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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4361

反垄断法实施的逻辑前提:解释及其反思
金善明
 
【摘要】:《反垄断法》颁布后,文本的制度供给与垄断规制的法治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需要通过解释予以缓解和消弭,解释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逻辑前提。囿于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和实践,我国理论上虽有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之分却仅有反垄断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之实践。但由于我国反垄断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呈现为以解释代立法的普遍性规范,易导致权力集中和滥权且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因而亟需从解释思维、解释目标和解释逻辑等方面推进反垄断法解释的合理化。
 
 
公益与私益之间:论文物保护法的价值取向——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为例
张舜玺  马作武
 
【摘要】:本文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切入点探讨了文物保护法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取向。通过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价值意义与保护效果的阐述指出了当前文物保护法在价值取向上过于侧重公共利益,是一种“政治化的集体主义”,忽视了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产生了一系列不利于文物保护的状况。在对比了美国、英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上的经验并与我国现实土壤结合后,指出我国文物保护法在今后的调整中应当对私人利益予以充分重视。
 
论典当的性质、地位及其规范结构设计
郭娅丽
 
【摘要】:典当的法律性质是借贷与担保的联立,典当行的法律地位是准金融机构。典当业是我国融资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典当融资立法是金融法体系的构成单元。基于金融法的二元规范结构,典当融资立法以《典当业条例》或《典当商条例》命名,典当法律规范结构应包括典当行资质与典当业监管的公法规范、典当交易的私法规范。前者基于典当的准金融机构性质,规定典当行准入条件以及建立差别化监管体制(分别由银监局和金融局监管)的法律规范;后者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关系、行业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商事交易安全、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的关系。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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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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