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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黄宇森与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研究发展中心、广州京奥旅行社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4日 点击次数:4035

    原告:黄宇森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
        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
         广东宝桑园健康食品研究发展中心
        广州京奥旅行社有限公司
 
    2006年4月3日,被告京溪小学与被告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约定京溪小学1890人(学生)参加三茂旅行社组团的“宝桑园春季桑果节一天游”,费用为55元/人,三茂旅行社派导游16人(景点内每班1人)等内容。
 
    原告黄宇森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京溪小学拟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宝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原告报名参加该次春游活动。同年4月10日上午,京溪小学通过校内广播对该次春游活动进行安全教育,各班主任也根据各班实际情况向学生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2006年4月11日,被告京溪小学34个班约1800多人参加到花都区宝桑园的春游活动。被告三茂旅行社共派出16名导游,负责该次春游活动的导游和管理工作。京溪小学派出100名老师带队。因宝桑园景区也提供导游服务,三茂旅行社的导游没有跟到每个班,而是在整个园区内进行巡视、监督和协调工作。学生进入景区后由景区导游负责提供服务,三茂旅行社则另外安排京溪小学的老师自由活动,故该次春游中,除个别老师外,京溪小学大多数老师因参加三茂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而没有全程跟班陪同、管理学生。春游活动期间,宝桑园景区向京溪小学每个班发放了8到10个风筝,很多学生在园内的山坡上放风筝。当日13时50分,春游活动结束,学生排队准备上车,但有个别学生仍在放风筝。13时55分,原告黄宇森按照老师的要求站在山坡下方准备排队,突然,一个风筝飞来,风筝支架插入原告左眼,致使原告左眼受伤。
 
    原告黄宇森受伤后,被告京溪小学立即将原告送往南方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结论为:左眼角膜穿通伤。1.前房出血;2.外伤性白内障;3.外伤性无虹膜;4.可疑视网膜脱离。住院期间,原告接受了左眼角膜清创缝合术。2006年4月28日,原告出院。同年5月23日,原告前往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结论为: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原告在该院住院期间接受左眼白内障抽吸术。同年5月30日,原告出院。同年6月6日,原告再次人住该院治疗,接受“PPV+硅油填充”术。同年6月16日,原告出院,该院出院诊断结论为:眼球穿通伤。1.巩膜穿通伤;2.无虹膜;3.无晶状体眼;4.玻璃体混浊;5.视网膜脱盘。出院后,原告继续进行门诊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黄宇森在上述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6 594.31元,租床费170元。原告另支付法医鉴定费645元。原告住院37天,在其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原告之母袁慧芬陪护48天,袁慧芬因此被其单位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扣发工资3408元。涉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京溪小学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另外,被告三茂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原告受伤后向其支付了10 736.54元。根据《广东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每年14 769.94元,按30%计算20年,共计88 61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30元,计算37天,共计1110元。另外,原告明确表示,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可折抵其医疗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括住院期间的餐费250元和陪护人员租床费170元。
 
    宝桑园是由被告宝桑园中心在广州花都区开发经营的旅游项目。2005年5月23日,宝桑园中心(甲方)与被告京奥旅行社(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提供宝桑园内的旅游及参观景点,并委托乙方为该旅游项目的总代理,负责园区内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及销售工作,甲方负责园区内全面的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团队游客及自助游客,在园区内提供全程的组织及导游服务等等。
 
    原告黄宇森受伤后,四被告均未查明是何人放飞的风筝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
 
    【处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春游活动的性质应当认定为上诉人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京溪小学将此次活动交由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承办,仅是其具体实施的方式,并不能改变校外活动的性质。被上诉人黄宇森在涉案春游活动中被风筝支架扎伤眼睛,京溪小学对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诉人京溪小学与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京溪小学与三茂旅行社。在被上诉人宝桑园中心与被上诉人京奥旅行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宝桑园中心和京奥旅行社。被上诉人黄宇森不是上述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述两个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约束作为京溪小学学生的黄宇森,黄宇森亦无权依据上述合同请求三茂旅行社、京奥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因三茂旅行社、京奥旅行社对黄宇森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且对黄宇森所受伤害均不存在过错,故黄宇森也无权向上述两家旅行社主张侵权责任。京溪小学的相应上诉理由不成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接受其服务的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花都区宝桑园的经营者,被上诉人宝桑园中心应当对进园游玩的游客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义务,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一方面,宝桑园中心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只能根据一般游客的情况加以确定,而不能要求其达到专业教育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标准。另一方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宝桑园中心在涉案事故发生的区域设置了警示牌,进行了合理的提示。因此,应当认定宝桑园中心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上诉人黄宇森无权请求宝桑园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点】第三人侵权、侵权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案例思考】
    1、学校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学生在活动中受伤,学校是否可减轻责任?
 
    2、涉案春游活动是上诉人京溪小学组织的校外活动,还是被上诉人三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
 
    3、应当由谁对被上诉人黄宇森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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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步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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