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
陆青 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一般侵权冲突法的正义取向与我国司法解释的制订
许庆坤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欧美现代一般侵权冲突法复杂精细,其背后不仅蕴含着对冲突法正义的追求,而且纳入了对实体法正义的关切。我国最新立法未全面体现实体法正义,而且与冲突法正义亦有距离。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科学精细的司法解释,吸收欧美最新立法和理论成果,区分行为标准和损害赔偿的不同争点,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具体含义,灵活解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当释放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用空间,藉此将我国立法推至世界先进之列。
论公司治理的概念与实现
赵忠龙 云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是由不同利益主体组成的人的团体,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要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与合作问题。长期以来,"产权配置"进路的公司治理"技术解"造成了人们对现代公司和公司治理理解的偏差,屏蔽了现代公司所应有的社会民主内涵,以及现代公司治理对社会建构的价值和意义。将现代公司治理还原为解决社会合作的"契约解",能够帮助理解股东权利与制度环境的相互关系、公司目的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契合,以及公司治理本身如何实现合法性与正当性。对于公共性问题来说,只有首先达成"契约解","技术解"才有可能发挥其功能。在立法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设置的公司治理基础规则框架内,社会民主协商机制能够通过"契约解"有效地解决社会合作和集体行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