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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4269

论当代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趋同与整合——以国家需求与私人创新的契合为轴心
甘培忠  周  游
 
【摘要】从两大法系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变迁路径来看,各国的历史背景存在巨大差异,并且近现代企业类型的分化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差异的表象。然而,企业组织形式变迁的路径仍呈现出强烈的趋同态势,这一点在公司形式的交集融合中体现得充分明显。毋庸置疑,这种变迁不再单纯是商人实践的自然选择,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渐次加强对企业变迁的干预,以实现国家需求与私人创新的契合。这一历程的成败,取决于国家对企业发展的干预是否得当,中国未来的实践也必定如此。
 
 
公司治理与董事勤勉义务的联结机制
马一德
 
【摘要】董事勤勉义务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其关涉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各参与方的利益平衡。从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的立法及判例来看,董事勤勉义务的裁判标准根植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其中董事的职权机制、监督机制、任免机制以及董事所处的情境决定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我国法上董事勤勉义务裁判标准不够清晰,相应的规范未注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实情,这使得董事勤勉义务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为此我国法应从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的具体状况出发,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具体裁判标准并辅之以衡平机制,同时完善相应的诉讼机制,以此使得董事勤勉义务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性互动。
 
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
楼  晓
 
【摘要】信托理论中蕴含的所有权人缺位及受托人代理风险使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利益冲突及权利滥用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新修订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修订草案中设定的公司型基金这一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最终仅以附则方式用“公司”二字对此作了模糊的表述,并未规定其治理结构的框架。而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中运行良好且极具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亦并不适合成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主要核心组织。相反,加强董事的信托个人责任及赋予基金股东集体诉权应作为我国未来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内容。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正当性
黄  莎
 
【摘要】环境危机的出现和生态文明的倡导赋予知识产权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生态化改造,首先须论证其正当性。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生态经济的科技观和人学观、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理念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理论基础,它们与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共同阐明了知识产权生态化的正当性内涵。
 
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的构建——兼评《物权法》第176条
江 海  石冠彬
 
【摘要】各种担保方式中担保人的法律地位相同,不同情形的共同担保具有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的理论根源。《物权法》第176条确立了第三人类型的抵押人与保证人法律地位平等、独立、互不影响的规则。从类推解释和体系解读的角度而言,第三人类型的担保人在任一共同担保情形中均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位。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殊约定,否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余担保人追偿;在有追偿约定的前提下,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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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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