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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7日 点击次数:4324

人之尊严的理念与制度化   
王晖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人之尊严一般被认为是最高的社会价值。然而它能否同样成为宪法基本原则却不无争议,因为它既非不证自明,定义也十分含糊。若在未澄清人之尊严的概念与理论争议之前,便贸然从西方引入这一宪法原则,反而会破坏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其内含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人之尊严如何从抽象理念转入到实定法之内,成为具有效力的宪法原则。

 
区分所有建筑物修缮的法律问题   
陈华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经过一定年限或发生损坏、倾颓、朽坏时,为恢复其原有效用或功能而实施的一切必要行为。它涉及修缮的决定及其程序、由谁进行修缮、修缮费用的筹集和分担等。修缮时对业主间的权益调整,应创设对他人专有部分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共有部分的进入、使用制度。共有部分的修缮若导致个别业主的利益受到特别影响,应获得其同意。为顺利实施修缮,修缮费用的筹措也十分重要。为此可以通过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基于建筑物损害保险合同而获得的保险金、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修缮补助费、与金融机构融资而获得的贷款及临时收取的修缮费用等予以解决。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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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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