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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4221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利益位阶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的途径。确立利益位阶的规则,可以包括权利优于利益、公共利益优于个体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命健康权优于一般人格权等规则。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如果法有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如果法无规定或存在漏洞,则需要裁判者以利益平衡为目的,综合考量系争利益与个人生命健康、个人尊严、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调和”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冲突利益的位阶进行排序,为解决利益冲突奠定基础。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编号:13&ZD150)的阶段性成果。
 

原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 
王洪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现行法上,既在物上请求权规则处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规定为侵权责任。在这种双轨机制下,司法实践往往将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侵权责任予以适用,但从制度内容与功能上看,物上请求权以其抽象的构成要件,全面地保护绝对、自由的所有权或物权,反之,作为侵权责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并不能完全救济所有权与占有分离的情况,在法律效果上,也有失平衡。所以,应当取消侵权法上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则,仅保留物权法上的物上请求权。

 
论前合同责任的归责标准 
张家勇  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前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少数说认为应限制为故意责任,并例外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因我国合同法关于前合同责任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故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应顾及此种法律继受因素。从法律继受过程及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具有前合同责任一般条款的属性,其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前合同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在与传统过错标准的衔接上,客观诚信观念与客观过失观念具有一致性,与主观过失观念亦能相容,无需在违反诚信或客观过失标准外另行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的例外。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路径选择 
熊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不同类型的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旨在应对不同音乐产业商业模式的需求。面对网络传播技术的冲击,音乐著作权人拒绝为网络市场改变既有的商业模式,而新加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试图以技术优势主导音乐产业,使得现有许可模式无法通过转型适应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传播与利用。许可模式转型的正确路径,应以实现音乐产业内部各主体共赢为目标,在满足音乐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核心商业利益的前提下,排除既得利益者对许可模式改革的阻碍,并有效回应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这两个差异化的立法追求。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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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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