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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3年9月12日 点击次数:3935

中国法上董事会的角色、职能及思想渊源:实证法的考察
邓 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
 
【摘要】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公司从公到私的不同历史进化阶段,以及不同的立法例中,分别存在着立法者、司法者、监督者、战略管理、关系投资者战略联盟以及制约霸权等不同的定位和职能。而中国现行公司法中的董事会角色和定位,受制于股东本位的倾向,在法律规范的表述中呈现出定位不明,角色不清,并且其职能相比之下被股东会和经理侵蚀。但是在对董事责任的追究上却与之相矛盾,同时,在具体运作上也呈现出与应有的合议方式不相符的行为模式。中国版的董事会的权力配置、角色定位,是对现有宪政制度的简单模仿,虽然符合一国公司治理受制于政治传统的原理,但缺乏依据商业现实的需要而不断进化的回应动力。
 
 
我国地役权现代发展的体系解读
耿 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编辑部》
 
【摘要】古老的地役权在现代社会表现出的发展趋势,需要从体系上作出解读。在基本范畴上,地役权的本质在于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目的而利用他人的土地。在规则层面,地役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变动模式等方面有了新发展。内容的不特定性,要求地役权通过类型实现具体化,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与新发展相应的新类型。地役权的功能也随之扩展,表现在基本功能的发挥以及功能发挥方式多元、领域扩大,乃至促进社会有机团结实现等各个方面。这些均体现出内在于地役权的法律原则和理念。
 
 
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这种新型担保物权与让与担保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基本一致。应当确认这种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并对其进行规范,使能够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企业的融资进行担保,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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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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