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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830

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先买权是形成权,先买权依法行使的效果,是在财产权转让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与转让人和第三人先前的买卖合同相比,这两份合同的内容相同,由此产生双重买卖。根据特定制度目的的限定,地方政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先买权等能对抗第三人。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等法定先买权以及意定先买权只能约束转让人,先买权人和第三人的地位平等,应适用通常的双重买卖规则,为了增加这些先买权的对抗力,可借鉴瑞士经验,通过预告登记,使受让财产权的任意人均为先买权的相对人。


知识产权确权模式选择理论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界定智力成果产权边界的确权规则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规则。专利法和版权法在“事先审查”、“侵权对比”和“独立创作例外”等确权规则设计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传统“技术与艺术二分”理论针对这些差异形成解释并衍生出对应限度。传统理论无法解释典型技术与非典型技术、典型作品与非典型作品这两组成果之间的差异。除了“功能性”因素,智力成果本身的区别特征数量也是影响知识产权确权方式的重要因素。区别特征越少,确权模式就更可能接近专利模式;区别特征越多,就更可能接近版权模式。在“区别特征”理论的指引下,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外观设计等特殊客体的保护立法及其缺陷得逐一分析,为将来的制度改革指明方向。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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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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