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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点击次数:3566

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分析主要涉及相关法价值的评价主体、基本构成以及实现途径。知识产权法既具有一般法价值的构成要素,又有着其特别法的价值内容,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包括正义、效率和创新。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存在着文化缺失、观念冲突以及利益失衡等诸多障碍,从而产生制度风险与法治失灵问题。面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变革与时代发展,我们应确立人本主义与和谐发展的新价值观,这是对知识产权法律精神的挖掘和升华,也是对正义、效率和创新诸传统价值的超越和发展。

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马一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有其宏大而深刻的时代背景,知识经济方兴未艾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孕育兴起所引发的产业革命为我国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战略机遇。必须以此为契机,把知识产权战略向纵深推进,在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方面有新的更大作为。目前,分布式创新理论位于创新经济学理论的最前沿,模块化运行机制是国际创新企业在实践探索中运用分布式创新理论的具体体现。缺乏有效运行机制是阻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症结所在。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起着基础性作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
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觞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在近现代法上相继确立了该原则。在知识学上,费希特的行为哲学构成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理论基础。这一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尤其在英美法系上,经历了从抗辩事由到一般原则之转化,表现出与大陆法系传统私法理论不同的特质。目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以及程序性权利为基础的三大类型;对其具体行为加以界定及判断,又因各国及其不同时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或反垄断政策之不同,而各有不同。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分析与判断,可以建立行为与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由此采取两种基本的判断标准:(1)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判断;(2)行为在相关市场之下的妥当性判断。鉴于知识产权之私权本质和市场属性,既要关注私法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适用,也不能忽视公法性质的规制。

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及立法建议
张吉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著作权法的宗旨是在作者与公众之间构建最利于促进科学和文化发展的利益平衡关系,从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传统著作权法对软件反向工程相关利益关系缺少具体评价。当前法律普遍认可通过反向工程来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对法律价值取向的分析应着眼于法律制度的整体。通过比较软件反向工程与传统制造业中反向工程所涉利益格局的异同,依据现有法律蕴含的价值评价,可推演出允许实施软件反向工程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判断。软件反向工程并不等于抄袭。在管制利用反向工程结果进行软件抄袭的问题上,重点在于通过立法、法律解释和司法进一步明确软件侵权判定标准和提高鉴定水平。

国际投资条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代转型研究
张建邦  浙江师范大学

【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素来是国际投资条约的议题之一。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这一保护制度展现出转型发展的趋势。根据制度演变的关键特征,这一转型依循从财产保护到投资保护的转变、特殊保护规则对一般保护规则的递补和投资保护规范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挂钩之理论进路。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第二次和第三次转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呈现出一体化取向、市场化导向、相符性例外和一致性解释、TRIPS-plus性质和例外条款的复生等显著趋势。我国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条约转型发展的整体格局中演变,但是并没有完全复制这一转型发展的全部内容。我们应当跟踪研究这一转型过程中发展出的新制度,并借鉴其中能够为我所用的积极方面。

信托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实现
赵磊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我国信托法混淆了委托与信托,导致了信托财产归属上的错误。双重所有权并不是大陆法系引入信托制度的障碍,从法理上说,受托人应该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成立以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应该规定受托人的消极资格,规范营业信托行为。受托人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设定的根本原因是道德风险的存在。在英美法系,受托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信义义务,在大陆法系是诚实信用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应该确立受托人是否违反义务的可操作的客观标准,由受益人而非委托人行使救济权利,确定受益权为特殊物权,以保护受益人权益。

中国公司治理法律规则发展模式的再探讨:一个路径依赖的视角
周天舒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

【摘要】 中国公司治理法律体系的发展一直遵循法律移植的路径。借助"路径依赖"的分析框架,可以发现被移植到中国公司治理体系中的法律规则已形成了一个具有内在秩序并相对稳定的体系。法律人与市场参与者花费了相当的精力去本土化这些被移植的法律规则。同时,这种发展模式也使得中国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与东亚其它主要经济体的公司治理体系之间可以相互照应。该模式的成因也非常复杂,除去全球化带来的竞争压力,还包括立法者对域外法律的态度、本土商法文化的缺失与法律体系发展的起点等因素。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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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胤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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