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徐 汇 区 人 民 法 院 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被告吴某自2010年7月起,陆续在原告的工作单位即某航空有限公司的社区网上公开发帖及向原告单位有关人员发短信,宣扬原告的婚外情隐私,并捏造事实,以此侮辱、诽谤及敲诈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使原告不能正常工作,家庭生活陷入危机,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和在某航空有限公司社区网发帖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感情纠纷,双方在一起有7年之久,被告从未认为双方感情是不道德的,由于原告对解决双方感情纠纷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被告认为是极大的侮辱,故在原告刻意躲避的情况下,被告只能以网络留言的形式向原告表达意见,但被告并不存在侮辱、诽谤和宣扬原告隐私的情形及主观故意,且留言是在原告单位内部网站,看到的人很少,相关跟帖也只是个别人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发表的客观、公正的看法,故原告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原告已结婚多年且是被告的长辈,其与被告的感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属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原告工作的特殊性,其不道德的行为被知晓后,单位考虑其精神状况而没有安排特定工作,此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即使原告有损失也应自行承担。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系某航空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某系原告表外甥女。因原、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原告妻子知晓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结束双方的男女关系。之后,被告在与原告协商如何解决双方纠纷未果后产生不满情绪,为此被告于2010年7月起,在原告单位的内部社区网站上以《留给飞行部周某的信》为题发帖,帖子中描述了其在原告提出分手后的感受,公布了其与原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8月23日,某航空有限公司飞行部通知原告,决定暂停其参与飞行任务。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另查明,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原告在某航空有限公司工作的月平均收入为38,151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在某航空有限公司社区网上的帖子,某航空有限公司飞行部对周某暂停飞行的通知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 本院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虽属原告的隐私范畴,但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故对原告该项隐私的保护应有所限制。由于被告仅是在原告工作单位的内部网站发帖公布了其与原告的关系,影响范围有限,且原告被停止工作,也是其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所作出的内部决定,原告自身不当行为系直接原因。故本案原告以被告侵害其隐私权进而造成其名誉受损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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