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期刊要览   |   列表

 

《法学家》201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 点击次数:4133

竞价排名服务中的网络关键词审查义务研究
宋亚辉    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竞价排名服务作为新兴的商业推广模式,它的出现给现行法带来了不少挑战。当网络客户申请参与竞价排名的网络关键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时,搜索引擎服务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这是司法过程中争议的一个焦点。竞价排名的法律性质是解决该争点的先决性问题。对此,现行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法官的实践智慧促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即服务商对网络关键词负主动审查义务。该裁判规则隐含着经济理性,它能够充分利用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信息优势和“私人监控”优势来制约“搭便车”行为,并能够以事半功倍的效果来保护知识产权,还能对竞价排名市场产生规范效应。
 
论抵押权之非诉执行实现——《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的解释论展开
丁亮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如何设计,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抵押担保交易的正常运行。基于我国对抵押权实行司法保护的立法传统,《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对《担保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与修正,赋予抵押权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的权利。这一程序在性质上为非诉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即为执行名义。据此名义,法院可依强制执行程序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
 
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
郭明瑞  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修订的一项基本任务。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考虑血缘关系及婚姻关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经济和情感上的联系、最大限度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等因素。考虑到我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和社会现实需要,修法时可将现行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作适当调整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内的亲属。对于现行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可予以保留,将扩大后的法定继承人列为第三顺序。配偶可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代位继承应采固有权说。第三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亲等近者优先。法定继承不仅为遗嘱继承的补充,也为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修法时应以特留份制度取代必留份制度,以特留份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遗产处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谭启平  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甘肃政法学院教授。
 
【摘要】:处理被继承人死亡后的遗产相关事务的遗产处理制度与各类企业解散后进行的企业清算制度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遗产处理制度应当借鉴企业清算制度,设计为遗产清算制度。如此,我国未来继承立法就应采纳遗产处理的独立型立法例。遗产处理中的遗产债务也就以遗产为限进行清偿,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实际上是清偿债务后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非财产义务,限定继承也就无从产生。继承开始后的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或遗产债权人所有,只有清偿债务后遗产有剩余的情形下,才能确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清算期间的遗产则由清算组织享有管理权,遗产应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遗产在继承开始后能否完全清偿遗产债务无从确定,应借鉴企业清算制度规定的清偿债务顺序,对清偿遗产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
 
(中国私法网新浪微博)

来源:《法学家》2013年4期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陈丹

上一条: 《法学家》2013年第3期

下一条: 《法学家》2013年第5期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