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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2013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点击次数:3380

团体法视角下业主对公共物业财产权利的性质之反思
尤佳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业主共有权的性质素有争议,考察现行共有类型的历史沿革及制度意旨却发现,共有制度不足以调整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因在于大陆法系中的共有制度以个人法为基石,而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亟需从团体法的角度加以规范。总有制度是日尔曼历史上存在的团体物权关系的典型,考察其内涵、源起、衰落以及两大法系对其的扬弃,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及实践需要,可以得出的启示是:立法应当从团体的角度规范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对于公共物业财产的权利并非个人法语境下的共有权,而应当是团体法语境下的成员权。成员权的属性体现在业主行使对公共物业财产的权利时,应当遵循团体法的规则。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冲突
马宁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存在保险范围外损失或自负额(率)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会因第三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发生冲突。对此,在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上,虽有禁止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前行使代位权的规则存在,但多数皆承认此两种权利的竞合,并在竞合时采取四种不同处理方法。在认可权利竞合的背景下,比例分配法更加符合风险分配原则。但该方法的适用以责任免除条款的存在为前提,并将间接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因而仅在保险合同对此种风险作出明确规定,且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后方可适用。否则应适用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法。

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整体主义解释
冯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法律及其体系存在固有的功能及局限,应对“大规模侵权”等非常态问题不能倚赖债权受偿顺序上的制度更迭。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更非完美,而是基于风险分配在制度变迁中形成的相对有效平衡。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人身侵权之债与财产侵权之债的区分更多具有理论意义,于实践中的制度化则缺乏合理空间。破产债权受偿顺序的确定与变更事关理念、规范和技术三个维度,应当基于整体主义的思想及方法寻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保障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基础上,整合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建立赔偿基金并予专业管理和监管,从而在大规模侵权导致责任企业破产时尽力增加对受害人的赔偿。

(中国私法网新浪微博)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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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杨舸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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