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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4515

中西历史情境中“民法”之共同核心研究——以功能性比较为路径
柴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西各自不同的历史情境中,进行概念和结构层面的“民法”比较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以功能性比较为路径,就会发现,中西“民法”各自依托在不同的主流思想,即儒家与自然法思想之中。两者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尽管有诸多差异性,但其“共同核心”即相似性,同样不容忽视。尤其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它们有着惊人的相合之处:其一,在民法原则上,“诚信”是其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其二,在社会功能上,同为民事规则之评价标准;其三,在传承方式上,教育同为其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
 
 
权利能力的双重角色困境与主体资格制度重构
张保红  广东韶关学院法学院
 
【摘要】权利能力意在打通理性、主体、权利三者之间的联系,并使得私法自治成为可能。新型主体的不断涌现使得理性作为主体的唯一根据已不敷使用;权利能力兼具主体资格和权利资格双重角色也左支右绌。权利能力应当角色唯一化,仅承担权利资格之角色,另将主体资格独立出去。私法主体之根据应当分为目的性根据和工具性根据,分别适用于生物人和团体。私法主体制度应当具有开放性,以适应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法律解读
陈小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房绍坤,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调。因此,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等均广受关注。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重塑我国土地相关法制,应为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期约请关注土地制度的三位学者,就其中的若干重要制度展开讨论。
 
 
论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的理解
程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抵押人抵押财产后,又将之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如果租赁权影响了抵押权的实现,则应当除去租赁权;如果租赁权的存续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则租赁权可以继续存在,并对抵押财产之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即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承租人因租赁权消灭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但是,承租人有权向多收租赁费的出租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论隐名出资——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批判与发展
张双根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隐名出资在我国远未形成系统理论,《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号)的相关规定不乏矛盾甚至错误之处。对隐名出资现象,本文尝试进行类型化归纳,探讨隐名出资合同构造自由的边界,尤其与现行公司法制度间的协调,主张隐名出资的法律性质是实际出资人的间接参股,其背后的合同有信托型与合伙型两种形式,进而在此前提下,分析隐名出资所牵涉的各方面关系的具体内容。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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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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