和理论,其中专门研究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部分具有哲学的、文化的意义,也可以称为环境资源法理学或环境资源法哲学。环境资源法理学或环境资源法哲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领域,从环境资源法学的长远发展出发,法学家和理论工作者应该重视并深入研究有利于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可持续发展的理论问题,即对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起长远影响、根本影响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例如深入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特有的价值观念(环境资源价值)、伦理基础(环境资源伦理道德)、哲学基础(自然哲学、生态哲学)、物质基础(这里主要指环境保护事业、绿色运动、可持续发展变革运动)等问题。

第七,要重视用于解释、解决当代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创新原则)。环境资源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和活力在于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创新,即解释、解决传统法学理论或其他法学分科理论所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新现象、新观念。例如社会生态化、贸易绿化、绿色革命、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和绿党、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克隆技术和遗传工程、动物权利、越境污染、全球性环境资源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气候变化、沙漠化、全球水资源危机、公海保护、外层空间保护)等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第八,要着力研究解决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中最基本、最关键、最核心的理论问题(核心原则),即能够将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法学分科区别开来、能够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建立起来、能够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长期坚持下去的理论。这就是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应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环境伦理学和现代环境科学中的精华作为其认识论,审慎地吸收国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成果,逐步提出富有特色的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李鹏委员长指出:“今后,在继续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的工作中,一定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切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用法律手段协调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发展。”[4]李瑞环主席更加明确地指出:“一部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在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必须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5] 无论是“用法律手段协调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发展”,还是“调整发展的模式,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从法学调整理论的角度看,就是肯定和发挥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第九,要围绕核心理论形成一整套理论观念(配套原则),即围绕关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理论形成一系列学术规范(指术语概念)和理论要素。例如,环境资源法学的价值观(环境价值)、伦理观(生态伦理)、权利观(环境权和自然资源权)、义务观(环境保护义务)、正义观(绿色正义)、公平观(绿色公平)、效益观,以及公众环境参与和公民环境诉讼、代际权和代际公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

  

三、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

  

研究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的目标是形成区别于其他法学分科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而要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就必须确定该体系的基本框架,以便集中研究力量攻关、在环境资源法学界形成合力。

关于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组成和要素,目前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认识。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可以分为应用理论(即解释、阐述、宣传、运用现行国家环境资源法律的理论)以及纯理论(即环境资源法理学或法哲学)这两大部分,也可以分为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三个部分。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起码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以及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与环境资源法有关的自然法学理论和其他有关法学理论;环境价值观和环境伦理道德观,环境资源法与环境价值、伦理和道德的关系;环境资源法与环境政策、环境资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环境资源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环境正义、环境公平和环境民主理论;环境权利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权属理论和环境权理论;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史(涉及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规律和解决方法,环境保护的发展过程和特点,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资源法术语概念体系;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特点、地位和作用;环境资源立法与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和构成;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环境资源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民事责任体制、行政责任体制和刑事责任体制;实行环境资源法治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环境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理论问题。

(一)环境资源法学的核心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谈到3种关系,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物与物的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认为: “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人对人的作用”[6],即“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遇到……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7]。对上述3种法律关系,相应地存在三种法学理论。第一种法学理论是专门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它们只承认、只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将法律规定的所有关系一概称之为“社会关系”,即使奴隶社会或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中规定的人与动物、人与土地的关系等“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被视为或拟人化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第二种法学理论是专门研究物与物的关系的法学理论,他们将法律中的人都视为物或政治动物,这时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变成了物与物的关系。他们对人与物不加区别,对法律上的“人”没有明确的界定,将人与物都理解为自然,实际上这种理论将一切法律关系都理解为事物之间的关系。第三种法学理论是既承认、研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又承认、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认为这两种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可以同时存在于法律之中。

环境资源法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时期,环境资源法学经过许多环境资源法专家的长期摸索和反复探讨,正在形成独特的环境资源法学基本理论、核心理论,这就是有关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这种理论是环境资源问题、环境保护事业、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环境资源法治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共同交叉发展的产物,有着丰富的理论源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其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环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主要强调政治和阶级斗争,与之相适应,中国的法学理论也主要研究和强调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人关系和阶级斗争的理论。久而久之,这种现象给人们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似乎马克思主义只是研究人与人关系和阶级斗争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从来都没有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理论。其实,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在认识自然和社会方面所创造的优秀成果的科学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人与自然环境的思想,是有关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人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念[8]为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只有将环境资源法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的基础上,才能形成适用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环境资源法学特色理论。

另外,自然法学理论也包括相当多的有关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有待广大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工作者去挖掘、整理、继承和发展。

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与法学基本理论、其他部门法学理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它建立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之上,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同时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以其新的、独特的理论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发起冲击、变革,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做出贡献,并使暂时没有纳入法学基本理论的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逐渐成为整个法学基本理论中一个新的、具有无限发展前景的组成部分。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资源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将环境资源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将环境资源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联系起来、区别开来的理论。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形成、评价各种环境资源法律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的观念、原则和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评价、判断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环境资源法律规范以及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依据,凡是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或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或凡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目的的法律,都属于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或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抓住的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之一,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矛盾,因而是对环境资源法起长期作用、总体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资源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与环境资源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资源法治的理论。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方面看,有关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学理论将成为推动当代环境资源法向着更加科学、完整、综合、独立的体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动力。

(二)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

构成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基础的主要有环境资源法学的思想史、法哲学、价值观、道德伦理观等理论观念,它们主要解决环境资源法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任何有价值的社会科学理论都从人类思想史的研究中获得营养,任何学科的理论研究都离不开对该理论的思想史、发展史的研究。环境资源法学是人类的一种思想认识路线、文化成果,应该从认识路线和哲学角度去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理论基础。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人类中心论与自然论,“极端的自然论”和“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人与自然关系及环境资源法学发展的思想史,包括古希腊自然哲学、各种古代宗教思想、西方唯心哲学、中国儒家道家学说、中国宋明理学在内的学说。

现代经济学和伦理学最突出的贡献之一,是对环境资源价值和环境伦理道德的承认和发掘。据1997年5月20日《科学时报》(Science Times)和最近的英国《自然》杂志所发表的论文资料,地球平均每年向人类无偿提供的各种服务总价值高达33万亿美元,超过全球各国年国民生产总值之和[9] 。一些生态学家甚至认为,环境具有“无价”的价值即用传统方法无法计算的价值。自然环境具有内在的价值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和国家所认可,也已经成为某些法律条文和国际条约规定的观念。与环境资源价值观相联系的是环境伦理道德。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理论追求的理想境界。既承认人的价值又承认环境的价值,既尊重人的尊严又尊重大自然尊严,这是环境资源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人生活于自然环境之中并从出生至死都蒙受自然的恩泽,人必须尊重和热爱自然,将与自然和谐共处作为人的行为准则。

在包括各部门法学理论在内的各种法学理论发展史上,道德和伦理一直对法学理论具有重要影响。民商法、婚姻家庭法、人权法等法学理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观念,这些道德、伦理观念的基本特征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人与人关系的道德。环境资源法学也与其相对应的道德和伦理,这就是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环境道德,又称生态道德、地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环境伦理或生态伦理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伦理。环境道德和环境资源法律的结合,即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和环境资源法律规范的道德化,是环境资源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阶段,也是人类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过程。只有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资源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资源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资源法治国家和环境资源法治社会。因此,环境道德伦理是环境资源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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