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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1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 点击次数:3640

论财产责任下的责任财产
宋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责任经历了从身体责任到财产责任的演变过程。财产责任的确立同时导致了财产功能扩张,从财产的使用收益的积极功能,扩张到满足责任的消极功能。财产消极功能的实现,需要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因此责任财产的界定非常重要。目前,责任财产的界定规则是法定的,排除了约定的可能,但是这种方式过于僵化,建议考虑在责任财产的界定规则上引入约定规则。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朱广新  中国法学杂志社
 
【摘要】以年龄标准划一地确定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有何种程度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论如何确定年龄界线,皆难免存在过分保护未成年人与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无法得到保护的双重局限性。为尽可能减少此种局限性,像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在类型化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上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规范模式。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时,虽然以拟制成年制缓和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性,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性则明显认识不足。一些学者由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蕴缺乏深刻理解,对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作出了严重背离强行法属性的解释。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理念与规定,为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与行为自由,我国未来编纂民法典时,宜考虑完全取消无民事行为能力类型,规定未成年人不管年龄大小原则上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相关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该解释对所有权保留适用范围的限制过于严格,有关买受人期待权的规定仍不具体,对取回权的行使条件的规定尚不全面,取回的程序及取回权与合同解除的关系等也未作明确规定,该解释也未涉及到所有权保留中的登记制度,有待于在今后进一步完善。
 
 
对“8·16光大事件”内幕交易定性之质疑
 陈洁;曾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8.16”光大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本文针对证监会就该事件的处理情况,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以及对冲止损的相关问题,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及其对冲减亏交易的定性、信息披露与抗辩等进行法理分析和逻辑推演,以求弥补监管疏漏,修正相关立法,裨益未来市场。本文认为,就法律适用的技术层面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运行规律的角度考量,证监会对光大事件的处理结果无论在法律规则的准确把握还是市场逻辑的理性坚守方面都值得商榷。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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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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